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1(精选范文4篇)

时间:2021-12-21 17:01:5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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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是一个汉语词语,有医治和疾病的治疗两个含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1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14篇

第1篇: 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1

《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参与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及协助参保工作;残联部门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城市各区,下同)、各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在全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各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第二章 覆盖范围

第五条 统一覆盖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省以及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最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具体确定。

第七条 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八条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的保险年度按学年享受待遇,即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统一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建立普通门诊家庭账户与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大学生继续实行门诊统筹,现有的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保持不变。其他参保居民建立家庭账户,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就诊支出。每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划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资金仅限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以后待条件具备时将家庭账户逐步过渡到全面门诊统筹。

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一般诊疗费政策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的治疗管理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我市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为保持我市学生儿童重特大疾病政策的连续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中有关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的限定年龄,我市扩大范围至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各类在校学生(含大中专学生),纳入的病种及治疗方法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第十七条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第十八条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我市按照河南省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就医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自下年度1月1日(大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统一定点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市本级及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照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确定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业务经办流程,及时上解即时结算预付资金,做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时,预留5%的额度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转诊转院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推进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将签约对象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将签约服务费按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促进双向转诊。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逐步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社会捐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息。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门诊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等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家庭帐户的居民,其家庭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强化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章 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实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社保经办机构与各经办网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联网和高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经办业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居民持卡参保缴费、就医结算。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2篇: 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健康扶贫

政策宣传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础政策

普通疾病各级医疗机构起伏线及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线2400元,报销比例均为60%;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级别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标准的50%。

✨重大疾病普通患者支付限额70%,建档立卡户75%。

✨分级诊疗病种普通患者支付限额县级70%、乡级80%,建档立卡户分别提高5%个点。

✨ 51种重大疾病按支付限额70%予以报销,建档立卡户提高5%个点。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报销。

二大病保险报销

建档立卡户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最高90%。

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20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0元-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万-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万-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三建档立卡“一站式”结算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院就诊均不设起付线,住院实行“零押金”和“先看病后付费”住院模式,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四城乡居民异地就医

兰州市城乡居民异地就医需提前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异地备案的参保患者,执行兰州市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即:经专家审核符合急救、抢救的,按照所住医院相应级别进行报销;有转外就医审批表并进行了异地就医备案的,按照所住医院相应级别,报销比例降低5%进行报销;其他异地就医的,住院总费用降低30%后,按照三甲医院标准进行报销。

五分级诊疗病种转诊转院

对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结算标准为三甲(省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30%报销、三乙(市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50%报销。

六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就诊范围

普通门诊就诊范围主要由辖区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的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2.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普通门诊费用实行零起付线,报销比例70%,每人每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100元,跨年不结转。
七、政策调整

1停止取消“兜底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的规定。甘医保发【2019】19号文件

2新政策:

 对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标准进行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的进一步加大倾斜救助力度。

注:建档立卡贫困户与低保户、特困对象身份重复的,按照就搞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

第3篇: 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1

浙江义乌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义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开始了,义乌户籍未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所有城镇、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一、缴费标准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未变,小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20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800元。二、缴费流程(一)险种变更登记时间2月29日前需变更参保险种(含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办理险种变更登记(含新参保),村(社区)经办人员统一汇总后交镇街劳保所。未到村(社区)办理参保险种变更的人员,将自动默认2015年度参保险种。(二)银行集中代扣时间3月10日--4月27日进行银行集中代扣,参保人员应在代扣账户中存入足额费用。三、代扣协议签订和变更上一年度未签订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需凭户口簿、身份证到5家代扣银行的网点签订协议。签约后需变更代扣账户、银行的参保人员,应先到原签约的银行办理撤销委托,再到新银行办理代扣协议签订。

第4篇: 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1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三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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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联网就医程序(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联网就医,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2.住院证。(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联网就医流程:1.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在选定的医院刷卡挂号;2.参保患者持挂号票到指定诊室就诊;3.接诊医生依据挂号票序号通过医生工作站(指院内联网)开具处方,处方信息从网上传递至收费处;病人持挂号票到收费处刷卡(或出示身份证或户口本)交费,计算机自动计算出医疗费用明细单及个人自付部分和医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3(000)002

【总页数】6

【关键词】社会保障卡;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医疗保险;就医流程;参保患者;门特;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联网就医程序

(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联网就医,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

2. 住院证。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联网就医流程:

1.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在选定的医院刷卡挂号;

2.参保患者持挂号票到指定诊室就诊;

3.接诊医生依据挂号票序号通过医生工作站(指院内联网)开具处方,处方信息从网上传递至收费处;病人持挂号票到收费处刷卡(或出示身份证或户口本)交费,计算机自动计算出医疗费用明细单及个人自付部分和医保基金应支付部分,患者交付个人负担部分后,即完成与医院的门诊结算。

(三)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住院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住院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到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

(四)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住院就医时间:住院当天办理登记,如遇特殊情况,5日内(含节假日)办理完毕。

(五)特别提示:

1.联网就医后,参保患者只需在定点医院或药店的医疗保险结算窗口交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其余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或药店与市社保中心直接结算。

2.如医院端网络系统故障时,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改用个人全额垫付方式办理结算,具体参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请于费用发生7日内到刷卡医院办理退费手续。

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登记程序

(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登记,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

3.最近一次检查结果和相关就诊记录;

4.定点门特联网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医保科公章和医院诊断证明章。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登记流程:

1.患门特病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选定的门特病联网登记诊断定点医院申请办理门特病登记;

2.参保患者到医院医保科申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据实填写个人基础信息,在一级、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不含糖尿病)中选择1~4家(同一级别医院只能选择1家)作为门特病治疗医院;癫痫、紫癜、再障病人只能选择一家医院;糖尿病、偏瘫、肝肾移植病人可再选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参保患者持《审批表》到相关诊疗科室,由指定门特病诊断主任医师做出明确诊断,据实填写《审批表》相关内容并签署姓名;

4.参保患者到医院医保科办理登记事宜。若因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医院无法办理门特登记时,参保人员携带所需材料到所属社保分中心申办门特登记。

(三)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登记时间:每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①定点医院联网登记:自医院上传信息72小时内审批确认;糖尿病鉴定登记即时审核通过。

②社保分中心登记:受理当日办结。

(四)特别提示:

1.参保糖尿病患者如需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登记,应到指定的15家鉴定机构进行糖尿病门特鉴定。登记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登记期满前2个月内到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并办理登记确认。办理糖尿病门特登记时,可就近选择1家三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1家一级医院(含门诊部)作为糖尿病门特医疗服务机构,同时还可以就近选择1家定点零售药店。确需变更治疗医院的,参保患者可就近到具有糖尿病治疗医院变更资格的医院申请变更,但每年只能变更一次。

2.若参保患者需要变更治疗医院,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持《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到原登记医院申请变更。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院变更申请表》诊断医院予以变更。

3.门特病登记有效时间为二年。除糖尿病外的门特登记应在有效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到门特病登记诊断医院申办门特病复查登记。

4.门特病种类: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急诊留观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急诊留观全额垫付报销,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挂号费收据;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盖全额垫付章、急诊章);

3.急诊留观诊断证明书(盖诊断证明章、医疗保险专用章);

4.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5.处方底联;

6.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急诊留观全额垫付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发生的急诊留观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结算后,将所需材料交街 (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2.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归集、粘贴、填写报表并按医疗费明细录入支付系统,汇总后打印报表(填写津社保医支字10-2号、津社保医支字11-2号、津社保医支字17-2号表),加盖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章,申报至所属社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

(三)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急诊留观全额垫付报销时间:每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四)特别提示:

急诊留观费用是指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全额垫付报销,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挂号费收据;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盖全额垫付章,在联网社区卫生站就医的,须盖医疗保险专用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处方底联;

5.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全额垫付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于特殊情况(例如网络故障、社保卡丢失、消磁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后, 由参保个人将所需材料交街 (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2.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归集、粘贴、填写报表并按医疗费明细录入支付系统,汇总后打印报表(津社保医支字10-2号、津社保医支字11-2号、津社保医支字17-2号表),加盖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章,申报至所属社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

(三)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全额垫付报销时间:每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四)特别提示:

1.门诊特殊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2.使用中药饮片镇痛的,医疗机构要出具处方对癌症疼痛起镇痛作用的证明并盖医保章,限定每日支付一剂。

3.糖尿病患者患有视网膜、肾脏、下肢、足部等并发症,并使用控制糖尿病微血管病变用药的,需同时提供诊断证明或在处方诊断中明确。

五、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住院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住院全额垫付报销,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

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3.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保险章);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生育服务证(生育住院);

5.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注:

1.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

2.转诊转院的,需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3.异地急症的,需提供医院级别证明,相关票据、诊断证明需加盖急诊章。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住院全额垫付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于特殊情况未实现联网结算而发生的全额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参保个人将所需材料交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2.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归集、粘贴、填写报表并按医疗费明细录入支付系统,汇总后打印报表(津社保医支字10-2号、津社保医支字11-2号、津社保医支字17-2号表),加盖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章,申报至所属社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

(三)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医疗保险住院全额垫付报销时间:每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四)特别提示:

1.按照不同筹资水平和医院级别,参保人员住院享受不同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2.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六、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急诊留观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急诊留观全额垫付报销,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挂号费收据;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盖全额垫付章、急诊章);

3.急诊留观诊断证明书(盖诊断证明章、医疗保险专用章);

4.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5.处方底联;

6.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急诊留观全额垫付报销流程:

1.参保学生儿童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的全额垫付急诊留观的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将所需材料交学校、托幼机构或福利院相关负责人员;

2.学校、托幼机构或福利院负责归集,交由本区县教育局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大学交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派驻人员,大中专、技校交本区县劳动局学生医保服务中心)粘贴、填写报表并汇总(填写津社保医支字10-2号、津社保医支字11-2号、津社保医支字17-2号表),申报至所属社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并按医疗费明细录入支付系统。

(三)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急诊留观全额垫付报销时间:每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四)特别提示:

急诊留观费用是指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七、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住院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住院全额垫付报销,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

2.住院费用清单;

3.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保险章);

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注:

1.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

2.转诊转院的,需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3.异地急症的,需提供医院级别证明,相关票据、诊断证明需加盖急诊章。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住院全额垫付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于特殊情况未实现联网结算而发生的全额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参保个人将所需材料交学校、托幼机构或福利院等机构;

2.学校、托幼机构或福利等机构院负责归集,交由本区县教育局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大学交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派驻人员,大中专、技校交本区县劳动局学生医保服务中心)粘贴、填写报表(填写津社保医支字10-2号、津社保医支字11-2号、津社保医支字17-2号表)申报至所属社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并按医疗费明细录入支付系统。

(三)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住院全额垫付报销时间:每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四)特别提示:

按照10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按照不同医院级别,参保人员住院享受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八、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全额垫付报销,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挂号费收据;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盖全额垫付章,在联网社区卫生站就医的,须盖医疗保险专用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处方底联;

5.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全额垫付报销流程:

1.参保学生儿童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于特殊情况(例如网络故障、医保卡丢失、消磁等)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将所需材料交学校、托幼机构或福利院等机构;

2.学校、托幼机构或福利院等机构负责归集,交由本区县教育局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大学交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派驻人员,大中专、技校交本区县劳动局学生医保服务中心)粘贴、填写报表并汇总(津社保医支字10-2号、津社保医支字11-2号、津社保医支字17-2号表),申报至所属社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并按医疗费明细录入支付系统。

(三)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全额垫付报销时间:每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四)特别提示:

1.门诊特殊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2.使用中药饮片镇痛的,医疗机构要出具处方对癌症疼痛起镇痛作用的证明并盖医保章,限定每日支付一剂。

3.糖尿病患者患有视网膜、肾脏、下肢、足部等并发症,并使用控制糖尿病微血管病变用药的,需同时提供诊断证明或在处方诊断中明确。

九、城乡居民转诊转院登记程序

(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转诊转院登记,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转出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2.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专用章);

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转诊转院登记流程:

1.在天津市内转诊转院,按二次住院办理:上一次住院费用已结算的,可在本次住院医保科直接办理住院手续;上一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的,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持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住院证(加盖医保专用章)、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加盖医保专用章),到本次住院的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应包括上一次住院的资格确认书编号、出院时间、自费金额、增付金额、申报金额等内容。

2.转外埠医疗机构治疗

由天津市转往外埠的,应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杂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但必须由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开具证明,并携带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及转入医院开具的盖有医保章的《住院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备案。

转至除北京协和医院(疑难杂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以外医院,应由天津人社局审批同意后,再携带转出医院出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5号)及转入医院开具的盖有医保章的《住院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备案。

(三)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转诊转院登记时间:每个工作日。

(四)特别提示:

1.在天津市范围内转诊转院的,转出医院的出院日期,应与转入医院《住院证》的住院日期为同一天。

2.对于转外地就医的患者相应地提高转诊转院人员5%的医药费用自负比例。

3.自2009年6月15日起,塘沽区参保患者由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转往北京大学所属第一医院、人民医院、第三医院、口腔医院、第六医院、临床肿瘤医院等六家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4.天津市老五县和汉沽区参保城乡居民到北京协和医院、阜外医院、友谊医院以外的北京市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可直接到本区县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原区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原区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情况应每月向市人社局备案。

5.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

①可以为全市范围内的参保患者办理转诊转院的责任医院:

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病)、市人民医院(肛肠科)、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市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市安定医院、天津市儿童医院。

②可以为本区县参保患者办理转诊转院的责任医院:

武清区人民医院、宝坻区人民医院、宁河县医院、静海县医院、蓟县人民医院、汉沽区医院、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十、城乡居民社会化发放程序

(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化发放,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与学生儿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的,如:学生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成员的关系可用同一户口本说明,需携带:学生儿童本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留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与儿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能通过户口本证明的,需携带:儿童本人户口本、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说明委托代理关系的街道证明。留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街道证明;

4.对于已故参保人,需留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明委托代理关系的开户申请书、街道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公证证明。

(二)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化发放流程:

1.社会保障卡方式发放:

对于参保人员有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分中心或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其社会保障卡账户关联为医疗费发放账户。

2.确认开户方式发放:

①对于无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首次申报药费,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到所属社保分中心或街 (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打印《开户通知书》,并加盖经办机构章;

②参保人员在每月9日前到协议银行的各储蓄网点确认或开立社发银行账户;

③对已持有该银行存折或卡的参保人员,银行办理确认手续;对无该银行存折或卡的个人参保人员,应向银行申请开立个人存折或无折银行卡;

④银行出具《回执单》,每月9日前由参保人员交回开具地社保分中心或街 (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三)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化发放时间:每个工作日。

(四)特别提示:

1.因参保人年老体弱、重度残疾、精神疾病不能由本人办理开户的,可由他人代办,但必须以参保人姓名开户;

2.“委托代理人”因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开户的,可由他人代办,但必须以“委托代理人”姓名开户;

3.代办时,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其复印件;

4.银行开户需携带参保人的身份证,如涉及委托代理人或代办人的,还需携带委托代理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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