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4-29 08:15:04 阅读:

内容摘要:县环保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的  报告  ( 2009-7-23 )  一、排污费征收有关规定  

县环保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的  

报  告  

( 2009-7-23 )

   

一、排污费征收有关规定  

1、排污费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第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2003年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2、排污费减、免、缓有关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综[2003]43号《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3、追究擅自减免缓缴排污费责任的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家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我县排污费使用情况  

我县排污费征收、使用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上缴财政部门,除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各提取10%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我县环境污染治理。

三、我县环保局人员及年度所需经费情况  

我县环保局现有在岗人员129人,退休10人,年需经费约2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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