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强制消费何时休

时间:2022-07-17 10:40:03 阅读:

内容摘要:摘要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在精神消费领域的投入越来越多。旅游业作为蓬勃发展的第三产业,在推动地

摘 要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在精神消费领域的投入越来越多。旅游业作为蓬勃发展的第三产业,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拉动内需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旅游活动中出现众多如侵犯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虽对此有所规制,但旅游侵权事件依然屡禁不止。文章旨在通过分析旅游强制消费频发的原因来揭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旅游行业规制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 旅游强制消费 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

作者简介:王倩茹,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78-02

2015年5月1日,有游客在网上曝光一段云南某导游在车上大骂游客购物少的视频,在该视频中,该导游因游客购物少而大怒,恶意谩骂游客,甚至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游客,强迫旅游者消费。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关注和热议。据有关机关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共受理旅游投诉13914件,与2013年相比增长23%,加上各级消协组织受理的投诉,2014年全国旅游投诉总量达3万件。而旅游强制消费仅是旅游投诉的缘由之一。2013年《旅游法》的出台虽对旅游强制消费明令禁止,但这一现象依旧频频发生,其中原因值得深究。

一、 旅游强制消费概述

旅游强制消费是指在旅游消费活动中,旅游经营者或导游违背旅游消费者真实意思而单方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消费的行为。可见,旅游强制消费产生于旅游活动这一特定环境中,其具有一般强制交易行为的特点,即:

1.旅游强制消费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旅游强制消费中,侵权主体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其中包括代表其开展导游活动的工作人员。与此相对,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一方。

2.旅游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旅游经营者通常采取胁迫手段使游客产生恐惧心理,或在言语上施加压力迫使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从而获取其不正当利益。

3.强制旅游消费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当导游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时,违背了游客购买的真实意图,游客迫于压力购买相应商品,使其遭受了不应有的财产损失。

4.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行为与游客财产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应是直接因果关系,即旅游经营者或导游的强迫行为导致游客被迫购买其原本不买的商品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旅游消费不仅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财产权利,还可能侵犯其人身权利如导游因强迫实施的语言侮辱行为侵犯了游客的名誉权或给游客精神上造成痛苦,在必要时,旅游消费者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强制消费的“强制”理解为强迫或变相强迫,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1)当游客拒绝参加导游安排的自费项目或者参加人数很少时,为实现不正当利益,导游则采取直接性的语言辱骂甚至是以拳相向、对游客实施肢体殴打行为,直接表明其要求游客购物消费的意图;(2)导游不满游客购物消费的数量时,怠于履行其旅途讲解义务,降低旅游服务品质,变相强迫游客参与购物消费。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强制交易服务或产品,这表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旅游过程中的强迫购物与强制消费行为。但为何旅游经营者敢触碰法律红线、旅游强制消费屡屡发生呢?

二、强制旅游消费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从旅游经营者、导游角度分析

第一,旅游经营者受利益驱使,向旅游者提供“零负团费”或不合理低价的旅游团来招徕客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旅游经营者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利润。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其通过向游客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提供不实信息诱骗游客,利用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招揽客户。在开展旅游活动中,通过安排多个购物点或者自行付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明令禁止“零负团费”,这导致旅行报团价格上涨,根据经济原理中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分析,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旅游消费者的旅游需求,进而对旅游经营者产生不利,尤其是小规模的旅行社经营者。为了在旅游市场生存,旅游企业不得不铤而走险,变相提供低价或“零负团”服务吸引游客,在旅游带团过程中进购物店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甚至打着旅游景点旗号将其变更为购物点,规避法律来获利维持自身经营。

第二,导游为增加收入、“吃回扣”,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旅行途中消费购物。我国现行导游工资制度不合理,有学者甚至将导游称为“三无”(无基本工资、无三金福利、无最低保障)人员,导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接待游客。由于旅游消费往往在异地开展,游客主要听从旅行团的安排,导游因此而不断带团进购物店,通过“吃回扣”方式增加个人收入。一旦游客消费的数量没有满足导游期待,极易出现导游给游客摆脸色甚至恶语相向的情形。

第三,我国导游从业门槛低,导游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依法通过全国导游同意资格考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拥有导游证的人方可从事导游接团工作。这并没有表示对导游人员的专业程度、学历等提出更高标准要求,对导游人员的道德素质、专业素质等审核难以考量,行业门槛较低,容易导致导游人员素质低下,这为旅游带团中导游因强制游客消费辱骂甚至与游客产生肢体冲突埋下隐患。

(二) 从旅游者角度分析

旅游强制消费频繁发生也是旅游者变相推动的结果。一方面,旅游者贪图便宜,没能冷静地考虑旅行社宣传的“零负团费”或超低价旅行团,盲目相信旅游虚假宣传广告,这为导游带团进购物店强行旅客消费提供机会。另一方面,旅游者对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旅游纠纷产生时寻找的救济途径狭隘,通常选择到消协投诉进行维权,更多的消费者则主动放弃权利的维护,认为诉讼程序过于繁杂且高于侵权成本,很难得到即时救济。这也导致了旅游经营者侵权持续发生、强制消费屡禁不止。

(三)我国旅游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缺陷

在2013年4月25日之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立法规范,通过《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等进行调整。显然《旅游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旅游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然而,之前的部分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早,滞后于旅游产业的发展,很难做到与旅游业发展与时俱进。

尽管《旅游法》起到很大的规范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譬如未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使得旅游市场准入带有简易性和随意性,容易滋生大量旅游专业素质低下的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质量因此受限。同时,部分法律条文规定含糊,如其中“不合理低价”的界定,价格低到什么程度构成不合理定价,法律没有明确说明。

除此之外,我国旅游纠纷的救济渠道有待拓宽。虽然《旅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但目前这一专门的受理机构还未全面建立,仍需一定时日推广。

三、避免旅游强制消费现象频繁发生的可行措施与建议

针对旅游强制消费产生的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来缓解这一现状:

第一,规范旅游团定价,对其进行审批与不定期抽查。旅游经营者的目的在于获利,而旅游强制消费之所以出现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旅游经营者为实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制定的旅游价格进行审查,严格打击“零负团费”或超低价旅游团,同时走访旅行社实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者处以高额罚款。

第二,提高旅游经营者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对旅游经营者素质提出要求,这不仅可以规范其经营活动,还可以提高整个旅游市场的服务品质,造福于旅游消费者。

第三,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从业门槛。导游是旅游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履行解说、满足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导游人员素质无疑影响旅游者的服务标准。实践中的旅游强制消费多暴露出导游人员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低下的问题,只有对其进行定期审查和严格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才能起到一定的威慑力,清除“黑心导游”,提升整个导游队伍水平。

第四,改善我国现行导游工资制度。导游带团进购物店、强制游客消费的原因是想从中赚取提成、获得更多收入,倘若导游人员的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有所保证,“吃回扣”现象会大大减少。因此,完善导游工资制度、建立导游人员工资最低保障迫在眉睫。

第五,完善《旅游法》细则,修改相关旅游行政法规,使其与时俱进、适应旅游行业的发展。《旅游法》实施两年以来,虽取得不少成效,但任重而道远,要随旅游经济市场的发展作出调整或解释。应对法律条文中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具体,避免法律空洞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针对旅游纠纷的诉讼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等问题,笔者建议建立专门的旅游诉讼简易程序,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程序,以此来节约诉讼资源并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更便捷、高效。同时,加快全面建立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为旅游纠纷解决开拓解决途径。2015年5月1日,国家旅游局开通12301旅游热线电话,并同步开通了网上旅游投诉平台,这对监督旅游市场、推动其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也是旅游市场法制化的重要体现。笔者相信,旅游强制消费终有停止的一天。

参考文献:

[1]王天星.旅游立法研究.中国旅游出版社.2013.

[2]杨富斌.《旅游法》的十大制度创新.法学杂志.2013(10).

[3]王慧静.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的调控模式.法学杂志.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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