“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裁判规则 侵犯儿童的案例

时间:2022-03-20 00:12:3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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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裁判规则 侵犯儿童的案例

8.“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裁判规则

导读

12月4日,全国妇联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小编提炼了这十个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申请法院做出人身保护裁定

——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

案例要旨:涉家暴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施暴行为及其造成伤害后果的证据,法院为了及时保护受害者、避免家暴行为的现实危害性,可以基于受害者的申请而做出人身保护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简化了审查的流程。林某某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

专家点评: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该案为家暴受害人怎样收集保存证据以及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施暴人不到庭的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在受到家暴后,受害人要向林某某学习,及时报警,提取和保存证据。本案审理法官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了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此外,法院还可以考虑对无故不到庭的施暴人进行拘传。

2.老年人人身安全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时,可向法院提出诉前人身保护申请

——段某诉谢某、左某排除妨害案

案例要旨:老年人遭受家庭成员的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时,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可向法院提出诉前人身保护申请,法院可以据此做出人身保护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身保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成功实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其次,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

专家点评:薛淑兰: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我们应当依法予以特殊的保护。本案办案人员将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放在了首位,在起诉之前,先行为段某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妇联与法律援助律师密切配合,共同与法院沟通,解决了部分老年人不懂法,难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

3.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或家暴危险时,可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

——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的殴打、威胁、辱骂、骚扰或者有遭受此种侵害的危险时,为了及时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侵害,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人身保护的裁定。

典型意义: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作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避免了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

专家点评:张雪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本案探索了紧急情况下将未成年人带离危险监护人的做法,以及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针对儿童暴力司法经验。该案体现了基层社区、妇联和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具有的儿童保护敏感性和儿童保护视角,也体现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多部门联动的重要意义。

4.父母虐待被监护人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较早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本案根据民法通则(已被《民法总则》修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出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并由法院依法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的做法。之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妇联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协商合作,对林某进行了妥善的后续安置。

专家点评:张雪梅:本案发生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之前,使“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一已经确立了27年的法律制度得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向社会进行了积极的宣传,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国家和社会以及司法部门将对监护有问题的家庭加强监督和干预。

5.父母不适宜做监护人的,民政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遭受家暴、性侵等威胁而不适宜由其父母做监护人时,民政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启动诉讼程序,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模式,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之诉。当地民政局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工作,承担了监护人的职责。

专家点评: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高级检察官):在《意见》正式实施之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向区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促使民政部门向法院提起撤销小玲监护人之诉,检察院还发出支持民政局撤销之诉的意见书。检察院和民政局积极作为,协调联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时,应坚持“一次询问原则”

——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相关部门应坚持一次询问原则,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并要及时封存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资料。

典型意义: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举证能力,或者被害人家长出于保护孩子名誉等考虑,消极应付取证等,都是办案过程中常遇的难题。此案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严谨细致,消除了被害人及其父母的顾虑。通过公检法各部门的积极作为、有力协调,党委政府以及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高度重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关爱和救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专家点评:刘雅清:近年来,性侵女童案件屡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对其深恶痛绝。本案中,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追究犯罪,积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儿童最大限度保护和最大限度打击侵害儿童犯罪的原则。

7.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哺乳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哺乳期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获得公平报酬权,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哺乳期妇女劳动关系的系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犯时,应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利于自身证据,积极维权。

典型意义:本案是哺乳期女性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成功案例。本案当事人高某作为公司高管,却始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是有效维权的关键。律师指导高某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扭转了高某证据不利的局面。高某在权益受侵害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女性职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薛宁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高某2007年12月入职以来,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她从入职之日起与公司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她的平等就业权、获得公平报酬权等一系列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司在高某哺乳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属违法,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农嫁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金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要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男女均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及其相关经济权益。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的“农嫁女”有权获得完全补偿。

典型意义:以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金某某母女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土地权益的诉权,再通过对《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有关证据的认定,判定某村否认金某某母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事实。这实际上是对某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薛宁兰:一、二审法院做出支持金家母女诉求的判决,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否定态度。从此案可以看到,相关组织及其人员转变歧视妇女的观念,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是妇女全面参与社会发展,公平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保障。

9.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纠纷案,受害方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财产分配案件中,遭受对方恶意侵权的妇女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搜集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法院对于一方反映的有关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情况,必要时可依申请做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裁定。

典型意义:由离婚引发的农村妇女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是一个难点问题。本案王某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以及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毅然提起了离婚及撤销民事调解书两场诉讼,以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赢得了胜利。律师排除农村宗族利益的干扰,做了扎实、有效的取证工作,法院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李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审判员):遭受男方恶意侵权的妇女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注意搜集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法院要高度重视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映的有关对方存在上述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行使释明权,提示被侵权方相关举证事项。

10.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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