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4篇)

时间:2023-07-05 15:40:06 阅读: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篇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一、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不同于金融性借款合同的诺成性,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款项的实际交付系此类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发生纠纷时,贷款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除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之外,尚需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借款债权。虽然民间借贷需实际交付所借款项才生效,但现实中,双方一般只签署一张借条,借款人并不会对收到款项向贷款人另行再出具收条。因此,借条便同时承担着证明双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人收到款项的作用。如果没有相反证据,那么一般可以认为贷款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对于借款债权的主张应予支持。二、贷款人对于款项已实

  际交付负举证责任在借款人对贷款人是否交付借款或具体交付数额存有异议,而且该异议合理且充分的话,对于该实际交付的事实仍需其他证据另行证明。这里的合理且充分的异议一般为:大笔借款的转账单证不存在、现金交付的具体事实不清楚等。那么贷款人必须对实际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批次等进一步举证,可以通过银行汇款单、当事人证人证言来证明。

  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出借人准备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像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欠款时间过长,还得举证中途有催款,没有过诉讼时效。

  借款人准备已经还款,或者没有借钱的证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是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作为债权人一方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谁提出关于一种法律关系存在的积极主张,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存在的,不能证明视作举证失败,法庭会视作这种法律关系不存在

  比如民间借贷,债权人主张存在贷款关系,债务人主张不存

  在,那么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存在。证据可以有借条、通话录音、人证、转账记录等

  如果债务人同意存在贷款关系,但债务人主张已经还了,那么由于债务人自己承认了,贷款关系的存在就不需要再举证,但债务人需要举证还了钱

  不过,举证责任仅仅是责龚的分配,你同样可以对对方负举证责任的事情举证。比如作为债权人同样可以举证证明对方没还钱,只不过这不是你必须的责任而已

  民间借贷中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指哪一方

  谁主张,谁举证。不论原告还是被告,你的每一项诉求或主张都必须要有证据为支撑,否则就是空口说白话,得不到支持。

  民间借贷是否一定要原告举证借贷关系的存在?

  原告举证不充分,被告抗辨主张不能怎么办?

  分配举证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有责任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为实践性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借方给了借款方一笔钱,具体金额是多少,并且双方都认可是借款,而非货款什么的。所以民间借贷案子,法官角度而言,需要原告有借条、收条(或者其他借款本金的交付凭证)才可以。

  你说的原告举证不充分,我不太清楚指的是哪种不充分

  就法官而言,如果只有借条,但没有支付凭证,借款的金额也远远大于原告经济水平可以承受的借款数额(一般法官会问原告工作是什么?月收入多少?),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认可借款属实,法院还是有可能因为怀疑是虚构债权债务,而认定原告举证不充分。因为原告在借贷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主要性的,关系成立性质的,举证责任比较大。

  所以,关键在于借条(借贷关系)和支付凭证(借款本金已经支付),有这两样,被告抗辩不能就会判原告胜诉,认为被告就自己的抗辩举证不能。

  民间借贷案件的原,被告哪一方应对高利承担举证责任

  谁提出法律主张谁提供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不是按照原被告区分的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债权人除了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还要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交付出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款记录或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应就抗辩意见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有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先就原告的主张举证,被告反驳的,被告举证

  未约定利息可否要求还息,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怎么认定

  举什么证?是举证利息?还是举证借款额?没有约定利息额度就要按照银行利息执行。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证明出借人已履行合同

  这个举证责任是债权人的,如果不能证明确实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那就算没履行。一般是查银行流水。

  怎么划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的责任界线

  侵权责任可以划分为

  怎么划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的责任界线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富,外延广泛,通过对它的解读,在此谈谈对其浅显的理解。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的个人劳务关系的含义。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存在的不足。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此种情形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但却没有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那样规定雇主的追偿权。也就是在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否对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有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同时应负有照顾自已的义务,否则一旦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不问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承担责任,显失公平。但该条并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存在不足。同时该条亦未规定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的一方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的追索选择权,亦未明确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以及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实践中这种情形是非常多见的。

  三、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在审判实践中应借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允许接受劳务一方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前提条件以提供劳务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虽然《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并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个案对雇员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还应当结合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情况、损害程度、行为人事中和事后有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等因素予以认可。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一般过失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请求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的不予支持。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第三人侵害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经常发生的,但《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劳务一方时,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那些?

  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及简要评价

  归责原则是责令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民法史上,概括

  地说共出现过四种类型

  的归责原则。最早的是古罗马法奉行的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就负赔

  偿责任。该归责原则虽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却对加害人的要求过于严格,容易造成

  人们在日常行为中的缩手缩脚。

  植根于文艺复兴与启蒙思想承认人的个体主体性—平等、自由、人格尊严基础上的法国民法典首次提出了过错归责原则。其哲学基础是每个人都有行为自由,除了他应

  为其自身的原因(过错)承担责任外不应再受到其它外在的限制。这一原则在当时与私

  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并称为法律的三大基石。直到今天在民法领域仍有着重要

  影响。其基本内涵是加害人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从其出发点来说赋予民事主体以行为自由尽管有积极意义,但给受害

  人实现损害赔偿造成了一定困难。因为受害人如果要获得损害赔偿,必须证明加害人主

  观上有过错,有时却难以证明。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又在过错原则的操作

  手段上作了技术处理,即特定情况下让加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其对损害的产生无过错,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的初衷和来源。过错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保护有积极

  作用,但在特定情形下即使运用该原则仍达不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如特定的工业污染,要加害人举证其无过错非常容易。因为加害人很容易列举大量事实如技术设备已采用了

  最先进的,亦征得了特定行政机关的许可和环保部门的同意等。在各方面都尽到了足够

  谨慎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再说该工厂有过错。可是如果不让该工厂承担损失,该损失实

  际上全部转嫁给了受害人。这对无辜之受害人实在不公平。即使我们可以找到社会发展

  有时必须以损害环境为代价之理由,损害也不应只由受害人承受,而应由整个社会承担。

  在环境、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由于涉及大量专业知识,要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

  错极其困难,需要的时间、资金等成本也很巨大。这样,加害人和受害人在经济地位、信

  息和科技的掌握程度等方面存在事实上不平等的情形下,法律又设计了专门的无过错归

  责原则来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受害人的利益。

  所谓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体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而无其它任何特殊免责事由。一定要说有的话,那就是当受害人对该损失存有故

  意时,可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这又是所有责任形态的一般免责事由。所以说,诸如不

  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都不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在这一点上,有些学术研究者和法

  律实践者是存有误解的。无过错原则非常严格,在英美法上相类似的责任形态称作严格

  责任。该责任形态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取向,即法律保护社会上相对于大工业者、经营者

  来说,在经济、信息、科技力量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单纯社会个体如消费者等,从而

  加重加害人的责任。由于该归责原则对加害人过于严格,必须有条件地予以适用。该条

  件的设定取决于特定历史条件下法律的价值判断,只有法律明文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无

  过错原则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因为其明确的价值取向一开始就是在双方当事人

  事实地位不平等的情形下保护特定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加害人的责任。

  社会上仍有些案例无论适用无过错归责还是过错归责都不能达到公平的结果。那就

  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事实地位方面各种实力差别不大,加害人主观无过失造成他人损失,适用无过错原则对加害人则过于苛刻。举例说,一汽车驶过带起的石子把行人打伤;到

  朋友家做客,与朋友共坐一长凳,凳腿折而同时被摔伤。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该司

  机或受害人的朋友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余下全文>>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可以作为起诉依据吗

  还得结合其他法律条文确定对方有无责任。

  仅依据第七条,不行。

  侵权责任法第18条可不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可以成为请求权的基础。

  侵权法上有几种连带责任?分别对应的法条是什么?

  您好。侵权责任法上的连带责任可以分为真正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真正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实质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后无权向他人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

  对应的法条不能给你一一列举,举例说明一下吧:

  《侵权责任法》8条规定:第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过合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他们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行为人都要承担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是真正的侵权人,但是被侵权人是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的,此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一种连带关系,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能够像第三人(实际亥权人)追偿的。

  侵权责任法

  案例分析

  这个不存在什么因果关系吧

  钥匙和事故完全没有联系的车主

  没拔钥匙

  但是那是他的车子

  他爱拔不拔

  自由处分场己的财产

  车主实际上没有责任的根据行为人是为自己行为负责还是为他人行为或者物件负责,可以将侵权责任形态划分?多选

  正确答案是AD,我刚做在线测试刚好也做到这道题,用枚举法把答案试出来了。。。汗,如果对了请采纳最佳哦,以后哪位碰到这题的同学,也不会做了,祝福也能百揣到这个吧,哈哈

  谁能帮忙分析一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常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怎么区分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是否对无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侵害行为直接结合或者间接结合作为确定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属于直接结合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间接结合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一概而论。

  请问我跟别人合作开了一间幼儿园法人代表是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作办幼儿园纠纷

  请问我跟别人合作开了一间幼儿园法人代表是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您需要明白两个问题:第一,您和幼儿园是两个民事主体;虽然您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但您是您,幼儿园时幼儿园,应该是幼儿园跟园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您以个人名义跟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对幼儿园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家长起诉幼儿园要求民事赔偿,家长不会起诉您,也不会起诉园长;幼儿园赔偿责任后,可以基于安全责任书向园长追偿;幼儿园跟园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对第三人(即家长)不发生约束力,所以家长不会去起诉园长,说白了,就是家长说:你们的合同对我不起效力,只能约束你们,我反正找幼儿园。

  第二,你要明白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会同时出现两个责任,民事责任由幼儿园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跟您个人没有关系,因为您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刑事责任您作为法定代表人,如果管理有过错,根据刑法规定要承担责任,园长作为直接责任人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所以您没办法通过安全责任书来排除你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归根到底,您作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最大的责任就是确保全体入园幼儿的安全。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小学合作违法吗

  合作本身不违·法,合作干了什么不好的勾当才能判定是不是违法。

  譬如人家合作演出、合作汇报还是正能量。

  两个人合作开幼儿园亏了一方要不要承担责任

  应该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与别人合作幼儿园合作者之间会产生哪些矛盾

  主要的矛盾就是投入和产出可能存在分歧,合作创业一般都是倒在利益分配上面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单方解除幼儿园的合作协议吗

  起码得提前告知家长,并且等孩子都能安顿好其他的幼儿园,不然会很麻烦。

  民办营利幼儿园与公办小学合作办学违法吗

  合作本身不

  违·法,合作干了什么不好的勾当才能判定是不是违法。

  譬如人家合作演出、合作汇报还是正能量。

  三人合作开了两个幼儿园其中一个幼儿园因管理人经营不好另一个幼儿园收入好这该怎么办

  关了另一个你们三个全力做好这一个。望采纳~

  民办幼儿园能可以和公办幼儿园合作办园吗

  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各具特色,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管理机制不同。

  公办幼儿园必须依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治校,条条框框较多,而民办幼儿园相对灵活些;二、隶属单位不同。

  公办园隶属于国家教育系统,是公有的,无论是教师聘任、校园建设、办公经费及设施、还是教学内容,各方面都有统一指标,必须服从教育局领导;民办园在教育局有备案,隶属于法人,是私有的。三、教师待遇不同。

  公办园内教师是当地教育局招考后统一进行分配。民办园教师相对招聘途径更多样化,以聘任制为主。

  四、收费标准不同。

  公办幼儿园是由出资举办的,收费定位具有普惠性和公益性,比民办幼儿园收费低。而民办幼儿园的自主性较强,办学特色鲜明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廉洁自律责任书

  为保证我局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局主要负责人与XX科负责人签订本责任书。

  1.调研时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到基层调研和走访慰问轻车简从,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

  2.带头精简各类检查评比和观摩点评活动,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论坛等。

  3.召开各类会议、调研活动时不摆放鲜花、水果等,不

  借总结、表彰、联欢之名用公款相互请吃、吃请。

  4.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接待上级领导和

  外地来宾,不搞铺张浪费。

  5.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6.严格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工作时

  间不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7.工作日中午和节假日值班期间不饮酒,不公车私用和

  擅自驾驶公车,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非法组织活动。

  8.节日期间不用公款相互走访,不用公款购买各类提货

  卡、礼券、电子预付卡,不收受用公款支付的礼品。

  9.不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游山玩水、度假旅

  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不参与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10.不违反规定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以

  任何名义用公款购买赠送纪念品、土特产,不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向企业单位转嫁、摊派送礼、吃喝等费用,不接收被服务单位和个人的土特产、钱财物和宴请等。

  11.自觉抵制奢侈浪费和其他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格

  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12.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做好惠民政策落实工作,严

  禁滞留截留、抵扣挪用、虚报冒领、套取侵吞各种补助资金。

  对违反上述内容而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个人,依据《中

  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局负责人:

  科责任人:

  XX年X月X日

  机动车与大货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小货车责任划分规定

  机动车与大货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骑摩托的负事故的只要责任,大货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为开车也要看好路上的情况,他没有按照规定停放车子也有一定的责任

  货车被轿车撞伤,责任如何划分?

  由交警勘验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责任比例互相进行赔偿,如果责任认定货车司机无责任,就不需要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货车与电动车

  电动车主要责任

  面包车从侧面撞货车责任如何划分

  面包车从侧面撞货车这类交通事故还是建议报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电动车与小货车相撞,责任应当怎样划分?

  5分呵呵呵,你

  们当时没有报警吗?如果报警的话,应该有事故图的,在图上一看,不就清楚了谁的责任。如果没有报警的话,那就难说了。还有,记住办案民警的警号,民警办案也是有流程的。如果你没错的话,不要急于处理,在网上查查警察的办案流程,到时候不处理,你可以投诉的。再说了,就算你对警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你也可以申诉和上法院起诉的。

  呵呵呵,一家之言,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追尾大货车责任怎么划分?

  1、小轿车方因操作不当致使撞向路边停放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

  2、小轿车有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

  3、大货车在禁停路段停车且无任何警示的情况下,属违章行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希望能帮到你,祝好运!

  货车与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如果你朋友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话,至多负次要责任。

  小货车与无牌摩托车相撞,责任怎么划分?

  5分交通事故应由交警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出判断。然后保险公司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书来赔付哦。

  小货车在右转弯时被直行小轿车追尾,责任划分?

  1、事发地,有没有施划车道线?

  如果没有施划车道分界线,那就是只有一条机动车道,不存在什么内道、外道,都是一条道,小车属于靠右侧违章超车或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2、由您的图判断,小车应当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3、“070131655”说的问题,不适用您的事情。

  摩托车逆行和小货车相撞怎么划分责任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法律规定,像这种情况下,如果货车没有违章的话,摩托车负全责,这里说的摩托车必须是机动的,不是电动的。

篇二: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中由第三人付款时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金宜房地产公司诉吴某山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631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金宜房地产公司

  被告(上诉人):吴某山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0月9日,吴某山因资金周转需要分12笔陆续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共计450万元,具体借款情况如下:

  2018年2月12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1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金宜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通过案外人土木公司向吴某山指定的收款账户转账110万元。

  2018年2月14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8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当

  日通过案外人张某向吴某山转账8万元。

  2018年3月23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5万元。

  2018年4月12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7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7万元。

  2018年7月13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张某向吴某山转账50万元。

  2018年7月20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6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60万元。

  2018年7月20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5万元。

  2018年7月30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20万元。

  2018年9月8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0万元并在金

  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12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23万元、27万元。

  2018年9月20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35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35万元。

  2018年9月28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案外人运通公司向吴某山转账50万元。

  2018年10月9日,吴某山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50万元并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金宜房地产公司当日通过案外人黄某向吴某山转账50万元。

  前述款项出借后,吴某山未曾向金宜房地产公司偿还过借款。

  【案件焦点】

  1.本案借款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2.第三人付款是否构成本案借款。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宜房地产公司与吴某山之间设立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2018年2月12日、2018年9月8日、2018年9月28日的《借

  款审批单》上的落款时间与实际汇款时间不一致,应以实际汇款时间确定为借款时间。金宜房地产公司请求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吴某山辩称,双方约定借款应在金宜房地产公司分红时一并结算,金宜房地产公司要求其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法院认为,吴某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该约定,且金宜房地产公司分红事项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对该辩称不予采纳。吴某山辩称,有关本案还款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金宜房地产公司,金宜房地产公司的账簿又被法院查封,其存在举证困难,当庭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中止审理本案。法院认为,吴某山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调查取证,也未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对其辩称的举证困难、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法院均不予采纳。吴某山辩称,案外人的付款不能直接构成本案借款,金宜房地产公司对此仍负有举证责任。法院认为,金宜房地产公司对相应的借款提供了借据、借款审批单、汇款凭证、代付人确认书等证据,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其已完成举证责任。吴某山对借款或者代付证据有异议的,其负有举证责任予以证明,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吴某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宜房地产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吴某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因吴某山未能按时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

  本案按吴某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委托第三人向借款人付款并不鲜见,该行为对借款人利益无损,法律对此也不禁止。但是,由第三人付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予认可,出借人就要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履行出借义务。如何判断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转化是此类型案件的司法难点。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借款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证据法学上的重要概念,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应遵循的标准是: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实事(如订立合同、存在侵权事实等)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受欺诈、胁迫等),则需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的一种,在分配举证责任上,当然也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通常标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而债权的真实存在,需要两个事实,一是双方借贷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二是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债务人,即债权人已履行了借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实际是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而债务人具体的抗辩事由因个案而异,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比如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意思表示不真实、签名不属实、已清偿债务等。总而言之,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制约或者已消灭,其应就权利妨害、权力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3.举证责任的转移

  完整的举证责任概念是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的结合,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客观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客观举证责任往往是固定的,由实体法明文规定,而主观举证责任则会随着案情的发展,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若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基本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该事实成立,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则证明责任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在对待证事实持肯定主张及持否定主张的当事人之间转移,实际上是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仍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原告即债权人提供了借贷合同、给付贷款的凭证,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即债务人如果否认借款成

  立并生效,或者主张原告未履行贷款义务,则需要对此进行举证,此时,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转由被告承担。

  二、由第三人付款时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审判实践中,有时出借人在支付出借资金时是由第三人支付的,这种支付方式能否视为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如前所述,出借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借贷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和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笔者认为,认定第三人支付的行为为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第三人确认其付款行为是为完成出借人的出借义务,二是借款人已实际收到该款项。若债务人否认第三人的付款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此时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债务人应就其否认的主张举出相反证据,如第三人支付的款项系因其他事由发生。否则,应当认定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本案中,出借人金宜房地产公司出借给借款人吴某山的12笔款项全部是通过第三人支付给借款人的。此时,金宜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借人的举证责任,除了提供借据、借款审批单等借贷合同,还应就第三人的付款行为系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进行举证。金宜房地产公司提供了第三人付款的转账凭证、代付确认书等予以证明,应视为金宜房地产公司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吴某山辩称第三人的付款不能认定为本案的借款,此时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吴某山就其该主张负举证责任,而不是由金宜房地产公司进一步举证。因吴某山未能就其该否认主张提出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吴某山的辩称不予支持。

篇三: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问题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非常活跃,但引发的纠纷

  也非常多。有的借贷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因为碍于情

  面没有签订协议;有的虽然有协议但是没有详细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当事人拿不出有力证据。在法律上对民

  间借贷审理的重点就是证据,尤其是举证责任分配,关

  系到认定的法律责任及审判的公正性。

  一、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

  (一)举证责任.行为责任学说。这种学说认为,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

  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责提供证据。其主要是为了防止

  诉讼后果于己不利,所以自己积极进行举证[1]。在审判

  中,如果不属于免证,那么当事人就要提供证据。这种

  学说实际上属于诉讼行为,目的是对于确定应该由谁来

  进行举证,双方都举证那么举证责任就会来回转移。

  .结果责任学说。当事实真伪不明,那么负有举证责任

  自由裁量是兜底性条款,法官行使这项权力要体现法律

  适用和事实认定,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法官行使权力随

  意性较大,其倾向性的判断容易造成案件审判失公。例

  如法官认定事实不一,在分配责任上出现适用错误;法

  官随意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等等,这都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问题策略

  (一)建立专门性法律,进行统一裁判民间借贷纠纷类型多、内容复杂,并且在市场经济中发

  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建

  立专门性的法律来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特别是在事实

  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借贷类型、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

  具体的规定,把此类案件纳入到我国法治化的轨道上,纳入到我国金融监管的范围内,让民间借贷更加具有借

  鉴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多重法律的冲突,弥补其中的漏

  洞,为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3]。

  (二)明确适用范围,完善标准原则由于案件的复杂性,适用性较困难,为了弥补分配不足,可以用证明责任分割以及利益衡量的理论来丰富举证责

  任分配的理论。简单来说,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案件的性质来分配给他们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需要均衡。对

  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在法律中规定好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例如对于借款的时间、原因、地点、款项来源、交易方式应该让债权人进行承担,被告一方有抗辩和反

  驳的责任,债权人完成举证后由债务人进行举证,双方

  先划定范围再互相进行质证。

  (三)区分不同类型事实,正确使用分配规则法官应该根据客观事实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

  法官不是案件的亲历者,应该以证据为基础。法官根据

  证据来还原案件和真相

  有的完全一致,有的部分相同,有的完全相反。事实属性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

  应该先区分不同类型的事实,再进行适用分配。

  区分事实的性质是前提,免证事实和待证事实属性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要对它们进行正确的区分。事实的自认可以使对方的举证免除,法院可以把自认当成审判

  的依据;否认和抗辩是不同的事实主张,它们和分配责

  任关系密切,它们混淆不清会影响分配不公,从而使事

  实认定出现困难,影响案件定性,因此要区分好否认和

  抗辩。

  (四)正确使用孤证,完善自由裁量如果没有借贷合意只有交付事实,责任应该在原告和被

  告中进行分配,其中原告有较强的责任,达到法官的确

  信,这时责任没有转移;当法官确定借贷存在,被告应

  承担举证。当被告不认定借贷成立,那么就要进行举证,其举证不要求达到盖然性标准,在举证不利时,原告责

  任更充分,法官综合审查,依次分配给劣势一方举证责

  任。

  立法的目的是让法律更具操作性,为审判提供方向和指

  引,要通过立法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从而减少人为

  因素的影响,保证司法的公正。只有立法越多,法官的裁量权才越少,因此我们要加强立法规制,减少法律重

  复,规范法律用语。

  四、结束语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是个难题,我们应该综合考虑,不断完善相应法律和法规,保证司

  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一方就需要承担不利判断的风险。这种学说是在当事

  人举证不能或者很难来证明事实的真伪时那么就要承担

  不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双重含义学说。这种学说顾名思义,举证有双重的含

  义,也就是既包括行为上的举证责任,也包括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行为举证责任可来回转移,而结果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法院进行预先设定的,当案件

  真伪不明时才可以适用。

  (二)举证责任分配.事实分类学说。这种学说主要是把需要进行证明的事

  实的性质当作基础,从而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事实的性质”包括消极事实、积极事实、内界事实以及外界事

  实。消极事实不需要对事实进行举证,积极事实需要对

  事实进行举证。例如在常见的借贷案件中,如果原告方

  有转账凭证、借条等可以对借贷关系进行证明,但被告

  方不承认有借贷行为,那么原告方就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举证。

  .要件分类学说。是指把法律要件当成基础来进行举证

  责任分配,如果认为权利存在,那么就对此进行举证;如果不认为

  权利存在,那么也要对应进行举证。第一,它把法律分为发生、消灭和排除;第二,法官根据事实

  来判断属于何种类型;第三,根据法律的分类来进行举

  证责任的分配。这种学说不重视立法的宗旨和内容,不

  能真正实现公平和公义。

  .盖然性学说。盖然性学说认为举证责任分配要以事实

  的盖然性为标准,如果事实真伪不明,那么就要根据生

  活经验或者常理来进行判断,高概率比低概率更有可信

  度和说服力,盖然性低那么就需要进行举证。在民间借

  贷中,如果事实真伪难辨,举证是否达到标准是造成法

  官内心动摇或者坚定的关键因素。

  (三)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区别.概念不同。举证责任主要解决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行为

  和结果的相关问题,而举证责任分配主要解决在举证不

  利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进行承担及为什么要进行承担

  的相关问题。

  .表现形式各异。举证责任有外在性的特点,表现形式

  为外在诉讼行为。例如原告为了证明存在有借贷关系,积极地提交支付凭证、借条等。举证责任分配有内在性

  的特点,一般是法律先设置好责任分配,法官根据事实

  来确定不利的诉讼后果由哪方来进行承担。例如当证据

  不能对借贷事实的真伪进行确定时,那么法官就会按照

  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责任归属

  于哪一方。

  (四)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主张人进行举证。主张人进行举证属于一般性原贝11,这一原则要求原告和被告应该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这一原则只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没

  有解决后果的承担主体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上述第一条原则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就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是指法律先对某

  种特殊案件进行规定,让本来应该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责

  任转移到另一方中,民间借贷的相关案件很少涉及这一

  原则。

  .衡平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公正要求法律在进行案件审理时要根据事实,把法律当

  作准绳,从而保障司法公平和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是一

  项最基础的原则,不管是诉讼人还是法院都要诚实守信,不能毁灭或者伪造相关证据,不能滥用诉讼,不能进行恶意的诉讼,不能弄虚作假。衡平原则可以防止因为随

  意性的主观判断而造成分配不公或者激化矛盾。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适用的问题.多重法律并用,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在有关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方面,多重法律并用,即使是同一个事实,但在不同的情况下,对于分配的举

  证责任有非常大的区别。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由

  主张人进行举证,但是在实际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对同

  一事实有不同的主张,例如抗辩主张、否认主张、消极

  主张、积极主张等的标准不同。当被告不承认借贷事实

  时,那么可以认定为消极主张;如果被告只是抗辩阻却

  原告主张的,就成为抗辩主张。

  民间借贷的成立包括两方面,即借贷合意以及交付事实,当这两个方面存在抗辩或者否认来阻却事实时,使用“主

  张人进行举证”的原则就非常困难,法官根据生活经验、证据证明力、立法精神等来进行判断,就有可能造成审

  判出现偏颇的情况。对于举证责任分配,我国目前的立

  法并没有建立具体化和系统化的适用规则,因此在多样

  复杂的借贷纠纷中,通过使用指导意见、例外规定、司

  法解释等来进行补充或者修正,但是这些司法解释等也

  没有对适用规则进行明确。

  .规定单一,没有明确具体范围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法律

  条文过于笼统,特别是情况不同、类型各异时进行责任

  分配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适用的范围还需要

  进一步的明确,当事人应该对哪些事实进行

  举证没有明

  确规定,不能真正解决责任分配。另外债务人和债权人

  的责任包括哪些方面,当事实真伪不清时当事人双方应

  该对哪些事实进行举证等等问题有很多,虽然像《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

  据规定》)等条文也弥补了其中的缺陷,但是条款非常抽

  象,不能涵盖所有的问题,范围单一且模糊,进行自由

  裁量的可能性较大。此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

  间证据规定》)也只是对疑难问题提出了指引规范,但是

  没有进行具体性的规定。

  .造成冲突,适用性有偏差

  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主要包

  括《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司法解释》《证据规定》等法

  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漏洞,但是法条

  不同,理解有偏差,那么审判思路也可能不同。例如《民

  间借贷规定》在实施后,对规则作了详细补充,但是法

  院的理解以及适用的主观性较强,在实践中存在着随意

  进行分配责任的现象。在我国法律中,“否认”和“抗辩”一直存在着争议,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分配责任。另

  外还有的对反证和本证的理解也有偏差,例如,原告负

  责提供证据,其有借条,那么这就是本证。被告否认借

  贷关系,并提供证据,这为反证。反证和本证如何进行

  区分问题就会造成法律适用解决错误,和立法本意产生

  分歧,从而造成冲突。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事实不明,适用困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第一是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第二是债务人和债权

  人举证事实;

  第三是借款以及还款进行交付的事实。一

  般来说,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主要根据这三方面进行,但是如果缺失证据,那么法官很难厘清事实,从而使事

  实真伪不明。在实际审理此类案件中,其中比较困难的地方就是来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事实,如果借贷事实很

  难查清,那么就要进一步来分配责任。法律上对事实的分类主要包括待证和免证事实、积极和消极事实、本证

  和反证事实等。法官对不同的事实理解存在差异,因此

  承担的责任也不同,那么就很难进行责任分配了。

  一般来说,当事人要提交借贷合同或者借据等来证明借

  贷事实真实。法院在审查时包括几种情况:借据可以证

  明借贷关系;借据是伪造的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如果当

  事人提交证据让法官确信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当事

  人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让法

  官认为不能当成双方借贷关系的凭证,那么就会造成事

  实真伪不明,那么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仍然有举证责任。

  如果法官可以初步判定事实成立,双方当事人要提出证

  据,然后通过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的过程,法官从中进

  行综合判定,但仍然难以判决,那么事实真伪不明。这

  时法官对于分配责任就有非常大的随意性。例如原告有

  银行转账记录证据,要求被告一方进行还款,而被告承

  认收到汇款,但是抗辩称这是原告偿还其之前的债务,和当前债务没有关系。那么事实真伪就可能难以辨别。

  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进一步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如何判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界定[2]。

  .孤证情形,没有统一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有一种孤证类型的案件,这种案件包括

  仅有债权凭证、没有支付凭证和仅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债

  权凭证。原告一方只凭借着借据、借条来进行诉讼,那

  么法院应该如何对借款已支付进行认定、原告一方又应

  该如何进行举证呢?对于这类问题众说纷纭,有的人认

  为借据、借条就应该当成直接证据;也有人认为,确定

  借贷关系不能只凭借债权凭证,这种观点是主流。那么

  如何认定债权凭证,就关系到借据、借条的效力问题和

  法院的分配问题。目前孤证问题在《民间借贷规定》中

  有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原告一方只能对借贷合意进行

  证明,不能对交付事实进行证明以及只能对交付事实进

  行证明但不能对借贷合意进行证明的问题。再加上在同

  一个案件中,不同的人对法规的理解的差异、举证分配

  没有统一标准,非常容易产生不公正的司法行为。

  .自由裁量使用不当,造成举证分配不合理

篇四: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对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的思考

  举证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处于真伪不明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好是坏呢?本文整理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新变化的几点思考:

  (一)既要力排虚假诉讼,又要防止对真实的债权人过高的证明标准造成新的不公

  最高法院的《通知》,一方面,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排查及打击;另一方面,却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债权人的证明标准的,这必将导致产生新的不公。按照现在的规定,假设借贷是真实的,那么,法官可以仅凭债务人的口头陈述(口头抗辩),而无需要任何证据,就直接否定债权人书面证据的效力,或者要求债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来要求债权人,这样的证明标准显然过于苛刻,在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上明显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原告有了初步的证据完成初点的举证责任之后,比如提供了借条或者提供了借款合同及收据,被告如果否认或者提出抗辩,至少应当提出一定的证据,用以动摇原告原告证据的合理性,在这个基础之上,法官才可以根据以验法则或者合理性标准来决定是否需要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要被告进行否认,即使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时,法官就主动运用经验法则,将待证事实不明的不利后果转由原告来承担。

  (二)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通知》第七条,“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这里所列举的几种因素,几乎都是主观标准,比如,如何判断支付能力的大小?如何界定贷款金额的大小?什么样的情形才符合交易习惯?什么样的交易细节才算合理?等等,这些完全可以由法官说了算,甚至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相当于以“法官认为合理与否”来作为定案的依据,赋以法官无穷大的自由裁量权。

  笔者就曾见到过这样的真实案例,仅仅三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持借条起诉,被告庭上否认借款事实但没举出任何相反或者质疑证据,法官经调查后以原告系失业无固定收入人员、一次性出借现金三万元不合常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正确与否暂且不论,但这里面反应出来的由于缺乏客观标准而导致的不同的人对借贷金额大小、支付能力的认定,确实是会产生相当巨大差异,并将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既要防虚假诉讼,又避免伤及真实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有人提出的如下问题确实值得我们认真思

  考:(1)是否可以对相关审判经验进行类型化研究,确立疑似虚假诉讼的指导性标准。(2)由于理解、社会背景、承办法官不同,同样事实往往得出完全不同的“常理”。法官凭借“常理”或经验法则来否定现有书面证据是否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例如审委会讨论、是否排除简易程序等。是否需要加强依职权调查力度?(3)如果经过这些程序仍无法形成对虚假诉讼明显优势确信的,按照什么原则处理,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等等。

  (三)注意防范风险

  对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的新变化,应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及时向服务对象提示风险,在无更客观具体标准出台之前,为避免争议及引起风险,建议服务对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作为贷款一方,不论金额大小,尽量都通过银行汇转款形式来完成交付。

  综上,在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新变化方面还应注意几点:一是既要力排虚假诉讼,又要防止对真实的债权人过高的证明标准造成新的不公;二是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三是注意防范风险。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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