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6篇)

时间:2023-07-02 12:35:05 阅读:

内容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篇一: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民族团结?家亲】《内蒙古?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原?学习(七)民族团结?家亲《内蒙古?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7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旗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图书、报刊、?像制品、影视、?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告信息等??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为的;(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相应责任:(?)未履?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损害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篇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30?

  【字

  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二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公告

  第二号

  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

  族最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建设各项事业。

  第八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第九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各民族迈进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第十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一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第二章

  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

  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十三条

  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四条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常态化,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贯穿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全过程。

  第十六条

  弘扬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伟大奋斗精神。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敬业奉献、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

  第十七条

  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凝聚和激励各族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坚持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守望相助、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创造更多具有鲜明时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二十条

  加强反映祖国统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命历史的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

  念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培育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民族团结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内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推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反映内蒙古特色、融合现代文明、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自然遗产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二十四条

  挖掘整理内蒙古优秀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传统剧目等,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做好各民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办好那达慕等传统体育盛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和赛事。

  第二十六条

  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内蒙古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独特的民族风情,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

  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

  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冀交流合作,发挥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统筹推进自治区东、中、西部形成优势互补的差异化协调发展新格局。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推动农村牧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加快发展乡村产业,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高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道路通畅水平,健全农村牧区物流体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普及科学知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牧区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第三十条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确保各族群众长期稳定增收,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实施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建设。实施守边固边工程,完善抵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

  第三十二条

  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支持人口较少民族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发展人口较少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传承人口较少民族传

  统产业。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形成以公路、铁路、航空为主体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用性、可及性。推行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工程,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儿童福利设施。

  加强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民族医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就业技能。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

  创造条件提高各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第三十五条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把草原、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的机理和规律,科学规划和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众。

  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

  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定政治立场,从大局上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政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九条

  支持各类企业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创建,履行下列社会责任:

  (一)积极接纳各族群众就业,维护各族职工合法权益;

  (二)配置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各族群众利益;

  (三)开展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解决民生问题,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条

  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社区环境,积极引导各

  族群众守望相助,和谐共居;

  (二)加强各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推动各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协助解决社区各族群众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强法治宣传、就业指导、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引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培育邻里团结、家庭和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应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二)加大对辖区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嘎查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各族群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保等需求;

  (四)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

  (五)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民族团结教育平台,深入开展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

  (二)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将民族理论政

  策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范围;

  (四)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

  第四十三条

  发扬拥军爱民光荣传统,做好军地军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边防哨所等驻地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弘扬爱国守边精神,完善边民守边护边制度,加大护边员保障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打牢守边固边的民族团结基础,共同守卫祖国北疆。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坚持爱国爱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国情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第四十五条

  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建设好网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发展壮大网上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快构建全媒体宣传、全业态传播、全平台覆盖的网络宣传工作格局;

  (二)主流新媒体平台应当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题,构建高质量内容产出机制,发挥好阵地优势、传播优势,打造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权威融媒体作品,更好凝聚群众、引导群众;

  (三)鼓励互联网媒体、互联网企业、网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民族团结进步论坛,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事迹;

  (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网络平台中出现的破坏民族团结、不利于边疆稳定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七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每年五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第五章

  加强社会协同

  第四十九条

  各族群众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建共享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第五十条

  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

  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实践活动。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极作为。

  第五十一条

  鼓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十二条

  家庭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把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风,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相互促进。

  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做好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应当展示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观《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主要内容的观后感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促进了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富强,维护了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打击民族分裂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党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必须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在新时期,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我国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富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等,都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培养各族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提高各族学生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自觉性,增强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所以,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应该以实际行动来加强民族的团结,为祖国的繁荣尽自己微薄的一份力量。

  在我的印象中,内蒙古有辽阔的大草原,蓝蓝的天空,白白的云彩,肥沃的草原上有肥壮的牛,羊,马。当你到了这片辽阔的草原时,你的心情会变的舒畅,你的烦恼会跟着那一朵朵白云飘走,你的心胸也会象草原一样的辽阔。

  当你谈起内蒙古,也许你会想到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草原风情,也许你还会想到山药、莜面、羊皮袄的土特产品。是的,内蒙古是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的沃土,是培育了我们的神奇的土地,我们对她充满着热爱之情。因此我们想要把自己的爱,把自己的青春与激情都奉献给这片沃土。

  我们知道,现在的内蒙古虽然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同国内的其它省区相比还是很落后。现在内蒙古的繁荣、发展是由这许许多多的人奋斗得来的。而作为今天的青年人,如果不具有献身精神,如果不愿意建设内蒙古,那么这不仅仅是对我们自身价值的否定,而且我们也对不起先辈,更不能面对我们的后来者,因

  为坐享其成是可耻的。我们是有理想、有抱负、有能力、有知识的一代,内蒙古的振兴要靠我们的努力实现。因此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应该是我们的光荣。通过团日活动,我们了解到如何促进民族团结:一要坚持科学发展,将民族地区潜在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二要坚持民族平等,尊重和维护少

  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三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为各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让各族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

篇四: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青海省促进团结进步条例》

  通过开展学习《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系列活动,进一步明确了贵南县气象局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强化了社会责任,对于加强和创新新形势下民族团结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团结就是生命,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形象,团结就是希望,团结就是胜利。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生动体现,是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我认真学习贯彻了《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得到以下心得

  民族团结是我们从未忽视的问题。今年的民族团结活动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香日德镇是一个各民族和谐相处的大家园。有回族,藏族,蒙古族,撒拉族等多个民族的乡镇。无论从哪一方面说,和谐都是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了团结我们很有可能成为那个近代任人宰割的中国,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就会成为空谈,变成一个遥遥无期的梦想。面对国内外严峻的形势,我们更应做到团结,用一种全新的姿态面对世界!居安思危能使我们防患于未然,能让我们见证一个蒸蒸日上的新家园!

  回望历史,我们拥有辉煌的华夏文明;我们共同书写中华的传奇!展望未来,我们拥有美好的明天,我们共同仰望同一片蓝天!

  作为xx单位的一名员工,要积极争当民族团结的参与者和践行者,把学习贯彻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力抓手,把遵守执行《条例》变成全局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促进各民族群众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共同营造健康稳定和谐的社会及工作环境。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民族团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民族团结共同进步。

  作为一名普通的物业人,此次有幸能够参加成都物协组织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征精神主题,真正站上红军长征走过的这片大地,我好像瞬间被拉回那段饥饿、寒冷却又充满希望、永不言弃的日子。

  在长征中,中央红军共进行了380余次战役战斗,经过10多个少数聚居和杂居区,渡过的主要江河有22条,翻越的主要大山有20座,攻占县城44余座,走过荒无人烟的草地,翻过连绵起伏的雪山,共击溃国民党数百个团,红军牺牲营以上干部多大430人,平均年龄不到30岁,其中中央红军走了11个省,三个方面军共走了14个省,行程约二万五千里,是历史记录上的第一次,是震惊世界的伟大壮举。

  五天以来,从马尔康学院到红军长征纪念馆,从马尔康胡底烈士纪念馆到亚克夏山红军烈士碑,翻越孟笔山,走过红原大草原,我们透过长征路线上的遗址、标牌、陵墓、纪念馆,看到了革命先辈们留下的长征印痕。二万五千公里,是血与泪的洗礼。今回首,漫漫征程,艰难困苦道不尽,严峻险阻写不完。那年皑皑雪山,不见风光秀丽;那年茫茫草地,没有岁月静好,只有峡谷急流、乌江天险、弯弯赤水和大渡激流......每个难关,都是一座丰碑,铭刻着红军先辈们金戈铁马、气壮山河的光辉业绩。

  长征虽已过去83年之久,我们只能透过残存的一些印记来了解一星半点,但红军长征途中表现出对革命理想和事业无比的忠诚,坚定的信念,表现出不怕牺牲,敢于胜利的无产阶级乐观主义精神,表现出顾全大局、严守纪律、亲密团结的高尚品德,构成了这段血泪奋斗史背后的伟大长征精神,是值得和需要我们永远铭记和学习的。它藏在每一块遗址里,是一种不怕牺牲、前赴后继的精神;它镌刻在每一块儿英雄纪念碑上,是一种勇往直前,百折不挠,坚韧不拔的精神;它也被陈列在每一间纪念馆里,是一种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克服困难的精神。纵然时代在发展,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变化,但长征精神没有被时间冲淡,焕发出更加夺目的时代光彩,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指引,也成为我们精神与行为的导向。

  而今,在日益强大的中国庇佑下成长的我们这一代人,虽远离往日磨难,却更得时刻不忘长征背后的意义,以长征精神做指引,为中国从强大到更强献出我们这一代人的力量;作为物业服务行业中普通的一员,更得时刻保持吃苦耐劳、默默奉献的工作态度,“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敬业意识、提升专业服务技能,为业主提供更加有品质的服务,为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做出新

  贡献。

篇五: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全文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全文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制定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全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结进步事业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民族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的单位、组织和各民族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市场、进旅游区、进宗教活动场所,增强各民族公民

  的民族团结意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鼓励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

  各民族相互尊重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权利,不因民族身份或者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或者限制。

  机场、车站、宾馆、旅游景区(点)、医院等公共场所或单位,对服务对象不得因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不同而区别对待。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

  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三)指导、监督和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四)表彰奖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单位及个人;(五)发展民族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六)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八)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开展少数民族节庆活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九)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十)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第十条

  州、县(市)、行委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族

  团结进步事业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组织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宣传月活动;(四)负责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五)联系、培养和引导民族宗教界人士,发挥他们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州、县(市)、行委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优先安排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动民族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州、县(市)、行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顺利推进。

  第十三条

  州、县(市)、行委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

  州、县(市)、行委科技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推进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州、县(市)、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干部。

  各级行政、司法、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的照顾性措施。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录、配备一定比例的双语公职人员,在服务性窗口单位配备双语工作人员。

  加强各类人才培训工作,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州、县(市)、行委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适度普惠型民政建

  设,落实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各民族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十七条

  州、县(市)、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民族地区特点,规划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特色村镇,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

  第十八条

  州、县(市)、行委文体广电部门,应当规划建设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培养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人才,加强对各民族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支持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民族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大力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九条

  州、县(市)、行委民族语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文献的抢救和保护,监督检查规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开展教学、普查、搜集、整理、编纂、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州、县(市)、行委环保、农牧、国土、林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民族地区特色文化和高原生态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行委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深化和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制度改革,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特色民族医药发展;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强化职能,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保障各民族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

  门,应当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驻州部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每年9月为全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和行委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的;(二)不按规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的;(三)不及时处理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妨碍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或实施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论、信息或行为;(二)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公众网络、商标广告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三)播放、演奏、朗诵、演唱节目有挑拨民族关系、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等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四)使用歧视、侮辱民族宗教的称谓与标识;

  (五)蓄意挑起或制造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六)传播邪教;(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违法行为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篇六: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集锦3篇

  学习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一

  一、培训学习感悟

  此次培训学习的主要形式是专家报告和名校教学经验分享。内容有《传承名族优秀文化,弘扬名族团结教育》、《名族之花在这里盛开》、《云南民族文化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教育策略研究》、《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七彩云南民族团结教育之花永远绽放》、和校长开展学校民族团结进步经验分享交流等八个主题,涉及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经验分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云南经验三个模块,特别着重阐述了学校如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的效益,这些锐意创新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经验足以让我受益终生。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民族,几千年来,共同缔造了灿烂辉煌的中华文化,谱写了一曲曲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推动社会进步的壮丽篇章。在云南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有26个兄弟名族共同劳动、战斗、生活在一起,各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矛盾与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往,一直是历史的主流。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为团结的整体,并

  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任何一位共产党员都必须把反对民族分裂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把反对民族分裂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都要挺身而责任出,与之坚决斗争。民族团结带来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形成了建设合力,为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教育战线上的教师们,教育出大量的有用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作为一名教师和学校的领导者,在激动、充实之余,更多的是切实的感受和深深地思考,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将结合学校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落实:

  学校是一个各民族学生与老师和谐相处的大家园,我们应该在学习生活方面也给予少数民族同学很多的关心,也应该用一种团结、友爱的态度来对待学校里的每一位少数民族同学。只有关心与和谐才能创造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校园。在校园里,不仅要在各班与各班之间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民族团结活动,还要教育好学生,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懂得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学生辨别是非、抵御错误思想的能力,使我们学校成为名副其实的民族团结大家庭。

  新时代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了,同时也给教师提供了很大的舞台。我们教师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学无止境,随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素养和教育观念。在扎实肯干的同时,学会创新,做一个有深度和宽度的教育者。

  引导好我校的教师,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我们不仅要爱国爱党,更要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我们既然选择了这项职业,就应该毫不犹豫地热爱它。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教育好学生,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懂得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的群体学生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实施多层次的思想教育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净化校园空气和学生灵魂;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活动载体的开发与建设,以活动促交流学习、以活动促平等友好、以活动促互助互爱、以活动促团结进步,让我校的民族团结之花常开不败,为民族团结建设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

  学习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二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们的每一份付出都将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我们的每一滴汗水都将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如果在维护民族团结的伟大事业中,做不了大海的滚滚波涛,那就做一股山间的潺潺溪流吧;如果做不了峰顶的参天大树,那做一棵河边的青青小草吧。让我们在平凡中创造不平凡,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的政治局面,一起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乘着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的浪潮,并肩携手、同心同德,共同担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神圣使命,弘扬民族团结精神,爱我中华,共创祖国辉煌的明天。

  学习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三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各民族大团结日益巩固。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民族团结观念逐渐扎根千家万户。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几方面的含义: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特殊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治与乱,民族问题处理不好,将打乱国家的经济、政治秩序,造成国家动荡不安;民族问题关系到社会的进与退,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在矛盾、冲突、动

  荡和不安中进步;民族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福与祸,民族问题处理得好,民族团结和睦,就会天下大定、国家大治、社会快速进步,人民安局乐业。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把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列为我国五大关系之一。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国家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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