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9篇)

时间:2023-06-30 11:20:05 阅读:

内容摘要: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

篇一: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第一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概念的界定

  1、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

  (一)产生背景不同

  1、行政法——“控权论”

  “现代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与行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心内容市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精辟的论述道:“行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

  2、经济法

  【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干预;

  从“小政府”“守夜人”“契约自由”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强有力的干预发挥了重要作用,此乃自由主义经济向政府干预转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思想基础】同一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干预为基础的就业一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行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身的开支,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法完全容纳由国家干预而产生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方面的法律。

  (二)调整对象不同

  1、行政法

  一是行政关系;

  二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

  可以概括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两个方面。

  一是宏观调控关系,包括:税收关系、财政关系、货币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外贸管制关系、产业调控关系等;

  二是市场监管关系,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金融市场监管关系、产品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国有资产监督关系等。

  (三)关注焦点不同

  1、行政法

  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的权力(权利)义务为主要规范对象,重点阐述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方面的内容。

  2、经济法

  经济法关注的焦点是市场主体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在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

  (四)调整方式不同

  1、行政法:由于行政法关系具有较强的行政隶属性和强制性,因此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以行政措施、直接管理和行政制裁,以发布行政命令、批复、决定等为主要调整方法。

  2、经济法: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①指令性调整方法。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指导性的调整方法。这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五)调整范围不同

  1、行政法

  行政法从微观的角度,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经济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强调国家干预宏观经济产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的角度,即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它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是对经济所作的一种高瞻远瞩的调整。

  (六)利益本位不同

  1、行政法

  行政法着眼于国家管理,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公法。国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巩固和发展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方面,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及相应的辅助性手段,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失控和异化.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行政法又是关于行政权如何行使及其对其不当行使的救济法。

  2、经济法

  经济法从一产生,就是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立场。它保护的既不是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也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经济法的任务是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市场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扩张性、官僚性的政府经济权利进行控制,防止因权力过度膨胀和权利至上而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

  三、结论

  综上,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产生背景、调整对象、关注焦点、调整方式、调整范围利益本位等多个方面来具体分析,它们的划分是显而易见的。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何将二者衔接、共同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是当下进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下面有请朱中龚同学为我们介绍他的研究成果。

  ※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其宗旨和原则则为平衡协调、维护公平和自由的竞争、责权利一致等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

  ※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A.一般区别与联系。

  1、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两法共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这是其连接点,但经济法侧重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侧重从形式上;同时行政法相对稳定,而经济法多变。

  2、调整方式的区别与联系。a.直调与间调。行政法以直调为主,经济法…b、弹性调整与刚调。行政法以刚调为主,经济法…c、共性调整与个调。经济法以个调为主d、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经济法以实调为主。

  B.深层区别。

  1、观念与方法论区别。行政法的观念与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本位法;而经济法的观念和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积极防止个体对整体利益的侵害,是社会本位法。

  2、精神区别与联系。经济法强调科学精神,行政法有浓厚的人文精神,这种精神上的差异对两法其他方面也有影响,具体表现在a、国别异同方面b、理性程度方面。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A.二者联系。都属于广义的社会法,都是因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而产生,有以下共同点:a、方法论,都秉承整体主义方法论,抱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间关系看作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b、法本位。都认为任何个体都富有社会责任,同时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负有责任c、法益,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d、功能互补,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B.二者区别。a、干预范围,社会法主要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的一些关系干预,而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b、干预宗旨。社会法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则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市场竞争有序,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人民福利的不断提高。C、干预手段。社会法手段相对单一和固定,经济法则相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A.二者区别。

  1、表层区别。a、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对意思自制有所限制,法律层授权或依法设立某种经济规制或调控机关,使其行使社会权利限制个人自由而争取社会整体自由。b、权利保护的特性。民商法对所有主体平等保护,赋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因主体角色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权利义务不同。C、调整的经济关系层次,民商法注重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相反。d、目标内容。民商法主要重视当下个人的经济利益,而经济法更重视整体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历史中的人。e、国际比较。民商法国际间差异不大,全球趋同,而经济法极具本国特色。

  2、深层区别。a、对主体的认识和假设不同。民商法的主体是有自由意志的、单个化的人,拥有“完全理性”;经济法的主体则是“社会人”,且假设市场主体间信息存在偏差,市场主体只有“有限理性”。b、对社会构成的假设。民商法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经济法认为社会是有机体,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C、对政府与市场功能的假设。民商法认为国家外在于市场,市场是一个功能自足的体系;经济法认为市场并非一个功能自足的体系,政府需与

  市场各自发挥其功能,经济才能正常进行。

  B.二者联系。

  1、调整范围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围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涉及市场失灵的微观经济领域又涉及市场缺陷的宏观经济领域。

  2、功能互补。民商法主要功能是防止外来的人为因素对市场机制造成的破坏;经济法的功能不仅需要克服市场失灵和弥补市场缺陷,同时还要克服政府失灵,其功能具有互补性。

  3、取向趋同。二者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取向上有些趋同,都是为了把社会经济调整到较为理想状态,只是方法和路径不同。

  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区别与联系

  A.两者联系。都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涉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

  B.两者区别。

  1、在研究对象上。法经济学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而经济法学则仅以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

  2、在研究方法上。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理论方法来研究探讨法律理论和法律体制运行及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研究方法具有独特性。而经济法学运用法学理论方法研究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它的研究方法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样。

  3、在理论基础上。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的准则和基本观念——效益,在词基础上又形成了一套理论体系:“一个基本假设”、“一个理论基础”及“四大定理”;而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公平和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

  4、在目的上。法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的全新方法论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制制度的分析工具,用来指导包括经济法制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目的在于解释经济法现象并发现其运行规律,协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3、(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5、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2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6、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7、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9、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1、我国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一是(行政公署);二是(区公所);三是街道办事处。

  12、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再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有权要求赔偿。

  14、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17、对于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8、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即(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20、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即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

  2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可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2、行政监督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一类是(专门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法定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则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

  24、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5、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

  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名词解释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受委托组织和人

  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

  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5、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

  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6、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依法对具体事项和特定的人采取措施及进行处理的行为。

  8、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法定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实施的制

  裁措施。

  9、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

  性的法律后果。

  10、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

  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3、执行罚: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而其他人又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以赋予义务人财产上新的义务的方式。

  14、行政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5、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属于公务员职务关系消灭的是(C、D)。

  A、降职B、转任C、退休D、辞职

  2、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B)。

  A、国务院B、国务院组成部门C、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3、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A)。

  A、行政机关B、行政主体C、行政组织D、行政法律主体

  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A、B、C、D)。

  A、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B、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C、不适用调解原则

  D、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5、在行政诉讼中,(A、C)应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6、行政法的法源有(A、B、C、D)。

  A、法律B、宪法C、地方性法规D、单行条例

  7、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C、D)。

  A、行政处罚B、行政不作为C、内部行政行为D、国家行为

  8、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有(A、B)。

  A、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C、抽象行政行为D、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9、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C)人民法院管辖。

  A、最先立案的B、任一

  C、最先收到起诉状的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D)个月内提出。

  A、1B、2C、6D、3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A、C)。

  A、行政合理性原则B、行政民主原则C、行政合法性原则D、行政公开原则

  1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是(C)。

  A、街道办事处B、区公所C、行政公署D、职能部门

  13、关于行政处分表述正确地有(B、D)。

  A、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限于行政机关隶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行政处分属外部行政行为D、行政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

  14、下列组织或者人员中,(D)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行政管理相对方

  15、在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因素包括(B、C、D)。

  A、原告律师是外国公民B、原告是外国公民C、第三人是无国籍人D、被执行人是外国组织

  1、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一,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二,必须依法进行;三,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四、是行政主体就行政管

  理所进行的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答:一,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二,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

  它组织;三,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3、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二,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三,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朋主观上的故

  意或过失。

  4、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答,一,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二,同等原则;三,对等原则;四,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

  则。

  5、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答:一,适应需要原则;二,精简原则;三,高效率原则;四,依法设

  置原则。

  6、行政委托的特征。

  答:一,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二,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三,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

  组织和公民个人。

  7、行政许可的特点。

  答:特点有:一,是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方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三,是承认被许可人某

  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四,是要式行政行为。

  8、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二,产生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三,必须为行

  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

  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9、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答:一,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二,产生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授权产生。三,行为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0、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答: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

  民法院。三,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和解问题。

  11、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答:一,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者其它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二,行政侵权行

  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三,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12、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答: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五、论述题

  1、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差异。

  答:二者都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一,客体相同;二,提起主体相同;三,适用的实

  体法相同。差异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性质不同;二,主持机关不同;三,受案范围不同;四、适用程序不同。

  2、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

  与法律相抵触。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三,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四,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违法责任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尤其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更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3、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

  一,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随意放弃。

  三、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

  件的司法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共15分)1、1998年,国家残疾人基金会发售福利奖券,某县教委规定本县教师每人必须购买10张,学生每人必须购买5张。很

  多学校为了完成教委下达的任务,规定不买不准上课,许多老师及学生家长对此不满。

  问:对某县教委下达的本县师生必须限量购买奖券的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

  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1995年6月5日,张海将预购的100张足球票拿到位于西城区的市体育馆门口倒买。当他出售球票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6月10日,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不服向位于东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张海倒卖戏票属实,但处罚过重,遂决定对张海处

  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经查,张海系北城区某街道工人

  问:本案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什么?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1)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

  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3、某工商局李某,因爱人突然病重,便立即驾摩托车将其爱人送往医院,路上不慎将一位老太太撞伤,受害人家属多次找李某所在的工商局要求该局赔偿。局长说:“你们可以同他本人打官司,我们不管。”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局长的说法正确与否?为什么?(2)受害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答:(1)局长的说法正确。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故所致。此时,李某的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2)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3)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六、案例分析题

  1、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1)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3、答:(1)局长的说法正确。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故所致。此时,李某

  的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

  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3)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第四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周作业

  ⒈名词解释:

  ⑴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驶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一,由各种法律规范和原则构成,而这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又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

  ⑵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2.请说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⑴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⑵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⑶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⑴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

  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第五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范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平时作业(2018年上半年)

  论述题(每题25分,共100分,内容必须全面,每题字数要有1000字以上)

  1、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阐述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答:《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2、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答: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2)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

  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3)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4)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3、论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

  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4、行政赔偿的范围

  答: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个意义是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意义是赔偿损害的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西方国家一般在第二个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而我们国家赔偿法使用的是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的概念,因为,这里采用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的首要环节,其意义表现在:1.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即意味着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享有相应的请求权。2.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一个方面的意义在于为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界限。

  对于法律规定国家承担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拒绝或推诿。3.行政赔偿范围限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越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赔偿案件就越多。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机关就越多。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程度。

篇二: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

  

  行政法学(精选多篇)

  第一篇:行政法学

  1.请结合中国行政法治的现实,谈谈对将来中国宪法改革可能涉及到的关于人权部分认识。(行政法学)

  答:中国宪法改革可能涉及到的人权问题:

  一是隐私权。该权被民法保护在我国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该权的本质不仅表现为利益性和意志性,还表现为一种对公共权力的态度。

  二是知情权。在某些私领域内对特定情况和信息的知悉,如消费者对商品情况的知悉,婚前当事人对他方健康情况的知悉等,尚不是人权意义上的知情权。

  三是财产权。人类选择行为有三大动力系统:出于一种高尚,处于一种命令系统中,自主进行利益追逐与交换;其第三系统最能保持长久与有效。

  四是生存权。五是发展权。发展权是我国政府近几年在人权国际斗争中高扬的旗帜之一。

  六是环境权。七是迁徙自由。

  八是平等权。平等权的本质是要求消除人的身份在法律上的差异。

  九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包括善良关注、同等对待、程序公正、程序公开、无罪推定、不溯既往、罪刑法定、非经法律不受强制、公权力过错赔偿等程序性原则及制度,因其理念是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尊重,故亦将其归为基本人权。

  十是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人权和宪法修改的几大主题

  1.人权与政权2.人权主体3.人权内容4.人权标准5.人权的法律保护6.人权的国际保护

  2.请结合中国行政法治的现实,谈谈你对WTO规则对中国行政法改革的影响。

  答:WTO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其最终目的是要求各国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减

  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入世”将促使我国经济步入与世界经济深度接轨的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政府的管理模式。这客观上要求政府及时改革不适应国际规则的管理制度和行为方式,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运行机制和国际惯例对接的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改善政府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管理行为,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以顺应“入世”后的环境置换,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努力获取“入世”的正效应。入世后,政府管理方式将发生如下改变:

  1、规则导向型取代权力导向型:WTO规则对成员方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对成员方的政府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温和、服务型权力作用方式取代强制、命令型权力作用方式

  3、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4、推动机构改革;

  5、推动了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3.为什么说中国法院和法官不独立是个政治问题?

  答:中国法院和法官不独立是个政治问题,表现为三个大的方面:

  一、在整体的制度上,中国的司法审查缺乏司法诉讼形态;

  二、中国法官的产生和职位不独立,法院的园长主要是由组织部和党委决定,法官的身份不独立,不是常任、终身制,法官可以任意调用;

  三、中国法院的财政不独立,是由政府来管,法院怎么来监督政府呢?来合理合法地判案呢?

  总之,中国的法官没有稳定的专业性,法官的待遇太低,很难有自信心和司法职业荣誉感,制度不让法官体面,法官必然会给制度抹黑,中国的司法审查改革是一场政治改革。

  4.广义的司法审查指什么?

  答: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合宪性)审查。

  5.为何说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认为支持政府管制的基本假设是不成立的?

  答:公民因违法管制而受到的损害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获得救济。这一观点是以下列三个假设为前提的:

  1、司法是公正的,行政官员尊重司法判决;信息是完备的和对称的,即法官能明察秋毫;诉讼是不计较成本的。

  2、然而在中国这种自上而下的公共选择机制下,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党政部门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等主要资源,司法审查不具备公正独立的诉讼形态。

  3、司法往往成了实施行政管制的“合法工具”,使人们丧失了对法治和司法的信任。

  6.比较分析行政立法中的公共利益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答:在立法领域,存在两种对立的基础理论:一是作为规范理论的公共利益理论,一是作为时政理论的公共选择理论。前者的基础观点是法律应当反映“公益”,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具体到行政立法领域,官员被假设成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行政效率而行使立法权的利他主义者。立法也可能“从维护人民意志与利益的神圣权利,变为侵犯人民权益的手段;从表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准,变为立法者专横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异化了。但是,人民可以通过选举、舆论监督和司法审查等民主制度纠正这种异化。这种理论以政治领域和经济市场的严格界分为前提,根植于方法上的有机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假设。公共选择理论拒绝接受这些简单化的、“优质化”观点。

  7.请论述行政法治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治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有行使权力的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2、合理性原则:要求在法律的范围内,考虑相关的因素,公平合理地做出决定;

  3、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行政行为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其标志是存在一个“阳光政府”;

  4、比例原则:要求行政当局在运用自有裁量权时,应当在其所追

  求的目的及与其相左的个人权利、自由和利益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

  5、人权保障原则:政府必须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不能剥夺或不合理限制基本人权,政府必须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侵害负担公平的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赔偿责任,人权保障原则同时也是法治行政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

  8.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是如何表述的?

  答: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部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9.简述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平衡理论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和制度意义。

  答: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平衡理论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和制度意义:

  1、率先将经典宪政主义的平衡思想导入行政法领域,为行政法面临现代社会的诸多问题应诉何种价值导向和制度安排建立了一套规范理论;

  2、提出理论基础研究的核心地位,建立了理解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和一般行政法现象的三个理想类型: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3、倡导以“行政权-公民权”的关系为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从平衡的视角更新了传统行政法学的概念框架和学科体系,从而为使行政法学最终摆脱边缘的地位而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提供了新的知识增量;

  4、在英美传统控权模式和苏联管理模式两难相持的情境下,平衡理论的出现为转型发展时期中国行政法的移植和制度创新奠定了广为认同的合法性基础。

  10.请以列举的方式呈现行政法规范主义模式与功能主义模式的差异性。

  答:行政法规范主义模式是一种法律模式,可以比喻成“红灯理论”,它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具有权利、自由、正义、安全的价值,其性质和地位是司法模式,国家类型属于最低限度的国家,思想基础

  是自由主义、保护主义、普通法传统、经典宪政主义,它的知识类型是进化论理性主义,官僚行为动机与人性假设为怀疑。制度模式为法治模式,思想代表为戴西、韦德、戴维斯、哈耶克、德沃金等。

  功能主义模式是政府模式,比喻成绿灯理论。它是有关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其行政法的价值为行政秩序、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公共服务,其性质和地位属于公法模式思想基础是国家干预主义、社会时政主义、社会进化论、实用主义哲学、行政官僚制理论,知识类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官僚行为动机与人性假设为信任,制度模式为政府模式,思想代表为狄骥、拉斯基、罗布逊、詹宁斯等。

  11。如何定义“宪法”?

  答:宪法是规定一国基本人权和权力分配结构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12.宪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宪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是:

  1、它规定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权力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并从宪法派生出来;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特殊程序,如全民公决、多重的投票、绝对多数票等。

  13.法治政府的内涵及其制度基础有哪些?

  答:法治政府是指一个具有合法性基础,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上,遵守正当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对其行为承担公平法律责任的政府。法治政府的制度基础是:

  1、行政权具有合法性基础;

  2、依法行政与“良法之治”;

  3、程序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4、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5、基本人权保障与责任政府;存在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

  14.简答:请结合中国宪政历史,简述中国与西方走向法治的四大差别。

  答:中国与西方走向法治的四大差别:1、中国法治建设自戊戌变法到现在主要是从上到下的改革,是政府推动型的;而西方主要是从下到上,是民间推动型的。

  2、中国的法治改革都是既得利益者的运动,既得利益者既是改革的动力优势阻力。

  3、中国100多年的改革是革命、对抗,强调一个中心;西方的法治强调对话、合作。

  4、中国的法治是运动的,西方则强调稳定的过程,强调积累。

  15.简述英美行政法系的基本特质。

  答:英美行政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包括50来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形成的行政法体系。

  1、它是“私法模式”的行政法;

  2、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服从于普通法院的管辖;

  3、把行政法主要视作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行政法主要是“控权法”而非“管理法”;

  4、特别注重行政程序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

  5、建立了两类特殊的机构: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和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

  6、试行判例法制度。

  第二篇:行政法学

  一、单选题知识要点

  1.“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个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

  2.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3.行政法的分类:(★★)

  (考点提示:主要分清依不同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何种类型,易出单选题,在考试中极为常见,我们不妨称之为“分类题”,需要大家在

  复习中尤其注意。)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4.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8.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是一个著名的否认行政法价值的学者。

  9..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有一些学者率先提出行政法理论,但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方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

  二、多选题知识要点

  1.行政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不包括参与性)(★★)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不包括行政审判权)(★)

  3.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注意,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注意,是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

  5.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科技行政法。

  (★)

  6.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之比较:(见图解1)(★★)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体,包括:①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包括行政委托中的受托组织)

  7.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

  8.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①国家立法机关;②国家行政监察机关;③国家司法机关;④行政主体;⑤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0.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11.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12.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其中心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运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三、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

  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4.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5.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6.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9.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0.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

  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1.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2.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四、简答题知识要点

  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注意,亦可能出多选题)

  答: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简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答:

  (一)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二)它们的联系主要有: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4.简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答:

  (一)概念(略)。

  (二)特征:

  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5.简述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原则。其作用为:

  (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6.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

  (一)涵义(略)。

  (二)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7.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

  (一)涵义(略)。

  (二)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8.简述行政应急权力行使应符合的条件。(★)

  答:(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做出应急权力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

  五、论述题知识要点

  1.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具体内容有: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具体内容有: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符合自然规律;④符合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前二种原则的非常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特

  殊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治原则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它可概括为依法行政。

  2.试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

  (一)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

  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第三,从行政法与其它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作用: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特的法律部门,具有如下两方面独特的作用:

  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三篇:行政法学

  1、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一事不二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罚款后,排斥该机关的第二次罚款,也排斥另一机关的第二次罚款,否则,当事人有权抗辩,对第二次罚款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应以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后一个罚款行为。

  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

  决定的活动。

  4、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5、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7、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作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又称行政执法行为。

  8、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9、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10、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乃至举行听证。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1、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主持解决行政争议,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而行政诉讼则是由法院主持解决行政争议,属于司法监督的范围。

  (2)审查范围和原则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行政复议即可以审查合法性,又可以审查适当性、合理性。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案件,并以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限;行政复议的范围则要宽泛得多。

  (4)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适用严格的诉讼程序,行政复议适用的是行政程序,只是这种行政程序由于复议的特殊性而成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即准司法程序。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性质不同:前者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而后者是以行政委托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主体。

  权力产生的依据不同:前者的行政职权是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而后者只有在接受了行政委托后才依据行政委托获得了行政职权。

  行为后果不同:前者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后者

  区不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当发生行政争议时则由委托机关来承担。

  3、行政处罚原则。

  答:(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公民或者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公开原则: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

  (5)权力制约原则:三个分离制度、当场处罚的备案制度、政府的监督与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相结合,加强对处罚权的制约。

  4、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富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即剥夺相对人权利及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的原则。

  答、(1)合法原则:要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立“有限政府”。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效率原则: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法律救济原则: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6、合理行政原则

  答: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

  7、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答:基本条件是:

  (1)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确凿——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与动因

  (2)正确适用了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符合法定行政程序,符合法定方式、形式、顺序、步骤、环节和时限

  (4)未超越职权,符合法定权限

  (5)未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的事实出以公心,不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8、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1)致害行为的主体

  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的组织。

  (2)致害行为的性质

  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使职权行为本身,与行使职权密不可分的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等。

  (3)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但刑事羁押除外(结果责任)

  (4)损害结果: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已发生的,不能是普遍的,主观臆断和尚未发生的。

  (5)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9、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答:所谓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该行政机关指定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取证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参加的,对事实进行质证、辩论的活动。基本形式——听证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整过程包括:

  (1)听证权的告知。

  (2)听证要求的提出。

  (3)听证的准备。

  (4)听证的举行。

  1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内容

  答:政府信息公开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信息的含义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适用的主体包括两类,一为行政机关,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公开的范围:分为不予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主动公开的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知情权被侵犯可以提起行政救济。

  第四篇: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一、单项选择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

  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内容的是()

  A.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B.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考虑基础上作出

  C.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D.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A.行政处罚权B.行政复议权C.行政指导权D.行政审判权

  3、国务院向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学家颁发500万元奖金,该行政行为是

  ()A.行政许可B.行政奖励C.行政补偿D.行政给付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实质性行政违法内容的是()A.行政主体不合法

  B.行政主体超越了行政权限

  C.意思表示不真实

  D.违反法定程序

  5、下列国家行政机关中,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是()A.工商机关B.税务机关C.审计机关D.公安机关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以权谋私,该种行为属于()A.违法行使职权B.滥用职权C.超越职权D.违反法定程序

  7、某市海关因违法处罚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该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赔偿的部门是()

  A.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B.当地人民政府

  C.海关总署D.实施违法处罚的责任人

  8、追究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前提是()

  A.确认行政违法或行政失当B.认定行政失当

  C.认定行政责任D.确定行为主体

  9、下列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A、吊销许可证B、征税C、制定规章D、发布天气预报

  10、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不包括()。

  A、罚款B、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D、强制隔离

  二、多项选择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A主体B客体C标的D内容E行为

  2、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主体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C行政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D行政主体必须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行政主体只存在于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3、下列()属于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A辩论原则B、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C、不适用调解原则

  D、独立审判原则E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4、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A、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E、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5、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裁定管辖包括()

  A.级别管辖B.移送管辖

  C.指定管辖D.地域管辖

  E.专属管辖

  三、名词解释

  1、行政主体

  2、行政委托

  3、行政法律事件

  4、行政补偿

  5、行政复议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2、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3、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

  4、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五、论述题

  试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六、案例分析

  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第五篇: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其选出并把其标号写在答体纸上]1、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

  (A)

  A、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B、行政应急性权力的存在C、行政优益权的存在D、效力先定特权的存在、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B)

  A、职权法定B、依法行政

  C、程序法定D、责任法定

  3、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免费优先载运。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B)

  A、行政特权B、获得社会协助权

  C、行政受益权D、先行处置权

  4、下列行政制裁形式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是。(C)

  A、记过B、罚款

  C、降职D、吊扣许可证

  5、行政裁决行为属于。

  (A)

  A、行政司法行为B、行政执法行为

  C、民间裁断行为D、居间调解行为

  6、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该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

  (C)

  A、附条件生效B、告知生效

  C、即时生效D、受领生效

  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B)

  A、宪法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D、法律

  8、收取水资源费属于。

  (D)

  A、行政征用B、行政处罚

  C、行政合同D、行政征收

  9、行政处罚适用的一般时效条件是。(C)

  A、一年B、六个月

  C、二年D、三个月

  10、下列合同是行政合同的是。

  (C)

  A、行政机关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B、工商局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供水合同

  C、市公安局委托某银行代收罚金的委托合同

  D、税务局与某百货公司签订的购买办公用品的订货合同

  11、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

  (A)

  A、不具有强制力B、部分有强制力

  C、无法律意义D、是否具有强制力取决于具体情况

  12、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最高额为。(B)

  A、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B、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C、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

  D、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

  13、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听证制度。

  (C)

  A、《专利法》B、《环境保护法》

  C、《行政处罚法》D、《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14(D)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B、《税收征收管理法》

  C、《土地管理法》D、《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5、某市公安局民警杨某在执行巡逻任务时,非法殴打他人致残,受害人应当依法向提

  出赔偿请求。(C)

  A、市公安局B、民警杨某

  C、杨某所在的公安派出所D、市政府

  16、原告在司法审查中的义务有

  (D)

  A、举证B、收集证据

  C、监督审判活动D、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17、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A)

  A、被告举证B、原告举证

  C、谁主张谁举证D、法院举证

  18、(B)

  A、行政裁决B、行政处罚

  C、行政许可D、行政确认

  19、下列行为中不是行政行为的有(A)

  A、购买办公用品B、扫“黄”

  C、证明张某死亡D、清理“三无”人员

  20、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权

  (B)

  A、提出上诉B、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

  据

  C、作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D、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名词解释题

  1、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驶职权,切实地履行指责,圆满地实

  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有益条

  件的资格。行政优益权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职务,但它与行政职务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务

  有效行驶的保障条件。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驶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

  3、代履行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4、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5、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首位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6、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地具体行政行为。

  三、简答题

  1、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答:

  1、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

  2、不超越行政权限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2、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答:

  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

  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3、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及其情形。

  答: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

  18、19条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行为具有哪些效力?

  答:(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5、什么是一级复议制?

  答:我国的行政复议采取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的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复议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复议。

篇三: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

  

  Basic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EconomicandAdministrativeLaws:EqualProtectionandDueProcessofLaw作者:朱淑娣[1];周诚[2]作者机构:[1]复旦大学法学院;[2]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出版物刊名:北方法学页码:100-108页年卷期:2011年第5期主题词:国际经济行政法;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摘要:国际经济行政法是调整跨国经济行政关系的国际、国内公法规范与原则的总和,换言之,国际经济行政法是政府规制市场的国际协调法。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体现了国际经济行政法中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法理基础看,这两项原则既是理性精神的反映,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必然要求,以及长期法律实践的结果,它对国际经济行政法领域提出了全新的标准。从实在法角度考察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在国际经济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反补贴制度,WTO对国内程序法的要求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等。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旨在从形式的平等过渡到实质的平等,建立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法治与宪政规则。

篇四: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邓久发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冲破重重障碍,日趋勃兴,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然而,近年来仍然出现很多对经济法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而属于行政法,有的认为它仅是商法、社会法的一部分,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被严重混淆了,因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拙见,以其抛砖引玉。

  一、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差异

  1、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

  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这种利益,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因此,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2、本质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商法是私法,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行政法一方面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起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社会法的功能主要是社会功能。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社会法体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通过公权力的介人来保护弱者的利益,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防止社会严重分化,维护社会安定和团结。

  因此,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保护的利益和功能存在根本的差异,经济法既不属于商法,更不属于行政法、社会法,它应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联系

  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需要而产生的,具有本质上的亲缘性,二者总体上具有一致性、互补性。商法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市场机制

  的内部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导向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促进市场竞争,追求经济效率;经济法多是通过强行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提供具有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政策性、公法性的规则,解决市场失灵,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很多情况下由市场机

  制内在解决市场失灵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了能够尽快形成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社会基础,并尽可能增强整体经济效益,需要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和规制,这就要求商法与经济法优势互补、共同发挥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是角色分工和功能互补。这种分工与互补的关系,是实现经济秩序稳固所必不可少的。离开任何一方,要么市场主体恣意妄为,要么行

  政机关滥用权力,国家管理经济所期望的秩序和自由将无法实现。行政法关注经济管理主体,则经济法必然要关注管理相对人;经济法的“干预”必然要求行政法的“控权”;经济法以实现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公平和行政机关行政职权合理配置为己任,则行政法必然倾心关注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以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3、经济法和社会法各自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既存在共性,又不能相互取代,只有二者协调发展,各尽其职,才能构建和谐的法律体系。经济法对国民经

  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使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大大丰富,从而为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权益保障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而社会法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也势必使国民经济在和

  谐的社会环境中健康发展。两者各有各的优势,将他们紧密结合,发挥其良性互动、作用互补,对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赢”局面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它们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并非纯然无涉,而是应相互配合,相互辅助,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篇五: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

  

  作者:李克歆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出版物刊名:学术交流页码:73-75页主题词:经济法;行政法;平衡协调摘要:经济法的平衡协调论和行政法的平衡论均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本质理论成为学术界的理论流派。经济法的“平衡协调论”和行政法的“平衡论”从各自的理论角度都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行政法的“平衡论”实为丰富了的“控权论”。行政法的平衡论具有公法领域的理论的平衡、“不平等地位”的平衡、“动态”的平衡、“程序法意义上”的平衡等特点,最终是实现均衡状态。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论具有“以公法为主、公私交融”领域的理论、“平等地位”的平衡、“静动结合”的平衡、“实体法意义上”的平衡等特点,最终实现“双赢格局”的平衡理论。正是由于两者在理论本质上的不同最终决定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区别所在。

篇六: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

  

  WTO与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提纲)(共5篇)

  4、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载《中外法学》1999年6、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载《中外法学》1999年8、《自主创新要与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载《中国知识产权报》8月24日第一版

  第三篇:WTO与中国粮食安全及对策

  WTO与中国粮食安全及对策

  一、粮食安全概念诠释:

  “粮食安全的最终目标浊,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这个概念包括三个具体目标:(1)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

  (2)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3)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

  二、加入WTO对我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影响:

  加入WTO后,我们将不得不放弃非关税壁垒,逐步降低关税及国内农业支持水平,国内农产品市场终将被迫逐一开放。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尤其是粮食生产和贸易大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影响。

  一方面,加入WTO有可能对我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产生严重冲击。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由于人少地多、种植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无论是质量还是价格与我国相比均

  具有明显的优势,而我国农村受大量农业人口的约束,粮食规模化生产程度低,加之技术条件限制,短期内提高人均粮食种植面积,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的可能性不大,降低流通环节的费用开支也存在较大难度。所以,国内粮食价格下降的空间很小。这样,在粮食进口逐年增多的情况下,我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将面临严重的冲击和挑战。

  另一方面,加入WTO有可能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国外优质低价粮的涌入,对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能力冲击巨大。国内粮食将因生产成本高而缺乏竞争力,从而导致农民种粮收益下降。在利益驱动下,农民会进一步减少粮食种植面积,从而降低我国粮食生产能力,这一结局对我国粮食安全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WTO框架下我国粮食安全模式选择与对策:

  1.粮食安全模式的选择:“自给自足”与“贸易自由化”引结合。

  粮食安全的“自给自足”模式是指一国粮食的需求完全通过国内粮食生产来满足,即粮食自给率为100%。粮食安全的“贸易自由化”模式,是指一国完全按照比较利益的原则,选择进口或是国内生产粮食来满足国内需求。也就是说根据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和国内自产价格的高低来随时调整粮食自给率。只要前者低于后者,就完全通过对外贸易来满足国内粮食需求。粮食自给率随着价格因素的变化而随时变化。

  2.粮食安全线:

  从理论上讲,国内至少应该维持多大的粮食产量,才算满足粮食安全需求,这需要进行客观

  的计算和预测。

  3.WTO框架下我国粮食安全对策。

  (1)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调整粮食生产布局。(2)加大农业科研力度,加快科技兴粮步伐。(3)保护农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粮食生产的可持续性。

  (4)调整农业保护政策,给予农业以符合国际多边协议的有效保护。(5)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系统,以密切注意国际粮食市场动态及我国粮食安全状况。

  第四篇:加入WTO后中国物流业发展策略分析

  加入WTO后中国物流业发展策略分析

  作者:张红艳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5期

  [摘要]针对我国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优势,提出入世后,面对国外物流企业的竞争,我国的物流业如何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物流业;供应链管理第三方物流战略联盟

  [中图分类号]F259.22[文献标识码]A第五篇:关于“后WTO时代”中国IT产业发展的调查报告

  关于“后WTO时代”中国IT产业发展的调查报告

  前言:中国加入WTO已将近十年时间,中国产业如何应对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已成为上至政府官员、工商业领导、专家学者,下至普通百姓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而很多人认为,加入WTO后并不会给已经高度开放的信息产业产生多大影响,产业发展的环境也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这种状况是令人担忧的。事实上,加入WTO后,我国的信息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环境都将发生比较大的变化,从而要求IT企业相应地做出新的调整以适应。对此,我们对“后WTO时代”的中国IT产业的发展进行分析

  目录:1.IT产业的发展现状

  2.基于SWOT分析下“后WTO时代”对IT产业的影响

  3中国.IT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IT产业的发展现状

  IT是信息技术的简称(InformationTechnology)指与信息相关的技术。IT有以下三部分组成:传感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

  2010年全行业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态势,上半年累计生产增长27.2%,虽然与一季度相比增幅有所回落,但比去年同期提高10多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工业整体增幅水平11个百分点,对全国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4.9%,拉动全国工业增长16.2个百分点中的2.4个百分点,仍是拉动全国工业增长的主要力量。从经济类型构成来看,外商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仍然保持快速增长,上半年生产增幅达到27.8%,股份制企业生产增速达到36%。

  在生产快速增长的同时,主要电子产品产销衔接较好,全行业产销率为96.6%。根据我部重点产品监测情况,大部分产品产销两旺,增幅较大的产品有手机、台式及笔记本电脑、背投彩电、打印机等,彩电、显示器、集成电路等产品也保持两位数增长幅度。

  在产销快速增长的同时,全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实现销售收入7333.9亿元,同比增长28.5%;实现利润282.2亿元,同比增长13.8%;全行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512.1亿元,同比增长33.9%,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20多个百分点。

  并且,电子信息产品出口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累计进出口总额达到1123.5亿美元,同比增长50.7%,其中出口额为569.1亿美元,同比增长47.1%。

  二

  基于SWOT分析下“入世”对IT产业的影响

  (一)优势

  后WTO时代意味着大制造时代的到来,中国将成为新的全球信息产品制造中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全球信息产品制造中心正在发生变化。庞大的市场、低廉的成本、数量众多的优秀人才等有利条件使得祖国大陆成为新一轮产业转移的首选之地。在中国加入WTO十年之中,全球制造中心向中国转移的速度明显加快。

  (二)劣势

  基础类产品处于幼稚期,难以与外国公司抗衡。

  众所周知,我国的某些所谓的“IT巨头”其实是“IT装配巨头”、“IT加工巨头”,它们充当国外大公司的销售代理,给“洋人”打工,充其量不过是“跑龙套”的,根本不是什么“大腕”。所以,尽管它们的销售量十分庞大,但是利润少得可怜,还不如许多传统产业中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像计算机系统软件、大规模集成电路和新型元器件等核心类产品都是从外国进口的,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长期大量依赖进口,被“洋人”牵着鼻子走。

  (三)机会

  中国致力于面对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大市场。

  历史证明,国家间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和政策协调,建立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这样才会带来经济繁荣和国际和平.对于IT产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是参与经济全球化重要体制保证。如果由于行政垄断造成的市场分割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就会阻碍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妨碍经济结构调整和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政府致力于消除行政垄断与市场分割,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使得IT产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威胁

  1.关税的大幅度削减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加强,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成为各国关税发展的必然,另外,降低关税也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需要。我国的IT产品将面临着大量进口货的冲击,尤其是现在主要依靠价格优势占领国内市场的产品和企业,将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势,比如微型机、程控交换机、光学仪器、部分测量与检验仪器等。这些产品在失去关税保护以后,有相当一批产品的价格优势就无法体现出来,如果不尽快采取对策,届时将很难与进口IT产品展开竞争。

  2.关税壁垒较少,手段“落后”,开放市场将使外IT产品长驱直入

  二战以后,各个发达国家都在寻找用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市场的途径。比如美国凭借其在大战中膨胀起来的经济实力,利用国际协定和多国协定打入别国的市场,特别是70年代以来,美国一方面推行所谓的贸易自由化,推动他国减税,减少美国商品进入世界市场的障碍,另一方面又利用“301条款”(后来演变为“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等手段对别国进行贸易报复。

  目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其主要表现是:绿色贸易壁垒、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劳工标准、反倾销和反规避。比如,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ISO14000环保标准和CMM(软件能力成熟度)等标准或者游戏规则都是以发达国家为首制定的,而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接受,我国的IT产品如果达不到这些标准则很难打入别国市场。最可悲的是,外国公司对我国公司进行“贸易战”时,我们的公司竟然毫无抵抗能力。比如我国一些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指控时,常常是无人前去应诉,任凭别人宰割,损失无法估量。而我国所谓的非关税壁垒主要是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准入,不可能长期“严防死守”。到时一旦“决堤”,将“淹”得更惨。

  三

  中国IT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开发自主创新科技,增强民族IT竞争能力

  现在国内的大多数企业,技术含量不高,技术基本上都是用的舶来品,跟在别人屁股后头跑,这是我们面临的最大的一个问题。技术创新是未来企业发展的一个原动力,但看看那些发展好的企业里面,基本没有是自己创新的东西。想要提高竞争力,还是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自己的创新。

  (二)要有“以质取胜”的观念。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也是企业成为“不倒翁”的秘诀。目前,我国的IT产品能够在国际上叫得响的牌子少得可怜,虽然每年有不少出口额,但是大多数没有品牌优势,主要是靠价格低廉“取胜”,比较利益很低,还常常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许多国家对我国的IT产品提出过“反倾销”,损失巨大。我们一定要增加IT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提高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三)强化行业管理,净化市场环境,规范企业行为。

  公平、有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的基础。现在IT行业无序竞争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竟相压价,低价倾销;有的企业得到

  地方政府、部门保护,使竞争者不是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产生不平等竞争;有的企业采取欺骗手段,以次充好,误导甚至坑害消费者;有的企业公然大肆盗版、侵权和走私,以谋取暴利等。这些无序竞争的结果造成了“好企业受气,坏企业神气”的怪现象。便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水平,强化市场监督和管理,维护合法竞争和公平竞争,遏止不平等竞争和垄断行为来净化市场,创造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加大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快产品开发的步伐,推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品重组。

  目前,我国IT业中产品档次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国际市场竞争力低,在规模上也缺乏真正“重量级”企业。现在国内IT企业生产比较先进的产品不到1/5,粗放经营、低水平重复生产、散和乱等问题比较严重。

  IT企业应该实行企业优化组合,按照市场规则发展或组建为企业集团,壮大实力,形成气候。企业应该下大力气加速技术更新,制定加速产品更新换代的具体措施,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一批新产品,对于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应该下决心淘汰。

  (五)积极参与ISO9000、CMM、ISO14000等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国际安全认证。

  现在推行比较广泛的国际质量标准主要有:ISO9000系列标准、CMM、ISO14000。ISO9000系列标准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需要,由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7年制定公布的,它要求企业从领导素质、产品质量、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与运作、员工的训练与提高等方面抓起;CMM标准主要用于考核软件能力成熟度;ISO14000是环保标准。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许多国家加快了产业升级的步伐,它们把标准作为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参与市场竞争和扩大技术垄断的重要手段。标准是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表现。目前标准问题日益成为区域集团、跨国公司的竞争焦点,各国也自行制定了许多标准,各国产品要想打入国际市场就必须获得有关质量标准通行证,为此,许多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

  我国IT产业除了政府应该下大力气抓好标准化工作以外,企业也应该树立标准化意识,利用标准为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经营管理和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结束语

  从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历史来看,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民族工业因为“入关”和“入世”而被冲垮。我盼望我们的民族IT企业尽快从“幼儿”成长为“大人”,与各种“猛兽”作顽强的斗争。我相信,在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和领导下,只要我们IT业界精诚团结、奋发图强,就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

篇七: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异同

  摘要: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导致人们对它的存在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现在尤其是与行政法)的区别产生了困惑。但通过对行政法的理论考察及对部门法划分标准的反思,我们应有理由相信经济法是能够独立存在的。

  关键词:行政法

  经济法

  独立性

  上世纪初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得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依靠单纯的市场调节去配置社会资源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故而国家行政手段的作用逐渐强化,成为与市场调节并重的调控措施。经济生活中的这一变化,表现在法律部门的发展上,首先是行政法的变化。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全新的社会公共事务层出不穷,使得政府职能也随之急剧膨胀。而这时的行政法为适应这一趋势,从传统的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转向在控制权力的基础上同时注重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及行政效能的提高。其次,在行政法发生变化的同时,从传统的法律部门中又异化出一个新的部门法—经济法,它的出现同行政法的转变具有相同的社会背景。在经济法产生的早期,大多单纯借助行政法的外衣生存,存在着大量的非经济因素,经济政策、目标的制定以及市场管理大多是为了应付国内外的紧张局势或为了满足统治者独裁统治的需要,二战中德、日两国的大量经济立法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因此,.这一时期中的经济法虽具其名,但与其本质要求却差距甚远。在二战之后,随着战争阴霆的消除,各国都急于恢复自己的国民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正是通过选择适宜的国民经济政策,运用恰当的经济杠杆才使得战后各国的经济得以迅猛的发展。因而,在这一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中,单纯的行政管理色彩已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为最高价值取向的崭新调整手段—经济法。因此经济法自它产生之时起,就与行政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的相似性及相互交叉使得人们又对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界线发生疑问。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异同做进一步的澄清。

  首先,从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发展过程及其自身体系结构来看,近代行政法之所以出现,即是通过法律形式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以维护“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及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而当发展到现代行政法,人们逐渐认识到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确保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运行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首要目标,由此带来的行政权的积极扩张就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于是,对于行政法的认识,人们开始从过去单纯的“控权”转向到在已有的控权

  基础上,吸收古代行政法中的“保权”及“管理”说中有关保障行政目标顺利实现,促进行政效率提高及加强执法力度的合理内涵,形成一种控权加保权的新的思维观念,亦即有的学者提出的“平衡论”川。通过这一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始终是从国家、政府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政权的稳定,巩固、加强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方面,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以管理权限和各种管理手段,以便使行政机关能高效、快捷的达到各种管理目的,便于国家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由于权力本身即代表着一种利益,如果没有监控则必然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或失控,从而危及国家政权的存亡。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及如何进行救济做出规定。反映在行政法的内容上,其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责任法等。而就经济行政管理这一具体内容而言,“行政法只注重的是为行政权的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去规设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与具体手段,即只注重的是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图。而如何进行经济管理,宏观经济政策如何制定等国家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灵魂与核心内容均不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一空缺则正好由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来予以弥补,无怪乎日本等一些国家的经济法常被称为经济政策法或经济指导法。因而从行政法的发展路径来看,经济法拥有其独立存在的阵地。

  其次,在行政法价值取向上也包含着对于正义与秩序的追求。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具体体现为防止行政权的过度滥用,通过公平分配行政管理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要求相对人服从行政权的先定性与优益性的同时,为更好的实现管理效果,而加人民主与经济分析的因素,赋予相对人以对抗非法行政的权利,从而沿着这两条主线相互补充,以达到一种动态的利益平衡’,阁。而经济法则着眼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有序运行,在市场之手功能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的选择适用,及时有效的调节市场竞争的机制,主动去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加大对国民经济资源及国民收人的再分配力度,调整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及雇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尽量缩小整个社会中的利益分配差距,从而求得最大限度的实质正义。因此,经济法从它产生伊始即“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上,以国民经济整体为出发点,来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运作与动态平衡”。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的出发点不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秩序也是不同的。

  第三,以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我国长期沿用的经典理论。姑且不论法律部门理论的合理性,仅就其划分依据而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丰富多变的今天,以传统的线性标准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绝对的区分与精确的归类,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是对现实生活的凌辱。因而依据现实的境况,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上,应冲破传统的羁绊,对某一类社会关系,可以由多个法律部门来加以调整,只不过调整的层次与角度

  各不相同罢了。同时,一个法律部门也可以综合调整若干种类的社会关系,只不过在众多调整对象中仍要分清主次,以标明其自身的特点而已。而反映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上,二者在经济管理关系中均有交叉。从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为经济管理提供程序规则以及具体管理手段的支持,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中具体的、低层次的内容,而经济法则以制定宏观经济政策,选择恰当的经济调节手段,并赋之以法律效力,从而实现对经济管理关系的宏观的高层次的调控,是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主体。因此,从二者的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只能是一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而不能相互涵盖。

  第四,在造成经济法与行政法相混淆的原因中,“大部门法”·的思想也是首当其冲。在这一思想中认为,凡是涉及与之相关的领域均受该部门法的调整,凡是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均应归人该部门法。因此,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人民法”、“大经济法”的思潮层出不穷。而现在又基于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线的认识不清,出现了“大行政法”的思潮也是不足为怪的。经过前文的分析,这种大部门法的观念是极其错误的,一方面它窒息了其他部门法律的独立发展,难于形成新的理论创新与突破,从而导致司法实践漏桐百出;另一方面,由于内容的急剧扩张,又不注重体系建设,致使对于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够扎实,体系混乱不清而导致自身发育不充分,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是学术研究上的一种倒退。因此,行政法与经济法界线的划分,既有利于其本部门的健康发展,也是对法学研究的有力促进。.

  参考文献:

  〔l〕皮纯协.关于平横论疏漏的几点思考〔J〕.中国法学,l997,〔6〕

  〔2〕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群众出版社,1986,2.

篇八: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分别涉及到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两个方面。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包括市场经济、金融、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而行政法则是指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则,包括政府机构的组织、职权、程序、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密切,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规范了市场经济的运行,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行政法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规范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保障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不断凸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的国际化越来越明显,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重要。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也越来越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乱纪。其次,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再次,要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最后,要加强法律研究,不断完善法律制度,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篇九:WTO与经济行政法的公平价值之比较

  

  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行政立法、经济行政执法、经济行政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

  1.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经济行政法的本质属性。原则是经济行政法中最本质也是最核心内容的体现,因而它所反映的应该是经济行政法的本质属性。经济行政法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所进行的适度调整,因而它与体现行政管理关系主体双方地位不对等性的一般行政法原则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同时也不同于体现当事人平等性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基本原则是不同于具体原则的根本规则,是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准绳。基本原则的规定一是为了表明本法律、法规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为本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规范提供纲领;三是为本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准则。因而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对经济行政立法有指

  导和规制作用,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济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和适应经济行政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我们应当从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众多经济行政

  法群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足以上升为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概括为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价值。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未体现在法典式的法律部门中,只是一个比较抽象和模糊的概念。但它又不是完全虚拟的,通过对各种法律、法规的概括是可以抽象出实实在在的基本原则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否表现为一定的规范,都是一种

  法律精神或者说法律价值。

  (二)经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满足前面所讲的基本属性,在这一要求下,经济行政法的原则具体应由公平和效率平衡原则,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和程序优先原则等几项基本原则构成。

  1.公平与效率平衡原则。经济公平和经济效率是经济行政法所追求的两大目标,如何使二者协调、平衡发展历来为法学界所关注。首先,从法律所应具备的正义价值的含义来看,经济公平无疑是经济行政法所追求的最高目标。经济公平的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在同等的法律条件

  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上的利益平衡。它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同样,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法律的调节是为了使经济得以更迅速更有效的发展,因而经济效益目标也同样摆在经济行政法的面前。经济效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经济效益包括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前者应符合后者的要求,而后者又是前者的总和。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经济行政立法和执法所追求的终端价值目标。然而,公平和效率这一对矛盾是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时期都会面临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期,各个国家普遍走到了一个极端,即放任效率追求行为,公平被弃之不顾。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社会财富积聚增加,同时社会矛盾也急剧恶化乃至使社会崩溃。与此相反的是,这一问题在我国的一段时期内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公平被绝对化,其代价是社会财富增长机制的全面瘫痪。人们不断反省后认识到公平和效率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因而应根据不同的需要调整两者之间的侧重点。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时代主题的今天,国家之间的竞争逐步转化为以经济实力为中心的综合国力的较量,效率尽可能快的增长是现代经济社会追逐的首要目标。经济行政法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法,人们是不可能通过牺牲财富增长机制来换取所公平的。但公平是不可或缺的,否则将带来灾难性后果。经济行政法中的公平,不仅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体现弱势主体和强势主体之间的公平,而且还通过对资源的保护性利用和开发来体现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公平。这些公平价值的实现,体现了经济行政法的特有个性和不可替代性。

  2.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这一原则的认识,也同样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在吸取了忽视这一原则的经验和教训后,人们才进

  一步认识到了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性。在资本主义发展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意识不强,自由竞争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社会能量聚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生产过剩便

  会产生,社会经济结构的稳定协调便被打破,从而爆发经济危机,经济运行波动非常大。人们由此认识到“市场之手”

  的局限性,从而让超然于“市场之手”

  之上的“国家之手”

  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中得到的理性认识的结晶。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生产高度社会化,社会经济已经形成紧密联系的、相互制约的利益交叉状态。经济行政法正是要担负起为“国家之手”

  进入市场寻找恰当的法律入口,在经济行政法的这一原则的表述中,稳定处于首位。其次是协调,协调应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资源之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最后是可持续发展,所谓可持续发展是人类面临文明加速进化和生态环境恶化、富裕和贫穷差距不断扩大这两大失衡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在于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要求人类以最高的智慧感和责任感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创造和谐的世界。从某种意义上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涵盖了稳定和协调二者。以“可持续”

  定义“发展”

  既强调了效益最大化,又将其置于可持续的限制之下。这一原则正是经济行政法独特个性的真正体现。

  3.经济公正原则。公正是任何法律都必须具备的基本价值,公正与公平、正义的内涵具有共通之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就是一个最生动的说法。之所以在这里特别强调经济公正原则的重要性,是由

  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的。经济行政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在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中,双方本应是地位平等的经济主

  体,并且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命令谁,但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却由于行政权的介入而使主体双方处于实际上的地位不对等的状况中。国家机关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有其自身的优势,相较于相对方而言政府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国家作为管理的主体必须做到公正,尤其是涉及自身的利益时更是如此。在经济行政法的领域中,公正包括许多方面,如市场的准入、秩序的维持、纠纷处理上的公正等等。体现公正的原则,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经济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4.程序优先原则。经济行政法本质上仍是行政法,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共存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对行政权的必要制约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法律。对实体法而言,其制约方式有它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实体法针对经济管理活动规定得越具体,制约效果越明显。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管理事务日益繁多庞杂,实体法不可能对经济活动的每个具体细节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只能做出一般性的限制和规范,再由行政机关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因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不断扩大,加之其专业性也越来越强,实体法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局限也就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程序优先的原则就显得极为重要。程序优先根源于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来源于英国中世纪的“自然正义”

  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谓自然正义(或称为自然公正原则)有两大基本规则,其一是指任何

  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任何个人或组织团体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裁判,遇到与自己相关的案件则必须回避。其二是任何人在受到

  惩罚或不利处分时都能得到公正的听证机会,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

  原则也反映了此种法律精神,在它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以及引申而来的米兰达法则,都是自然正义的体现。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官员不得同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对相对人的任何不利处分都必须有体现自然公正的告知、申辩等非歧视性保证。诚如我们所言,经济行政法的本质仍然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是行政机关作为双方主体的一方与相对人在经济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它不同于民法之处是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介入到

  了其中。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看,在经济活动中,行政权相对于另一方主体而言都天然地处于强势地位,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有意或无意的对相对人的不公正待遇,保证弱势一方的发言权,程序优先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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