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单位工作制度热门19篇

时间:2023-08-09 11:05:05 阅读:

内容摘要:单位工作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

单位工作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工作制度热门19篇,供大家参考。

单位工作制度热门19篇

单位工作制度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
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
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工作制度 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单位工作制度 第3篇

1、充卡员应具有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热情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

2、充卡员每天三餐开饭前半小时到达充卡房①方便学生饭前充卡。②检查两食堂的终端卡机及机房的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故障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总务处、信息中心汇报,请求维修。

3、每餐开完饭,点好现金、打好单、做好备份,整理好机房方能离开。

4、向师生出售饭卡,应严格按学校规定价格发售,不得随意提价或降价。

5、饭卡只限师生在食堂就餐消费用,充卡员不得给学生从卡中取走现金。教师离校、学生毕业、退学等确需退卡领现金,应由本人写领条,班主任签字证明,领导审批方可办理。

6、师生在食堂消费刷错卡,若需充卡员在电脑中冲减金额必须由食堂负责人签字方可冲减。

7、学生开户及挂失、开通必须由本人出示学生证,方可给予办理。

8、每天下午下班时,应打扫好机房卫生,检查机器设备,以备第二天早餐能正常运行。

9、当天师生充卡现金,应于当日与财务结清,并如数上交。

单位工作制度 第4篇

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本单位学习以水利局通知为准,任何在岗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学习(上级临时安排的急件除外)。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制度。签到由办公室收集保存。学习、会议不得迟到、中出、早退,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视为未参加并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坚持会议落实制度。精简会议内容,提高会议质量,严禁琐事、小事上会、严禁重复召开会议,对上次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未落实的部门或个人实行效能监察,确保会议的落实。

第二章上下班签到及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全局上下班签到由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上午8∶30以前签到、11∶30后签退,下午2∶30以前签到、5∶30后签退。不能代签、补签,4次缺签作一次旷工。

第六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因事、因病请假的,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内由办公室审批,半天内由各股室负责人审批。2天(含2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一周

单位工作制度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工作纪律,树立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沙河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日常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接通知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对于违反工作制度的人员,将按规定从严处理。

一、总则

1、中心工作人员在要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做到严以律己,保持好中心良好形象。

2、中心工作人员应履行各自职责,服从上级的领导与监督。执行工作任务,不得畏难规避、消极怠工。

3、遵守中心出勤考勤及请假的有关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上级负责人允许,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因私人事务影响工作。

4、工作中要态度谦和,不卑不亢。对培训人员应保持礼貌、诚恳、负责的态度。

5、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心业务关系对企业或个人索要财物或出售物品,不得接受馈赠,不得以中心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保守中心机密,未经许可不得翻阅相关培训记录、登记及证件。

二、严于职守:

1、员工必须严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按照程序及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2、各部门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相互探访、聊天、打闹或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
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论处。

3、工作期间要衣着整洁,态度端正,举止文明。

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学员拉关系、谋私利。

5、不准在公共场合与同事或学员争吵。不准用粗言秽语讥讽学员或采取不理睬的行为。

6、除指定人员外,员工不得擅自使用或带走中心的物品或设施,物品的借入借出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工作态度:

1、礼貌—是工作人员最基本的工作态度,要热情有度,不卑不亢。

2、微笑—微笑服务也是中心最基本的工作态度,在工作过程中要常露笑容,给人以亲切愉快的感觉。

3、效率—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并注意工作上的技术细节,急学员之所急,努力为学员排忧解难,以赢得学员的尊重和理解。

4、主动—对待学员应热情主动,注意观察学员的学习情况,学员提出问题教师要主动上前辅导,辅导学员时要有耐心,做到有问必答。

5、责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6、协作—部门之间,工作人员相互之间应通力配合,真诚协作,不得推诿扯皮,应同心协力解决疑难,维护中心声誉。

7、忠实—忠诚本分是中心员工必须具备的美德,全体工作人员都有向中心主任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四、考勤制度:

1、上、下班实行签到制

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到岗签到,并按正常时间签退。签到、签退应由本人亲自填写姓名,由他人代签无效。签到时间一过,由办公室收好考勤表。上班签到后,无外出登记记录又无签退记录者,视为早退。

2、对迟到、早退、事假、病假的规定

(1)、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必须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打招呼,否则一律视为脱岗,脱岗1小时以上者视作旷工半天,超过2小时者视作旷工1天。

(2)、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一天以下(含一天)由中心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由分管领导批准。未请假,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对考勤结果的奖惩规定旷工一次者罚款200元,并下岗、开除警告;
旷工二次者一律下岗或开除。

五、培训班跟班监督管理制度

1、每期培训班都要定专人负责跟班监督,实行全过程、全课时动态管理;

2、培训班开始后,跟班人员从报名签到、考勤以及学员听课的情况等各个方面要做到严格、细致,不得随意脱岗或进行与本质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严格按照中心学员考勤制度对学员考勤,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刁难学员;

4、跟班监督人员无其它事项,必须坚持跟班学习,同时,记录教师的授课情况,作为教师授课质量的评定依据之一;

(1)、综合协调、管理好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食宿和其它事项;

(2)、在培训期间,跟班人员不得不得酗酒,不得打牌和进行其它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项,绝对禁止做一些影响单位形象的活动;

(3)、遇到一些重大事项,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不得擅自做主、私自处理;

(4)、配合财务做好发票的开具和剩余教材的回收工作;

(5)培训班结束后,将需要交接的花名册、考勤表等文字资料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接,不得推诿扯皮;

5、其它与培训班有关的事项。

6、一次违反以上规定者,罚款200元,下岗、开除警告;
两次违反规定者一律下岗或开除。

六、爱护公物,维护环境卫生:

1、自觉爱护中心公物,注意所有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节约用水,用电和各种物品。

2、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丢纸屑,果皮,烟头和杂物。如在公共场所发现有纸屑,杂物等应随手捡起来,以维护中心环境卫生,保持清洁优美环境。

单位工作制度 第6篇

水台是海鲜加工的初始地,厨师应努力增强对海鲜品种的识别能力与宰杀技术,做到干净利落快速保质。水台还应与其它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禽肉等原料的`初始加工。

1、接海鲜单后,由水台领班亲自分单至每个人具体负责按统一标准手法,进行案杀、清理、分夹。

2、水台领班必须指定1人负责,将加工好的原料分送至砧板、刺身台,上什并附菜夹。

3、送上什的原料一定要附海鲜单。

4、水台刺身规定:龙虾把头拧下来洗净即可送刺身台,贝类肉洗净,连壳送至刺身台。

5、要妥善处理活海鲜,定时检查调理活养海鲜的情况,做到现用现杀,保证质量供应及时。

6、对禽类等其它原料要加工精细,注意检查洗净满足供应。

7、下脚料要妥善处理,做到物尽其用,不得浪费。

8、收档后时使用的刀具皿具要及时清洗,不得生锈,妥善保管。

9、对已死的海鲜要严格按程序保存,要尽心尽责杜绝因保存问题使原料降低使用率。

10、货架、菜筐、鱼池、水池及时清理,码放整齐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卫生,不得有脏乱差的现象,关闭水电开关才能离岗。

单位工作制度 第7篇

门诊诊室护理工作制度

1、门诊诊室护理工作在门诊部护士长领导下进行,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门诊诊室护理人员要按时开诊,坚守岗位,开诊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检查和补充各种表格、处方、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等。

3、护理人员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负责接诊病人,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耐心解答病人的询问,不得冷落、歧视病人。

4、保持候诊室及诊室安静和有秩序的工作环境,严格执行先挂号,后看病的原则,按挂号等级做好分诊工作,避免多位患者围观候诊,杜绝无号看病、不按秩序应诊的现象。

5、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技术,诊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每天用消毒液擦洗桌子及地板。定期更换检查床的床单、毛巾及工作服。

6、诊室内各种物品要立册登记,切实加强管理,贵重仪器要制定使用规则及保管制度。

护理例会制度

1、护士长例会

每月1次,由护理部主任主持,全院护士长参加,传达上级指示,小结评价上周工作,布置本周重点工作。对护理质量进行分析及改进,统一护理标准,组织护士长学习,交流工作经验,表扬护理人员中的好人好事。

2、全院护士大会

每年1-2次,由护理部主任主持,全院护士参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介绍新业务、新技术和护理工作发展方向,开展学术交流和业务活动,护士素质教育,表彰先进。

护理查房制度

一、护理查房包括行政、业务查房

1、护理行政查房:重点查病区管理、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服务态度及护理工作计划贯彻落实情况。

2、护理业务查房(包括教学查房):查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工作及新业务、新技术开展情况,讨论重症护理或选择有指导意义的病例,从病人的`诊断、治疗、护理效果及其互相之间影响,进行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度出新的护理计划

二、护理部主任每月查房二次(行政、业务查房各一次),科护士长和护士长每月行政、业务查房各二次,做好查房记录及资料保存,以便总结经验。

病房管理制度

1、病区由护士长负责管理,科主任积极协助。

2、定期向病人宣传讲解卫生知识,根据情况可选出病员小组长,协助做好病员思想、生活管理等工作。

3、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

4、统一病房陈设、室内物品和床位要摆放整齐,固定位置,未经护士长同意不得任意搬动。

5、保持病房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每日至少清扫2次,每周大清扫1次。

6、医务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必要时带口罩,病房内严禁吸烟。

7、病员被服、用具按基数配给病员管理,出院时清点收回。

8、护士长全面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并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帐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9、定期召开病区工休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病区管理工作。

10、查房时病房内不得接待非住院病人,不会客,医师查房时不接私人电话,病人不得私自离开病房。

病人入院、出院管理制度

一、入院制度:

1、病人入院由本院门(急)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的住院证,按制度办理入院手续。由住院处通知病区。

2、病人经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后入院,如病情需要应按排护理人员护送。

3、在护送危重病人时应密切观察病情,注意保暖,防止输液或用氧中断。注意外伤者体位,以确保安全。

4、病房护士接到住院处通知后,应即准备床位和用物,对急诊手术或危重病人,须立即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5、病房护士应向病人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协助病人熟悉环境。护士须及时测量病人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主动了解病人病情、心理状态和生活习惯等。

6、由护士通知负责医师检查病人并及时执行医嘱。

7、急危重病人可以由急诊科电话通知病区或手术室后直接进入病区(手术室)抢救或治疗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二、出院制度:

1、病人出院由主治医师以上负责医师决定,护士应将医师决定的出院日期预先通知病人及其家属,以便做好出院准备。

2、病区护士根据医嘱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

3、病区护理人员取得病人出院结帐清单后,协助其整理物品,并清点收回病人住院期间所用的医院物品,将出院后需服药品的处方、出院证明书交给病人或家属。

4、做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工作,主动征求病人或家属对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意见。

5、病情不宜出院而病人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报上级医师和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签字,应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接回或送走。

6、护士要及时清洁病人床位物品,传染病人用物需进行终末消毒,注销各种卡片,整理病历。

治疗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整洁,布局合理,做完一次处置都要随时清理,每天空气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治疗患者外,其它人员不许在治疗室内逗留。

2、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确、明显,字迹清楚,污染物与无菌物品应分别放置,消毒液应按时更换。

3、器械物品定数量放在固定位置,如有损耗及时补充,严格交接手续。

4、严格按无菌技术操作原则执行,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5、激光、短波、穿刺等治疗中使用的药品、针剂和麻醉剂,均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并详细登记,严格杜绝医疗差错、纠纷的发生。

6、进行各种治疗时,须思想集中,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及查对制度。

7、工作人员相互团结、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8、做好每天的统计工作。

换药室工作制度

1、本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换药操作技术,了解伤口情况,动作轻柔,以保护健康的肉芽组织,保持引流通畅,保证换药效果。

2、换药室内各项用物、药品应定点放置,定时清点和补充。

3、严格执行清洁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1)工作时衣帽整洁,换药前洗净双手,戴好口罩帽子,每换药1人用消毒水洗手1次,根据换药人次的多少,每班换消毒水1—2次。

(2)室内应随时保持整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每日上下班前湿式打扫1次,每日用消毒水拖抹地面2—3次,开窗通风1次,每周大清扫1次,每月空气培养1次,结果存档备查。

(3)有菌物与无菌物严格分开放置,标记明显,所有换药用物(除绷带外)均须保持无菌,注明灭菌日期,按规定及时消毒,非本室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室内,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4)换药用具做到一人一份,用后按消毒——清洁——灭菌的程序及时处理。

(5)换药时坚持先换无菌伤口后换感染伤口的原则,凡感染伤口用后的物品要另行处理,其敷料要焚烧,室内要做消毒处理。

(6)浸泡器械的消毒液,每周更换2次,其容器每周清洁灭菌2次,各种敷料罐每日灭菌1次。

(7)无菌药液(生理盐水及其它药液)开瓶后须注明日期与时间,超过1天后废弃。

(8)污物桶随时盖严,每日倾倒1—2次,用消毒水浸泡,洗净备用。

注射观察室工作制度

1、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对病人一视同仁、态度和蔼、有问必答。

2、各种注射均按医嘱执行,必须询问过敏史,并按医嘱做好注射前的药敏试验。

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查:备药前查、备药中查、备药后查;
七对:对编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药时间和方法;
一注意:注意用药后反应。

4、检查药品质量,有无变质、浑浊、包装瓶有无裂痕、药品和无菌物品的有效期。

5、严格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操作前应该洗手。

6、必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7、保持室内整洁,每天定期做空气消毒,紫外线消毒一小时。

8、使用过的一次性用品按处理常规进行销毁。

治疗室消毒隔离制度

1、室内清洁整齐,物品、药品定点放置,无私人物品。

2、已消毒和未消毒物品,严格分开放置,柜内整洁,消毒物品有专柜专人负责。

3、消毒物品均用标记注有效日期,无过期包。

4、进行治疗前彻底洗手、戴口罩帽子,一切操作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

5、使用过的针筒针头用2%戊二醛消毒液回抽拉开针栓吸入消毒药液后,浸泡30分钟。

6、一次性输液器、针筒、针头浸泡于2%戊二醛消毒液加盖30分钟后销毁。

7、持物钳盛于0.1%器械消毒液内浸泡,消毒液占罐2/3,并加盖。

8、注射治疗盘,止血带每日治疗结束后,用2%戊二醛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洗净备用。

9、室内台面用2%戊二醛消毒液每日二次擦拭,地面用含1000mg/L有效氯的消毒灵拖地面二次。

10、治疗室每日二次紫外线空气消毒一小时,每月空气培养一次,并有记录,污物洗消后毁形销毁。

11、CO激光手柄使用一次性薄膜手套套住,使用完后去除一次性手套,并用2%戊二醛消毒液擦拭。

门诊导医工作制度

1、门诊导医人员必须熟悉本院、本门诊各科就诊情况及常规开展项目情况,保证能正确引导病人就诊。

2、导医人员必须佩带胸卡,做到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必须准时上下岗,不串岗、不脱岗、不闲谈。

3、要热情主动接待病人,礼貌待人,有问必答,百问不厌,主动介绍医院概况、医院设备及门诊各科情况等。

4、经常巡视大厅,引导患者挂号、候诊、检查,为病人免费提供开水及一次性水杯。

5、见残疾人、高龄老人、久病体弱患者应主动接待,对用担架抬来的急危病人,应立即协助送急诊处理。

护士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医嘱,对病员进行护理工作。

2、交班前,护士长应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病员记录,重点巡视危重病员和新病员,并安排好护理工作。

3、应建立交班本,交班人必须将病员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医嘱及执行情况,常用毒剧药品、急救品和其他医疗器械与用品是否损坏或遗失等情况,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再下班。

4、交班前,在班护士应完成本班工作。

5、接班护士应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病员动态,然后由护士长陪同重点巡视病员作床前交接班,交班者应给下一班做好必须用品的准备。

6、护理人员要做到:

(1)四轻: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轻。

(2)十不:不擅自离岗、不违反护士仪表规范、不带私人用物出入工作场所、不在工作区吃东西、不接待私人会客和打私人电话(急事除外)、不坐私车、不打瞌睡或床聊、不与患者及探陪人员争吵、不接受患者礼物、不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

(3)十不交接:①衣着穿戴不完整不交接;
②危重患者抢救时不交接;
③病人转科未处理不交接;
④皮试结果未观察未记录不交接;
⑤医嘱未处理不交接;
⑥床边处置未做好不交接;
⑦物品数目不清楚不交接;
⑧清洁卫生未处理好不交接;
⑨未为下班工作做好用物准备不交接;
⑩交班报告未完成不交接。

住院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1、病区实行早班集体交接班,每天早晨由负责主治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或护士长召集全病区医护人员及卫生员开晨会,由夜班护士报告晚夜班情况,医师或护士长报告病房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经管医生提出新病人及重点病人之诊疗、手术及护理要点。交接班时必须衣帽整齐、注意力集中,交接班者在未完成交班前,不得离开病房。每次晨会不得超过半小时。

2、交班基本要求:

(1)医师交班时,应写好必要的记录,危重病人应在床头交接班。

(2)交接班时要求认真、仔细,交接班后发生的问题,概由接班者负责,不得推诿。

病房治疗室工作制度

1、治疗室必须随时保持清洁,随手关门。每日用消毒水做平面清洁2次,消毒水拖抹地面1~2次,抹**把等清洁工具要专用,每日开窗通风2次,紫外线照射2次,每月空气培养1次,结果存档备查。

2、工作人员进入室内应穿戴工作衣帽,操作及接触无菌物品时必须先洗净双手,戴好口罩,每做完一次操作,用消毒水洗手或消毒毛巾擦手1次,治疗台在使用前后均要用消毒水抹1次。

3、除工作及治疗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一切私物均不得放于治疗室内。

4、室内物品定位放置,用后及时补充及归原,随时保持整洁,无菌物品与有菌物要严格分开,标志明显。

5、各类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清晰,毒、麻、限、剧、昂贵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6、所有无菌物品必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未用者须重新灭菌,敷料贮槽等视其使用次数的多少,每天消毒1次。

7、所有消毒浸泡液配制要准确(备有量器),并随时保持其清洁度与所需浓度,每周测定浓度1~2次,无菌容器及皮肤消毒瓶要随时盖严,每周清洁消毒1次,各浸泡容器应专用。

8、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无菌药液(如生理盐水等)开瓶后必须注明开瓶日期与时间,超过1天不得再用(夏天及静脉用药不超过4小时)。

9、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注射时坚持一人一针一管,不论单次或集体注射,均需用铺有无菌巾的注射盘,盘内无菌巾每日更换一次,注射药一律在治疗室内抽吸。

10、严格遵守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一切物品用后按消毒——清洁——消毒的程序处理,污物桶随时盖严,每日倾倒2次,刷洗2次。

1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

抢救室工作制度

1、参加抢救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根据情况及时给氧、吸痰、测量血压建立静脉、人工呼吸、胸外按摩等。

2、严密观察病情,记录要及时详细,用药处置要准确,对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才能移动。

3、严格执行夜班制度,日夜班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代,新用药品的安瓿经二人核对后方可弃去,口头医嘱执行时应加复核,及时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

4、抢救完毕,除做好抢救记录和登记,消毒外并做抢救小结,以便总结经验促进工作。

单位工作制度 第8篇

为了进一步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各班级要设有安全员。班主任为本班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任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处室领导为本处室第一责任人,各班级、处室对安全检查要自成体系,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头上,对重要部位和贵重物品检查要定时、定人、定位检查。

安全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方法,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电器、电源、用水、库房、电脑机房、实验室等均为检查的重点部位。

安全检查要经常性进行。班主任每月对所在班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级组长每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每月一次或两次组织年级组长、治安室成员组成检查组对全校安全工作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时发现隐患,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事后落实整改反馈情况。

严肃安全检查报告,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领导,并要求及时整改。对重大问题不报告的或对已报告问题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将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处罚。

严肃安全检查登记制度。检查中不能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或出现漏检现象,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尽最大可能当场落实到具体人头上。记录要有检查负责人和存有安全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落实情况检查负责人要进行再复查。

建立安全检查评比制度。对自查自改无隐患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隐患多、漏洞大,又迟迟不整改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安全检查工作列入年终评先、评优考核。

建立检查情况校内通报及向领导汇报制度。学校除了每月1—2次的安全检查外,元旦、春节、五·一、暑假、国庆、寒假分别进行大检查,在重要阶段或特殊时期可随机进行专项或全面的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校内进行通报或直接向领导汇报。

8、积极配合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单位工作制度 第9篇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反应,现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制订如下:

一、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如果我校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②学校组织专门人员指导与督促对疫情的防治措施及落实情况,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

③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④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饭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⑤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对全体师生每曰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③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⑤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①在区教育局和区疾控中心的领导下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学生上学放学一律有家长接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②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学校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③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学校不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
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
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

④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厕所等场所在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⑤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和卫生部门,在区教育局和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①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等疑似病例,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
出现一例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校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
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待批准后再停课。

②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网上授课、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如学校停课放假,学校领导和教师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③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二)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区教育局、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报告;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好现场呕吐物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认真细致地调查中毒原因,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三)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二、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流程

(一)班主任老师晨检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及时上报校医。

(二)再由校医向校长汇报具体情况,校长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疫情。

(三)疫情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标准:一个班一天出现3例或3天出现5例以上要上报区急控中心、区保健所及区体卫艺科,上报时限在24小时内。此项疫情上报人由校医担任,如果校医未在校,由校长临时指导定人员上报疫情。

(三)如遇突发重大情况需要在2小时内向区急控中心、区保健所、区教育局体卫艺科汇报。此项汇报由校医担任,如果校医当时未在校,由校长临时指导定人员上报疫情。

三、疫情上报电话:

区急控中心:xxxxxx

区保健所:xxxxxx

手机:xxxxxx

xx区公共卫生事件上报电话:xxxxxx

单位工作制度 第10篇

一、督办导办职责:

1、接受服务对象咨询,并引导服务对象进入大厅,到相应的窗口办理业务。

2、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并及时与效能监察科联系。

3、协调处理来访及有关领导的造访等事项。

4、协调处理中心各窗口和服务对象的突发矛盾。

二、值班人员职责:

1、以花名册点名的形式,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出勤、到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脱岗、旷工的工作人员于当日进行通报。

2、发现窗口人员有串岗、聊天、打游戏、看视频等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并在当日进行通报。

3、凡因停电、签到机出现故障或指纹不明显造成考勤不成功的,由值班人员统一记录。

4、对窗口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监督。

5、随时受理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办理、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做好记录。

6、认真征求办事人员对窗口及中心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

7、对保安、保洁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大厅财物安全和环境卫生。

8、认真记录当天的工作日志,做好值班交接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三、值班时间、要求:

1、值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佩证上岗。

2、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心各项纪律,严格按照规章办事,不得擅自离岗,有事要向领导请假,找人替岗。

3、值班主任在每天下午下班前10分钟检查当天值班记录,并审阅签字,尔后召集各窗口负责人进行通报。

单位工作制度 第11篇

一、总则

代理公司是销售组织机制的`一部分,由于代理公司具有固定的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在写字楼的租赁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代理公司将赋予其与本公司销售人员同等的权限,也承担着与相称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目前的物业中介行业尚缺的约束,行为自律不足,行为规范丞待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一种规范的行为机制,保障发展商和代理公司双方的共同利益。

具备法律核准的房地人经纪人资格,是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签署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合作的法律保障。

确定诸如客户确认,价格权限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管理办法是建立业务操作规范的必要途径。

二、代理资格认定

代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合法公司,并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质;

2、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质的公司和个人,不能取得代理资格,但其业务将予承认,并按正常比例的60支付佣金。

三、代理协议书

符合代理条件的,本公司将与其洽定代理协议书,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客户确认办法,佣金提取办法等事项。

四、客户确认

1、由代理公司带领有效客户看房,有效客户是指客户代表必须是其写字楼租赁的决策人员或主管人员,如:总裁(总经理),行政总监(经理),或其他有授权的人员;

2、客户认定后,本公司将与代理公司一签定客户确认书,客户确认书将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如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法、初步需求意向、确认书有效期等;

3、代理公司应在签订客户确认书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递交

客户意向书,其内容包括:面积、朝向、楼层及客户需要了解的

其他情况和要求;

五、授权

代理公司作为本公司销售组织机制的一部分,将被授予一定的业物权限,在权限范围内,有权处理租赁事宜,包括给客户作报价方案,洽谈价格条件以及合同条款,直至交易成功。

1、价格权限:

作为代理协议的一部分,本公司将提供价格单,符合价格单规定的价格条件的,代理公司有权决定,超过规定条件的,必须报本公司,经书面认可执行;

2、合同条款:

合同正式文本原则上不可改动,如客户提出的修改意见确有理由,须报本公司与发展商合约部门,洽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六、佣金的核算以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基本点,其比例与租金水平

和租赁面积成正比

佣金方案是代理协议的一部分,本公司将根据佣金方案的规定核算佣金额并及时支付佣金。

单位工作制度 第12篇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本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所有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安全,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不断推进安全管理工作。

一、劳动保护用品

凡进入施工现场(包括便道)的作业人员必须按作业工种的需要穿(佩)戴齐劳动保护用品(具),违者按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1、进入工地不戴安全帽罚30元/人次;

2、上班穿拖鞋、硬底易滑鞋、赤背罚30元/人次;

3、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罚50元/人次;

4、电工、焊工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具)罚20元/人次;

5、风枪工及掌子面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口罩或防尘面具,违者罚款20元/人次;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100元/人次。

二、现场管理

(一)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要有序、整洁,有下列违规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1、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有效分隔设施,危及施工及行人、车辆安全,罚200元/次;

2、工棚周边保洁差,有积水,尘土严重飞扬,罚100元/次;

3、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无标识,罚50~200元/次。

4、施工场地、住地有闲杂人员、未经同意进入的外来人员,罚值班人员50元。

(二)临时用电、机具

外协队伍对临时用电、机具管理存在下述问题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1、使用非标配电箱,配电箱及线路管理、保护不规范,罚50~200元/次。

2、电线路零乱、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无盖,用铁丝、铜丝作保险丝,罚50—200元。

3、特种设备未办理合法使用手续、未经法定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机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装置缺项,罚50~200元/次。

(三)防火防爆

1、各施工现场配备有效灭火器,未按规定配备或无效者罚50元/次;

2、电线裸露未加装线槽板或PVC管,罚100元/处。

3、工棚、住所内私自乱接电炉等存有隐患现象的,罚100元/次。

4、在防火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等违章行为被地方政府罚款或扣发防火保证金,由违章者及其施工队承担责任。

三、要求

1、安质部会同工程、物设、综合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定期(每周)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作业队和施工队进行自查。

2、凡发生无理顶撞、辱骂或殴打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罚500~1000元并通报批评,直至清退出施工现场;
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5000元。

3、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责令停工整改,待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4、罚款额由项目部在验工计价时扣除。罚款用于奖励在本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改善本工程安全配套设施。

四、内部安全施工许可证制度

1、为了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项目部管辖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各施工队)实行内部安全施工许可制度。各施工队未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内部)》的,不得在本标段内从事施工生产活动。

2、项目部负责《安全施工许可证(内部)》的初审,指挥部负责《安全施工许可证(内部)》的发放。

3、各施工队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内部)》,实行前期取证和过程验证相结合。每季度由项目部安全总监组织安质部门进行一次过程验证。

3.1前期取证应具备的条件:

3.1.1全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

3.1.2配备符合要求的、能够胜任工作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1.3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质量承诺书》;

3.1.4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操作特种设备。

3.2过程验证应具备的条件:

3.2.1各施工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有记录;

3.2.2执行国家行业安全规章和指挥部有关安全规定,严格按项目部下达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3.2.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

3.2.4按规定给从业人员配发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3.2.5及时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

3.3各施工队进行施工前,应当书面明确本队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并指派专职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安全施工条件的,不予发证,书面通知各施工队并说明理由。

3.4各施工队不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施工许可证(内部)》。

3.5各施工队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内部)》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施工安全管理,接受指挥部、项目部的监督检查。

3.6凡未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内部)》,且在限定整改时间内仍未取证的,属施工队违约,按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单位工作制度 第13篇

一、客户渠道

1、上门客户———电话、来访;

2、扫楼客户———外来寻找的客户;

3、关系客户———各种关系介绍来的客户;

二、客户管理

1、无论哪种渠道的客户,必须尽快填写《客户登记表》上报销售部经理,并得到其确认;

2、客户的确认以递交《客户登记表》的时间为准;

3、销售人员不得对未确认的客户继续跟进(善意协助者除外);

三、跟踪和反馈

1、销售人员必须及时跟跟进已确认的客户,并及时将跟进记录(电话、谈话)填入《客户跟进记录》;

2、每周一10:00以前销售人员须将前一周的客户跟进记录汇总上报销售部经理;

四、合同洽定

1、报价前,销售人员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要求,评估客户的承受能力后,根据报价方案及价格权限,酌情做出报价单,报价以书面形式做成,有部门经理签发;

2、价格谈到以自己的权限为限,销售人员可决定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价格,超过的必须事先上报销售部经理,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

3、对于客户坚持要修改的合同条款,需将客户的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于发展商协调人或合约部,由合约部出面与客户洽谈达成最后约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成为合同的附件;

4、销售人员谈成后,填写《合同报签单》,写明价格条件

和相关内容,转交发展商合约部;

五、对未成交的客户的管理

对未成交客户的管理是我们客户积累主要途径之一,必须十分认真地对待,销售人员必须每个月对未成交客户作一整理,填写好《未成交客户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客户名称,需求面积,入住大厦名称,成交价格,期限,未入住原因等。

单位工作制度 第14篇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循序渐进与顺势而为相结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一、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合同行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二、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三、学校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四、校长负责学校合同综合管理,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单位工作制度 第15篇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齐全的`企业。

2、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委员会成员负责实施,同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爆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各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配备各类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6、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各企业参加安全培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评比表彰等活动。

7、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及档案。

8、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或记录的制度。

单位工作制度 第16篇

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室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部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5、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涉密计算机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涉密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单位工作制度 第17篇

为确保公司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测、预报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改善施工条件和作业环境,使施工现场达到最佳安全状态,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制定本安全检查制度,凡属我公司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执行本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应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应保持检查记录。

第二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通过安全检查,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利用安全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通过安全检查达到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检查按照经常性的、定期制度性的、突击性的、专业性的和季节性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保持检查记录外,应对被检查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隐患整改,经复查整改合格,进行销案。

安全检查中查出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方必须立即整改。

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被检查方负责人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向安全检查部门(或检查人)反馈信息,申请复查整改结果,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五条:经常性安全检查。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应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施工正常运行。作业班组长或作业人员应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检查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情况,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和健康状况。

项目部安全员或安全值日人员每天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巡回安全检查,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巡回检查,检查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检查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是否违反操作规程和程序。发现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并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公司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施工员在检查生产过程的同时,应检查安全、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施工设备机具、环境和人力资源等投入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检查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作业行为,存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立即制止,责令改正。

质安部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人,按照所策划的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方案,对施工全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安全管理记录,及文明施工实施督促、检查,对安全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应跟踪验证整改的效果,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档案资料。质安部经理应对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策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和目标管理实现情况,保持检查记录。

第六条:定期安全检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规定、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公司或项目部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达标检查,属全面性考核性安全检查。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带队,质安部、技术部、生产部等部门派员参加,质安部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资料管理,应将逐项安全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方,巩固成绩,弥补不足,安全隐患由质安部负责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整改结果。

单位工作制度 第18篇

为了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以下四项办案工作制度。

一、重要案件督查制度

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督促检查制度。凡属上级要求查报结果的初核案件和挂牌的立案案件,要集中力量快查快结,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及所属纪委、派出纪检组自办的大案要案一经立案,应及时将《初步核实呈批表》和《立案呈批表》各一份报市纪委案件联系室备案,以便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凡立案后15日不报送“两表”的案件,不得作为加分案件参加当年的考核评比。

二、案件查办综合指导制度

1、市纪委、监察局在抓好自办案件的同时,要按照办案区域分工,加强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及市直单位纪委、派出纪检组办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2、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要成立查办案件指导组,指导组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分工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及检查室主任组成。

3、指导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办案工作形势,经常到所属纪委(纪检组)检查了解办案情况,协调矛盾,解决问题。

4、下级纪委(纪检组)、监察局在办案中遇到较大困难和阻力时,指导组应及时帮助分析案情,必要时可派员指导和协助;对下级纪委、监察局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的请示应及时给予解答,自身无法解释的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不能含糊其辞或置之不理。

三、乡镇纪委办案督促检查制度

1、推行目标管理。每年初,市纪委、监察局应将年度办案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县(区)纪委、监察局应及时给乡镇纪委及县(区)直纪委(纪检组)下达年度办案目标,并将完成办案目标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参加年终考核。

2、落实责任制。县(区)纪委、监察局由委局领导带队,职能室参加,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实行分工包片,帮助排查案件线索,制定调查方案,协调办案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排除各种干扰,着重解决“查什么、怎样查”等问题。

3、县(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乡镇纪委办案工作会议,重点分析乡镇纪委办案形势,找出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对办案后进乡镇,尤其是第二季度以后仍然无案件或无案源的乡镇,要逐个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4、市纪委、监察局要把抓乡镇纪委办案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全面了解乡镇纪委办案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

5、加强检查考核,做到奖优罚劣,对成绩突出和办案先进的乡镇纪委,县(区)纪委、监察局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一年内无立案案件而又被上级纪委、监察局查出**案件的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将视情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查办案件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1、强化办案时效观念。依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案件初核为2个月,立案审批为1个月,立案调查为3个月,一般案件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属疑难复杂案件或大要案,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

2、从事**、检查、审理的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敢于碰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如被查对象是自己的亲属或故交,应主动申请回避。

3、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如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将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无案或发生查而不处,弄虚作假,泄漏案情,吃拿卡要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初核案件报结时,经领导审查认为取证不到位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证;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认为证据不全的,调查人员应独立或与审理人员一道补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着不办。

单位工作制度 第19篇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直属公司全体员工,每个员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三、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公司秘密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密级划分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机密级: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秘密级: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保密范围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7)公司技术水平、技术力量、技术潜力、产品动向;

8)公司持有、掌握的厂家技术资料、光盘、书籍、文档;

9)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10)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及相关资料;

11)其他经公司确认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3、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年度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厂家技术资料为机密级;

3)公司合同、协议、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为秘密级。

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由起草公司或部门依据本制度第三项“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中的第1条密级划分、第3条公司密级的确定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外,自行解密。

四、保密管理

1、知晓范围

1)公司秘密(绝密、机密、秘密)总公司副/总经理有权全部知晓;2)绝密级只限总公司副/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

3)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

4)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2、保管备份

1)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摘抄或复制,确需摘抄或复制者须经总公司副/总经理批准;

2)机密级、秘密级资料需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摘抄或复制;3)保密资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4)各公司保管的公司证件需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复印或借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可复印);

5)各公司指派专人负责秘密文件、资料的保管,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6)若发现或发生泄密情况,应立即向总公司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责任与奖惩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奖励:

1)及时举报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

2)非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损失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奖惩具体标准参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七、本制度的解释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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