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生生伦理学对休谟伦理难题的破解

时间:2022-03-03 10:14:40 阅读:

内容摘要:摘要:与西方感性理性两分,理性是道德根据的一般看法不同,孔子对于道德根据不持单一的理解,而是既讲智性

摘 要:与西方感性理性两分,理性是道德根据的一般看法不同,孔子对于道德根据不持单一的理解,而是既讲智性,又讲仁性。智性即孔子关于学习的思想,大致相当于西方道德哲学的理性(道德理性)。孔子思想的殊特之处在于多了仁性。按照儒家生生伦理学的诠释,仁性有两个来源:一是生长倾向;二是伦理心境。这两个来源虽有不同,但都有先在性。所以,在儒家看来,人是一个先在的道德存在,原本就有道德的要求,因此人本身就有行善的动力,顺此而行,就能体会到道德之乐。在孔子思想系统中,道德动力是由仁性提供的,仁性是连接“是”与“应该”的桥梁,有了这个桥梁,“是”与“应该”就有了内在的关联,不会产生所谓的休谟伦理难题。儒家生生伦理学的方案既不同于麦金太尔,也不同于赫斯特豪斯,有着鲜明的自身特色。

关键词:休谟伦理难题;儒家生生伦理学;智性;仁性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10-0116-09

自休谟提出“是”与“应该”的问题以来,哲学家无不试图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解决,近年来,麦金太尔、赫斯特豪斯的努力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本人自从事儒学研究以来,一直关注这一问题①,近期在建构儒家生生伦理学的过程中,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新的思考,从而细化了自己的方案。

一、休谟伦理难题的提出

休谟在考察各种道德理论时发现,事实判断和道德判断具有不同性质,前者的系词为“是”与“不是”,后者的系词为“应该”与“不应该”。但人们进行道德推理时,总是无意识地改变判断的性质。“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

休谟伦理难题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涉及理性能否充当道德根据的问题。这只要看一看《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两个小节的标题(“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就可以知晓了。英国道德学界当时围绕何为道德根据展开了一场争论,有人认为是理性,有人则主张是道德感。休谟写作《人性论》的目的之一,就是参与这场争论,表明自己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相关情况可参见周晓亮《休谟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页。孙小玲撰有《同情与道德判断——由同情概念的变化看休谟的伦理学》(《世界哲学》2015年第4期)对情感在休谟伦理学中的地位,进行了详细分析,亦可参阅。该文不同意学界关于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放弃了其《人性论》的立场的一般看法,而认为,《道德原则研究》克服了《人性论》中关于同情的纯粹联想式解释所引发的困难,更详细地界说了同情在道德情感构成中的关键作用,完善了他的同情伦理学。

在这场争论中,虽然休谟也承认理性对道德有重要影响,但否认理性是道德的根据。在他看来,道德原则不仅必须对行为有所指导,还必须包含内在动力。但理性不能担此大任,因为理性没有活动性,即所谓“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力的”[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7页。,“理性是完全不活动的,永不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那样,一个活动原则的源泉”[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8-499页。。为此,休谟区分了道德标准和道德意志,强调道德标准是一回事,道德标准约束意志,产生具体德行是另一回事。要成就具体的德行,仅仅指出善恶所依据的标准完全不够,“还必须指出那种关系与意志之间的联系,并且必须证明,这种联系是那样必然的,以至在每一个有善良的心灵中它必然发生,并且必然有它的影响”[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5-506页。。由于理性没有活动性,不能证明标准和意志之间联系的必然性,所以不能成为道德根据。

在休谟看来,具有活动性,能够将标准和意志联系起来的不是理性,而是情感。在这个问题上,他接受了哈奇森的观点,认为道德不应归属于理智,而应归属于情感。决定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是善还是恶,完全取决于“人们一看见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因此,只要说明快乐或不快的理由,我们就充分地说明了恶与德”[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1页。。这就是说,当预料到一个对象可能产生痛苦或快乐的时候,人们就随之感到一种厌恶或爱好的情绪,由此避免不快的东西,接受愉快的东西。因此,休谟才说:“对我们最为真实、而又使我们最为关心的,就是我们的快乐和不快的情绪”[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页。,“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0页。。理性没有活动性,不能产生道德,情感则具有活动性,能够产生道德。这就是休谟所谓“道德不是理性的一个对象”的深层含义。

二、麦金太尔与赫斯特豪斯的努力及其局限

对于休谟伦理难题,人们不断提出各种解决方案,但始终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近年来,麦金太尔(A.MacIntyre)和赫斯特豪斯(R.Hursthouse)为此作出了新的努力。

麦金太尔将休谟伦理难题置于整个西方伦理思想的大背景之下,直言这个问题的产生,是拒斥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的结果。关于麦金太尔为解决休谟伦理难题做出的努力以及评论,参见杨泽波《麦金太尔解决休谟伦理难题的贡献与困惑》,《现代哲学》2002年第2期。在麦金太尔看来,“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体系中,偶然所是的人(manashehappenstobe)与实现其本质性而可能所是的人(manascouldbeifherealizedhisessenitialnature)之间有一种根本的对比”[美]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伦理学就是一门使人懂得如何从前一种状态转化到后一种状态的科学。这个对照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未受教化的人性,我简称为“原朴的人性”(这个“原朴”与“食色性也”大致相当);二是实现其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性,我简称为“教化的人性”;三是理性伦理学的训诫,我简称为“伦理的戒律”。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必须参照其他要素。第二个要素更是如此,沒有它第一个要素无法完成向第三要素的过渡。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时代之后,人们放弃了亚里士多德学说。这种做法危害极大,等于取消了亚里士多德理论中的第二个要素,使原来的三大要素不再完整:一方面是一组光秃秃的道德律令,另一方面是未受教化的人性,其间没有任何的“教导者”。这一变化直接导致了“是”与“应该”的分裂。人们开始相信,纯粹事实性的前提得不出任何道德的或评价性的结论。这个转化有着致命的性质,“这条原则一旦被接受,就成了他们全部筹划的墓志铭”[美]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71页。。休谟伦理难题的提出,不过是这种失败的一个具体表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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