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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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篇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为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经镇依法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社区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部门、各村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三三制”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组”一级调解。各村民小组(农业社)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社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3-5人组成,由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及时对村民小组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村”二级调解。各村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内调解能手和村凭法律顾问律师组成,对村民小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大调解中心,由镇党委书记、镇政府镇长、分管副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组成,镇群工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各村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

  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

  2018年-2019年镇村换届选举结束3个月内,完成新一届调解委员会改组工作。

  四、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社每月、镇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村社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镇村社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社调解不了的上报镇大调解中心,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村、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覆盖全镇网格化体系,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村和社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村和社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矛盾纠纷必须逐级调解,不能越级,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街道、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的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村和社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发生到省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社,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镇人民政府综

  治办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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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应运而生,它是指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调作用,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调解的优点是快速、简便、经济,而且可以保护双方的面子,避免矛盾激化。调解的缺点是需要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技巧,否则可能会导致矛盾更加激化。

  仲裁是另一种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仲裁是指通过第三方的裁决作用,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仲裁的优点是公正、权威,而且可以避免双方的情绪干扰裁决结果。仲裁的缺点是需要一定的费用和时间,而且裁决结果可能不被双方接受。

  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诉讼是指通过法院的审判作用,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诉讼的优点是公正、权威,而且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诉讼的缺点是需要一定的费用和时间,而且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的恶化。

  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同时,应加强对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的宣传和

  推广,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篇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纷争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各个领域。因此,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问题,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安全。下面,我将提出一份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

  一、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机构等引进专业化第三方组织,设立矛盾纠纷解决中心,包括律师机构,司法机关等,协助政府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利益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二、推广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加民众法律知识,缩小法律知识盲区,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建立社区调解行动机制。通过社区干部选派,对调解员进行专项培训,帮助解决社区内居民之间棘手的矛盾和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增强小区业主的维权能力,减少冲突发生的概率。

  四、完善矛盾调解机制。对于涉及经济,民事和刑事纠纷的情况,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及时联系当事人,启动矛盾调解程序并组织调解。培养中介机构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事件。

  五、加快推进网络矛盾纠纷解决平台建设。通过打造法律信息网络平台,让民众通过在线沟通获得调解等反馈,提高网络上

  的网络互动效果,建立一种全新的联系模式。同时加强对网络矛盾纠纷的法律维权指导。

  六、定期开展矛盾纠纷调研。通过调研、研究名冤案、社会较难案件和敏感案件,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事件,扩大群众和社会对政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信任,增强处理调解纠纷的能力。

  以上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中来,共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出一份自己的力量。七、强化行政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全面、专业的应急处置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置相关矛盾和纠纷。同时,加强行政机构的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八、建立问题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机制能够顺畅地持续运行。对于平台运行情况,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情况以及用户反馈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优化工作流程。

  九、建立信息统计与分析机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收集数据和统计分析,将各级政府及各类调解机构的工作数据分解分析,全面掌握当地矛盾纠纷的情况,准确评估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效及问题。

  十、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业化人员的培训。对法律专业

  人员、矛盾纠纷调解专业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日常与专项培训,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保证工作人员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去应对各类矛盾纠纷事件。

  总之,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全面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同时,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撑起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脊梁,让纵横交错的事件纷争,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本文探讨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关键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设措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难以满足需求。因此,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变得愈加迫切。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目标,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社会进步。其次,需要依据各个层级的实际情况,建立立体化的多元化解框架。这包括完善多元化解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解决,加强行政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等。同时,需要建立问题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多元化解工作实施情况、平台的运行情况、专业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和评估。最后,为了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顺利运作,需要不断培训专业化人员,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通过以上的建设措施,可以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篇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互相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互相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安排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安排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洁的侵权、债务纠纷,进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冗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定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连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进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冗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究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敏捷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究,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连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连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连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的缺乏,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协议的程序根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连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究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缘由。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究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表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推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亲密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当实现的价值。在这种状况下,必需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心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敏捷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旧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敏捷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敏捷"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旧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根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究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方,各地法院开展的托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究。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阅历值得确定,但也应当留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见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有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连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依据实际状况敏捷处理,但也必需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冗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准时把握矛盾纠纷调处状况,增添对将来事态进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实行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表达。要提前预防信访苗头,准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状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准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主动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准时、全面、精确地把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进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准时分析预报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准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根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定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加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进展新常态,探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准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冗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加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根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连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常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依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四、考核方法

  1、奖惩考核的根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根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特地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察看,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果作为最终奖惩根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嘉奖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嘉奖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准时、有效,并规范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胜利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胜利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嘉奖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规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嘉奖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2〕惩办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互相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觉矛盾纠纷不准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规范、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准时、不公道,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根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状况,每季度调度、讨论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加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进展新常态,探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准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冗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加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根据。

  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协作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连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催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四、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常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依据需要准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庄、管区、街道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街道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和纠纷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村庄、管区、街道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状况,每季度调度、讨论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村庄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提倡正能量;坚决杜绝简洁应付将矛盾上交街道、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的问题,一旦发觉,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支配,并根据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篇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某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供参考)

  某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供参考)

  保持社会政治大局持续和谐稳定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20年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20〕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构建大美、区域中心的总体要求,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事要解决,注重预防的原则。

  2、坚持乡、村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原则。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4、坚持齐抓共管,各方协同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集中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有效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全年信访总量、非正常上访数量及群体性事件进一步下降;夯实从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提高基层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领导、责权明确的“矛盾合力排查、问题一线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机制

  1、明确矛盾纠纷排查重点。重点是:因土地流转、农民工工资、涉法涉诉等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社会遗留重点、难点问题;信访老户问题。

  2、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排查工作进行分村排查和驻乡单位、站所排查。各村负责组织排查本村内存在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隐患。要健全定期排查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乡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村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逐级汇总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建档,并将相关情况定期报送镇联席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乡综治办要汇总排查结果,并进行跟踪管理。

  3、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1)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做好预警防范工作。(2)联合调处机制。乡村负责解决本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责任,分解细化任务。(3)分级调处机制。实行两级调解工作制度,各村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4)督查指导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调化解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防止激化矛盾,发生越级上访或滋事情况。(5)应急处置机制。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问题,要由乡、村组织调解并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乡党委、政府和村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4、加强法治教育和依法处置工作。乡、村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坚持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千方百计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严肃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信访事项尤其是信访老户反映问题的终结工作,对上访人员反映有实质性诉求的问题,当事人不接受办理意见的,应书面告知、引导信访人按程序逐级组织复查、复核。对非正常上访、串联聚集上访等违法上访行为,要加大以《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以图释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实效性。通过召开恳谈会,组织“三个讲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强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引导上访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三级复核和司法终结后仍坚持过高要求,缠访、闹访的,要依法进行训诫;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依法进行处理。对受境内外敌对势力资助、支持、操纵的各类“维权组织”及“挑头人物”,要坚决依法打击、果断处理。

  五、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乡、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乡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结合工作分工具体抓;党委、政府每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具体措施,明确人员,负责落实排查化解工作任务。对上级交办和本级处理的矛盾纠纷案件,及时反馈、汇报。

  六、严格奖惩

  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乡党委分情况,将依据《关于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篇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一、创新方法,精准调处

  派岀所创新矛盾纠纷调解模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矛盾纠纷调处效能。一是订单式调处。充分发挥执法执勤主阵地化解矛盾纠纷作用的同时,主动延伸工作场所,因时因地制宜,群众能接受哪种方式就用哪种方式,哪里方便就在哪里调解,今年以来,派出所以外场所调解纠纷超30起,占调处总数的35%以上。二是实时式调处。在传承发扬"枫桥经验"、推广应用"四单一图社区警务新机制的基础上,结替"互联网+"元素,利用微信、QQ等网络媒介,收集信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截止目前,已通过微信、QQ等成功调解纠纷3起,均取得良好效果。

  二、建立机制,多元保障有力

  围绕防发生、防升级、促满意出实招、下功夫,建立调处工作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预警评估机制。按照"日清、周析、月结"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类,逐一研判评估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按方抓药、对症下药,通过及时走访、介入、疏导,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状态。二是建立分级调处机制。建立一般、重点、疑难矛盾三级调处机制,一般性矛盾纠纷由社区民警负责调处,力争处置在小、化解在早,确保不出警务网格;重点矛盾纠纷司法联调机制,由派出所对接司法所调解,提升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且有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隐患的疑难矛盾纠纷,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推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确保不激化、不升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级。三是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建立定期回访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后续情况,防止反弹,提高化解成功率和群众满意率。

  三、用好联调队伍,专群联动有合力

  坚持"专群结合,以专带群"的工作方针,始终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共同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一是社区民警主动调。强化公安机关底线思维,将高度的政治自觉转化为行动自觉,牢记职责使命,坚守责任担当,尽心尽责全力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二是多部门联合专业调。建立司法联调模式,充分发挥专业队伍调解优势,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三是群防群治队伍配合调。组建由村居干部、村居代表和德高望重长辈组成的"帮帮团"、人力情报"朋友圈"等治安维稳力量,形成了多方参与、警民共调的良好格局。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2一、面对面调解法

  面对面调解法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将纠纷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当面摆事实、讲道理,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同时到场的调解方法。

  这样做有利于凸显调解人员的中立地位,保障程序公正。面对面调解法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可适用:

  (1)适用矛盾较小,涉及亲情类纠纷。当事人之间或者分歧不大,或者矛盾不尖锐,或者纠纷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需要坐在一起来解决问题,如家庭、婚姻、邻里、同事、朋友之间的纠纷大都可以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运用此调解方去。

  (2)适用于双方分歧逐渐缩小、对抗性不强,情绪也较稳定的情形。此类情形是在调解人员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小,情绪也趋平稳冷静,有可能进行理智协商的情形下,宜采用面对面调解的方式。在面对面调解过程中,为了防止场面失控情形的出现,调解人员必须有能力主导话题、安抚情绪。一旦出现场面失控,调解人员要注意把握时机、灵活或者中止调解。

  二、背靠背调解法

  背靠背调解法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个别谈话沟通,在调解的过程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到场的调解方法。换句话说,就是调解时不让当事人进行直接面对面地沟通,而是由调解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双方不断让步,分歧趋于接近,从而促成调解的方法。

  背靠背调解一般适用于调解人员需要私下了解当事人的情况,比如想了解当事人的谈判底线时,或者当事人情绪较激动,双方存在明显的对抗情绪,或者当事人固执已见,对事实的认识分歧较大的情形。

  三、换位思考法

  换位思考法就是在解决纠纷时,使调解人员和当事人都能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体验和思考问题,体察对方的感受和态度,形成与对方在情感上的共鸣,从而理解对方并改变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运用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一是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也就是调解人员要站在纠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纷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促使当事人全面解决纠纷。调解人员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有助于与当事人顺利沟通,得到对方的信任。

  二是引导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调解人员引导、启发纠纷当事人相互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在采用引导、启发当事人换位思考时,要特别注意,引导、启发当事人互相之间进行换位思考,并不是直接告诉当事人对方的想法及感受,而是应当通过告知对方的处境等背景和不断提出适当问题的方式引导,比如提出"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这种问题,让当事人自己体会到对方的感受,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褒扬激励法

  褒扬激励法,主要是对纠纷当事人本身所具有的优点和长处或者在该纠纷中表现出来的正确做法,运用激励的语言唤起当事人自尊心、荣誉感,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使当事人主动做出让步,以了结纠纷的一种方法。

  这就要求调解人员要善于发现当事人的优点和长处,并及时用热情洋溢的话语加以赞赏、表扬,巧妙地唤起当事人的自尊心、荣誉感,不失时机地鼓励当事人以高姿态、高风格来对待纠纷。

  这种方法对调解工作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一是平稳当事人的情绪。因为大部分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支持和肯定,而对批评一般都比较反感。二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缩短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三是可以堵住当事人反复不定的后路。对当事人给予肯定的评价,等于是公开给他贴了一个好的标签,会使当事人以此作为衡量自己行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为的标准,从而不会做出与此相悖的行为。

  运用褒扬激励法需要注意以下技巧:

  1.不能无中生有地丰承或进行虚伪的称赞。对当事人的赞扬应该是针对当事人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优点或长处,是当事人自己认可的闪光点。

  2.对当事人的赞扬、激励要注意分寸,不能夸大。

  3.人民调解员可以选择多种多样的赞扬方法。人民调解员可以直接肯定当事人的优点,亦可引用当事人尊重信任的其他人对他的评价,或者引用大家对他的一致看法,甚至引用对方当事人对他的客观积极的评价。

  4.适当运用"二分法",即人民调解员对这类纠纷进行调解时,不能一味地赞扬激励。一定要注意当事人的两面性,该批评的地方要批评。

  五、情感触动法

  情感触动法就是在调解中利用亲情、友情、族亲、邻里关系和调解人的情感方式打动当事人促成和解的方法。通俗点说就是打感情牌了,对那些感情基础较好的纠纷当事人,通过使他们回忆从前相处、或者共同生活的美好时光,再现同舟共济、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历程。

  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同事、朋友、家庭、婚姻等当事人之间具有感情基础的纠纷。他们之间的纠纷可能通过情感的因素得到化解和解决。因此,人民调解员如果运用该种方法进行调解,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工作。首先了解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其次充分掌握纠纷当事人之间相处或共同生活的经历,即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这样,才能够恰当地运用该种方法,并运用手中掌握的材料达到唤起旧情的效果。如果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则不能运用该种方法;否则,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此外,在运用情感触动法时还需注意利用其他可资利用的感情因素,不要只盯着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因素。比如: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可以利用父亲或母亲对孩子的爱,让双方和平分手。

  六、明法析理法

  明法析理法就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纠正他们的某些错误观点,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有些行为和主张是于法不合、于理不通的。若他们一意孤行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思路寻找纠纷的解决办法。

  很多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甚了解或者只是一知半解。

  明法析理法的适用对象大多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调解人员耐心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再辅以类似案例的讲解,当事人就容易接受。在使用明法析理时,根据纠纷情况的不同,调解人员需要耐心再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调解人员也需要运用严肃的语气、简短明了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震慑。

  在运用明法析理法时还要巧妙地运用社会舆论对当事人的影响力,因为大多数纠纷当事人都会很在意周围人对他们的道德评价。如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果当事人的行为违背道德的要求,肯定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舆论的压力会促使当事人选择更符合社会道德观念的行为。

  七、利弊分析法

  利弊分析法是指调解人员从各方面为当事人分析接受调解或接受某一调解方案的利和弊,从而引导当事人作出最理性、最有益的选择。弗洛伊德说过,一个人做一件事,不是为了得到一些乐趣(利),便是为了避开一些痛苦(弊),所以,利弊是做与不做任何事情的理由。当事人在面对纠纷时,其思想往往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容易固执地盯着事情利的一面或者弊的一面,从而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肯妥协。作为调解人员,就要启发、引导当事人从事情的多方面对利弊进行综合分析和思考,在客观权衡之下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调解人员引导当事人进行利弊分析主要包括:解决纠纷所需的经济成本、时间、精力等其他成本,纠纷的持续或解决对工作、生活等的影响,对未来需维系的人际关系、情感关系的影响,对个人声誉的影响,若调解不成涉诉的成本和支出,败诉的风险,胜诉以后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的社会影响,等等。利弊分析法是在调解中最常用的调解方法,同时它又是一个综合性的调解:在利弊分析法的运用过程中往往需要同时运用到明法晰理法、情感触动其他调解方法。

  八、热处理法和冷处理法

  所谓热处理法和冷处理法的运用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掌握纠纷的火候,适时采用不同方法。有的纠纷不要急于求成,宜放一放,给当事人一个思考、回旋余地;有的纠纷则需趁热打铁,快刀斩乱麻,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否则将夜长梦多,使案件数化,造恶劣的后果。

  热处理法适用于纠纷简单、事实清楚或双方当事人认识上基本一致的纠纷。此种纠纷一旦发生,应立即组织人员调解,避免久拖不决,使矛盾纠纷扩大或藏化;还适用于时间紧、危害大,不及时解决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身伤害的纠纷。如打架斗殴、停水断电、水质污染、影响生产生活等纠纷.必须立即解决,使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冷处理法一般针对比较激烈的纠纷。这类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文化水平比较低,或者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

  九、现场调解法

  现场调解法是调解人员亲自到纠纷发生的现场或者纠纷发生地了解、勘查、比对案件事实情况,在获得可靠依据后组织当事人双方现场调解的方法。到现场调解有两个目的:一是方便当事人;二是可以在现场获取当事人双方举证均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此法主要是针对不易判明的事实而使用的,也是减少当事人跑路、促使当地群众接受法治教育的好方法。

  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需采用现场调解法。调解这类纠纷时调解人员应到现场勘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对有现场可查的纠纷,尤其是权属类纠纷案件,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承包经营权、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污染纠纷等,调解人员需坚持到争议发生地实地查看现场,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并向当地群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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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产生的原因。

  十、重点突破法

  1.抓住主要矛盾调解法

  抓住主要矛盾调解法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时,依照纠纷的具体情况,抓住纠纷发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即抓住当事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进行调解。

  2.抓住关键人物调解法

  抓住关键人物调解法,就是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抓住纠纷当事人中起关键作用的人物,首先对其说服、劝解,形成初步调解结果,从而带动其他纠纷当事人接受该调解结果的方法。

  调解员必须通过细致的调查,了解每一个纠纷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每一个纠纷当事人在纠纷中所起的作用,找出影响纠纷解决的关键人物。采用先易后难、逐个击破的方法进行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时,先对纠纷中比较容易接受调解的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然后再对较难接受调解的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最终使调解获得成功。

  当不同的纠纷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态度不同时,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背靠背的方法,先对容易接受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成调解协议。在对其他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

  十一、模糊处理法

  模糊处理法,是指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对一些非关键又无法调查清楚的事实不进行深入调查,对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一些非原则性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问题,并不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探究,而是粗线条地作出处理的调解方法。

  由于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某些事实并不能清晰地进行判断,或者纠纷的处理结果不宜绝对地"一是一,二是二"。如果在这些枝节问题上斤斤计较反而会影响调解的效果。采用模糊处理法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调解人员运用模糊处理法并不是无原则地调和、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建立在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分清是非责任,保护受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义务基础上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模糊表述。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难免会碰到一些问题不宜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此时,就应进行模糊表述。而且,现实生活中大量现象的模糊性及人的某些认识的模糊性,也决定了某些问题模糊表述的必要性。在纠纷调解时更是如此,特别是对一些一时难以分辨或难以启齿的问题,运用模糊表述的方法效果会更好一些。

  (2)模糊传达双方信息。对于那些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情绪波动大、对抗较严重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员对双方陈述的事实、表达的要求要适当"过滤"后再传达给对方。这样就可以避免当事人的分歧和对立升级。

  (3)模糊调查。人民调解员在调查此类纠纷的具体情况时,特别是在了解纠纷的具体事实时,不要企图把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每一个事实、每一个细节、当事人的每一个行为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调查得清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清楚楚,这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所以,要采用一种模糊的方式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其调查程度只要基本脉络清晰、基本事实清楚,足以分清是非责任就可以了。

  (4)模糊调解。模糊调解强调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只要在大是大非的基础上,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和明确、协议得以达成就可以了,不需要对任何问题都面面俱到、查证属实并严格区分责任。模糊调解并不等于和稀泥,调解的基本原则还是要坚持的,谁是谁非也必须分清楚。

  (5)模糊批评。模糊批评就是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模糊行为、错误思想,在适当的时机和场合指出来,但不过分指责和死死抓住不放,而是强调"点到为止"。

  十二、舆论压力法

  舆论压力法,就是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通过提示当事人关注周围的人对此事的看法和评价,给纠纷当事人造成一种压力,使纠纷当事人放弃自己不正当的要求,从而达成调解的方法。

  舆论压力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熟人社会"。主要表现在乡村、单位内,甚至城市生活小区内发生的纠纷。另一种情况是纠纷当事人为知名人士。

  运用舆论压力法需注意的问题:(1)人民调解员一定要掌握公众对此纠纷是什么看法的信息。(2)要注意分辨哪些舆论是正确的,哪些舆论是错误的。正确的舆论导向,会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提出过高要求的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如对少数典型的赡养案件进行曝光,不仅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还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十三、适当强硬手段法

  适当强硬手段法,是指在适当情况下要依靠强硬手段解决纠纷。

  运用适当强硬手段法要注意的是:首先,是纠纷当事人具有严重违法的前提。其次,在采用其他人民调解的方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再考虑适当强硬手段法的运用。最后,保证运用适当强硬手段法的合法性。

  十四、多方协助调解法

  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法,就是指在调解过程中,除了依靠人民调解员自身的力量进行调解外,还根据需要邀请当事人的亲友和当地有威望的人、有一定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士及其他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和帮助,从而完成调解工作的方法。

  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学会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来做工作。这些积极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1)依靠当事人的亲友。

  (2)依靠当事人家族中或者当地有威望的人。

  (3)依靠媒体的力量。这里就有点像舆论压力舆论压力法。

  4)依靠相关部门。一些重大、复杂或群体性的纠纷,请求相关部门到场协助。

  运用多方协助调解法,调解人员需注意:一要注意照顾当事人的情绪,避免盲目依靠他人调解引起当事人的不满,造成不好的后果。二要要求协助调解的人从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运用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法律和政策,自愿提供帮助和支持,公正、客观地劝服当事人。

  上述人民调解的具体方法是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些方法。这些方法之间并不是孤立的,有时需要根据纠纷情况结合、转化使用。在一个纠纷中可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调解方法,特别是在调解复杂纠纷的过程中,尤为必要。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为了加强全县的住宅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因质量等发生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关于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物业领域拓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提出具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方便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诉求,建立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依法、依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提高xxx物业纠纷调节水平,健全调节委员会服务管理职能,成立xxx物业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xxxx,由麦麦提明麦斯迪克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科室抽调。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了解掌握动态,任务调节纠纷,信息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

  三、职责范围

  (一)调解物业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知识,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解决纠纷;

  (三)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预防物业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要求,记录调解解决的物业纠纷;

  (五)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六)反映物业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对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受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在受理调解申请。

  (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物业纠纷服务中的双方的要求及理由,人民调解员应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当事人调解性质、程序和效力,以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人民调解员要认真记录物业调节记录,并做好案卷归档。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四)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力,避免激化矛盾。

  (五)调解场地设在xxx。

  (六)认真做好日常接待来访咨询和服务,注意做好物业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五、考核办法

  一是将物业纠纷调节管理职能工作纳入考核。二是按照工作要求和业务范围,加强日常督查,每季度整理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并根据调节工作进度,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追究。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落实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会会议精神,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快法治XX建设,按照“源头治理、资源互补、依法化解”原则,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构建以法院为主导,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共同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进一步健全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司法工作与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型工业城市核心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党委领导原则。深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社会参与、司法推动、多元并举、法治保障”原则,依靠党委领导和各部门共同参与,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对未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纠纷,当事人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先依法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解决,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分工协作、注重实效原则。政法各部门及综治信访维稳各成员单位和辖区各街道社区(村居)要认真履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职责,分工协作,依法调处纠纷,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息纷止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是依法调处、公平合理原则。在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等进行调解,确保调解行为合法、规范、公正、合理。

  三、工作目标

  政法各部门、综治信访维稳各成员单位和辖区各街道社区(村居)要在法院的主导下,及时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逐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便捷高效、科学系

  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打造具有XX区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模式。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工作室

  1、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室。XX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各社区(村居)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入相关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具体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

  2、诉调对接工作室职能。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管理;负责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机制;加强调解指导工作,组织调解员培训;办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小额速裁和督促程序等案件;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证据、线索;开展诉讼外调解工作,参与诉讼调解等工作;协助参与涉诉信访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和解工作;见证、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

  3、诉调对接工作室配备法院专职调解人员若干名。由法院聘请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和相关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从事调解工作,共同推动调解与审判适当分离。

  (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平台

  1、设立12368诉讼服务热线。法院开通以案件查询、联系法官、催办案件、诉讼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为一体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回应群众期待,方便群众诉讼,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增强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式的认知和认同,引导群众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利用“便民服务流动法庭”车功能,开展多元化矛盾化解工作。

  2、加强社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法院要加强与各社区(村居)基层组织的对接,聘任各社区主任、书记和在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度高的社会志愿人员,为XX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借鉴盐池县法院法官村官双助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经验,力争将辖区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3、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法院要对诉调对接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便利,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探索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法院工作的新方式,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网格化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就地解决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基层稳定的功能。

  4、加强与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的对接。积极支持工会在企业或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妇联组织在乡镇(街道)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调解点,支持共青团组织参与调解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纠纷,发挥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自身优势,帮助特殊群体化解纠纷。

  5、加强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对接。积极推动在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征地拆迁、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和对接程序,建立相关领域一站式解决纠纷机制的综合性平台。

  6、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对接。以XX区法院“律师接待室”为平台,加强与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度,鼓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参与案件纠纷调解。

  7、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以全国人民法院模范法官陈美荣为主,在法院和各社区(村居)建立“陈美荣工作室”专职调解队伍,由善于做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从事立案前和立案后的调解工作,推动调解与审判适当分离,减轻审判工作压力和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应将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对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委决定成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xx,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社工部部长xx,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区政府副区长xx,区政协副主

  xx,区人民法院院长xx,区政法委副书记xx,区司法局局长xx同志担任;成员为区综治办、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村居)单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总体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

  (二)完善机制,从严考核。探索建立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制度,明确进入名册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条件,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进一步拓宽选任领域。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工作考评及退出机制,完善名册公开机制及使用流程,提高名册使用率。完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区委、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及维稳及综治考核指标,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对工作措施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辖区矛盾纠纷积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三)积极指导,强化保障。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向法院

  申请确认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司法确认。对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法院应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XX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调解组织。对经调解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向法院介绍调解工作有关情况。区委、政府在政策、经费上予以支持,通过设立纠纷化解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单独列入财政预算等方式,扶持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机构建设和制度完善。法院通过以案定补形式鼓励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积极性,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总结经验做法,通过网络、报纸、微信等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强宣传引导,着力营造“大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篇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要求,以“司法确认”为切入点,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形式和手段的功能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和系统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信息灵、发现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则,健全完善镇、村(居)二级调解组织网络,依照“三色预警、分级处理”工作机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的总体工作目标,全面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

  (一)建立XX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体系。

  1.成立XX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领导,特成立由XXX任组长,综治办、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各村(社区)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综治办主任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法庭庭长XXX、派出所所长XXX、司法所所长XXX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抽调专人任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统筹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调联动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汇总、分析研判、分流交办督办督导、考核通报等工作;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工作信息收集反馈、经验总结及推广工作;负责指导或牵头调处辖区重大矛盾纠纷及“司法确认”等工作;完成县综治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

  2.建立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处辖区重大矛盾纠纷;并结合实际,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设立人民调解室或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村(居)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体系。

  1.成立村(社区)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村(社区)总支书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村(社区)综治中心,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选齐配强领导小组成员。2开展好矛盾纠纷摸排登记、分析研判、调处化解及信息上报等工作;按时完成镇综治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

  2.成立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处辖区重大矛盾纠纷。

  3.设立网格调解组织。以自然村组、小区(楼院)等为基本单位,合理划分网格,在网格中设立调解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的排查登记、流转化解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排查登记、分析研判、包保化解制度。

  1.镇、村(社区)两级综治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主动发现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实行常态化动态摸排管理,确保台账全、底数清、情况明。对群众主动报告的矛盾纠纷,按照“谁接待谁登记”的原则,由同级综治中心及该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登记、分流处理

  2.严格落实镇每周、村(社区)每天对矛盾纠纷的分析研判机制,推动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3.镇、村(社区)、自然组(网格)三级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包保责任制。镇级分管行业和挂帮村(社区)的党政领导牵头负责所分管行业和所包保村(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村(社区)挂帮和村支两委负责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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