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体问题探讨

时间:2022-07-22 18:40:02 阅读:

内容摘要:摘要:类似《乌苏里船歌》这样的民间艺术作品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劳动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民族传

摘 要:类似《乌苏里船歌》这样的民间艺术作品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劳动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人类智慧成果最主要的法律制度,自其建立以来就一直致力于鼓励文化科技领域的创新。但是至今,关于民间艺术作品的相关保护条例仍未出台,如何认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仍然是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难题。该文从案例出发,探讨民间艺术作品确定主体的界定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主体

近年来,随着民间艺术作品日益收到人们的重视,关于民族文化的保护也越来越多地成为学者们讨论的话题。关于民族文化著作权主体的问题,历来却是研究者们较少问津的话题,在涉及主体问题时,往往都是一笔带过。然而,面对在诉讼中能够保护自身的权益,主体问题又是无法避免的,这就需要从原则上论述谁更应该成为民间文化著作权的主体。

《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自1990年《著作权法》通过并实施以来,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一直悬而未决。可是,事隔十年之后,2000年9月16日,当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人民政府以侵犯民间艺术作品为由将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时,引发了笔者对下列问题兴趣和研究:民间艺术作品的主体是谁?这样的主体能否起到保护民间文艺的作用?什么样的主体才是符合我国民间文艺保护的实际需要?

一、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

民间艺术作品反映了一个群体的生活历史、心理特征、宗教信仰,负载着一个群体的价值取向,是体现社会秩序的象征体系。一个民族需要通过文化要素的整合来确立民族归属感与民族认同感,传统文化是创造民族归属感与民族认同感的内在力量。我们必须保护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以维系和强化国家的稳定。

民间艺术作品的特征之一是群体性和集体性,即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如案例中的赫哲族民歌的著作权,它的集体性主要是在其流传过程中凸显出来的。而且,民间艺术多是口头相传,那么不论它是某一地区中某个人还是某些人首先创作出来的,只要能够传递、流传下来,在传播过程中必然会经过无数传递者的修饰,然后才成为今日被广泛传唱的样态。也就是说,民间艺术能够传承下来,必然不是原来的模样,而是经过许多人加工、渲染的结果,因而,它并不代表某个人的思想,而是一个群体的集体情感。具体到某一民间艺术作品,其最开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但是当它通过一代代人的传递,经过人们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一个群体性的作品,而它的原始作者在这时已经不显得那么的重要了,而这些作品也就相应地成了群体作品。

不过尽管从逻辑的角度上确认民间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没有太大的困难,但是要作为私法,在知识产权法上界定其权利主体却不容易,在传统文化的表达中,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全体居民、一个群体等,都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在实践中将如何确定?

二、民间艺术著作权主体的界定问题

(一)界定的实践依据

在实践中,不确定的群体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并非是前无古人的,比如在《民法通则》中,第73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继承法》中的条款也毫无疑问地把国家作为最终的主体,例如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尽管一般的知识产权主体都是公民和法人,但并没有任何既定的法律原则规定群体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究竟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可以以基本的民事理论和民事法律实践中的做法作为参考,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做出界定。

(二)国际上界定的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范围

1.国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5年2月在《版权》月刊上公布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草案的实体条款在民间文学的著作权主体方面,直接规定民间文学专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在通过国内立法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的国家中,有许多国家把民间艺术作品看作是国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将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于国家,由国家通过指定有关的“主管机关”行使有关的权利。非洲的大多数国家即是如此规定。例如突尼斯、安哥拉、多哥等。

2.收集者、整理者

有的学者认为,作为民间文学作品的收集、整理者,他们往往要付出艰巨的劳动才能获得写作的素材,甚至有时付出的劳动不在某一作品的创作者之下。认为经过整理后的民间文学作品较之原来的民间文学作品,在形式和内容上就有了一定的创造性。而且收集、整理者本身的活动也是一种独创性行为。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收集、整理者是唯一合法的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颁布之前,1984年文化部曾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民间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民间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当注明素材提供者,并依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报酬。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间艺术作品和其他民间传说作品的整理者是作者,享有版权。也可以与主要素材提供者约定共享版权。

3.来源地群体

有的学者认为,民间艺术表达形式是某个居民团体或民族经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几十代人的不断加工创作,代代相传而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或曰独创性)的文学艺术作品。某一个人是根本无法完成这个创作活动的,同样,国家在这里也没有参与创作活动,因此主体只能是居民团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间艺术作品没有具体的作者,它是一个民族集体创作出来的,因此这个民族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资格,但是民族的每个成员都参与行使著作权是难以想象的。另外,由于受经济状况、自然环境、居住地域、政策水平、文化程度等条件的限制,要推举一个由若干民族成员组成的机构负责行使本民族的作品的著作权,也是非常困难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国家规定由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代表民间艺术作品所属民族行使著作权。


相关热词搜索: 主体 著作权 探讨
免责声明: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有文章无意中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予以更正。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