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时间:2022-05-10 14:50:03 阅读:

内容摘要:甲方(委托方):青神县高台乡南坝子村6社  乙方(受托方):李吉民青神县西龙镇鹰台村2社  为更有效

甲方(委托方):青神县高台乡南坝子村6社  

乙方(受托方):李吉民  青神县西龙镇鹰台村2社  

 

 

为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发展以种茶为主的种植业经济,也为更好地解决部分农村闲散劳动力用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自愿将以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乙方流转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高台乡南坝子村6社的冬瓜山100亩 (详见附件2) 的承包经营权采用出租方式出让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荒山用于发展以种茶为主的种植业经济。  

二、委托流转期限为  25    年,自  2010年    10       1  日起至2035年5月31日止。  

三、出租荒山价款的计算:  

1、甲方每年所获出租金额计算公式为:100亩乘以每年每亩出租金额。  

2、每年每亩荒山出租金额计算方式为:若本地有前一年中等黄谷价格的通行标准,则以 180市斤中等黄谷价为折算依据;若本地无中等黄谷价格的通行标准,则以元为单位选几个中等黄谷价格作参考,单价小数点后第2位为0--4,则以0计(如选1.14元、1.13元、1.12元则以1.10元计);若小数点后第2位数为5--9,则以5计(如选1.27元、1.28元、1.29元则以1.25元计)。  

3、甲方每年每亩荒山所获价款不低于200元,若每年每亩荒山折算价款低于200元,乙方则以每年每亩200元的标准支付甲方(如180*0.9元=162元,则每年每亩按200元标准支付);若每年每亩荒山折算价款高于200元,乙方则以实际折算价款为标准支付甲方(如180*2.00元=360元,则每年每亩按360元标准支付)。  

四、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以现金结算,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付清2年租金给甲方(即2010年元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的近4个月按全年计);第3--25年于每年的元月31日前分年度付清当年租金,2035年的元月1日至5月31日甲方不收取乙方当年租金,但协议到期后,出租荒山上的茶树、水塔、管道等所有附属物全归归甲方所有。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期足额收取乙方荒山出租费,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协议到期后,出租荒山上的茶树、水塔、管道等所有附属物全归归甲方所有。  

3. 甲方应于2010年9月12日前自行处置出租土地上的竹木、果树、庄稼等附属物, 超过约定期限未清理乙方有权组织清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农户、农户与农户发生的用水、用电、边界、交通、治安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  

5.甲方不能因经济社法人代表或家庭户主的改变而改变合同内容,更不能以此为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或中止合同的履行。  

6. 在同等条件下,各出租农户有权优先为乙方提供劳动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7.国家征用本协议所租土地按国家政策赔付,甲方应退还当年合同未执行的租金给乙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每年的元月31日前足额付清当年土地流转租用金(2035年除外)。  

2.在租用土地上享有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在土地租用期享有新建道路、房屋、水塔、管道等相关设施的权利,有权对租用荒山进行坡改梯等形式的改造,但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出租荒山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乙方努力下获得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性补助归乙方所有,但在甲方努力下获得的退耕还林等政策性补助归甲方所有。  

4. 乙方在租用荒山期间享有与甲方村民同等的建房、用水、用电、交通、安全等权利。   

5.乙方在土地流转期有义务积极引导当地村民学习相应的农业技术和致富技术。土地出租期满后甲方还要出租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该土地权。  

6.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荒山租金外,无义务向甲方支付其他费用。二位合伙人对甲方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 乙方逾期支付当年土地租金,每日按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超期租用土地的,乙方每日按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各农户在合同生效期自作主张收回出租荒山自行耕作将由甲方和该农户连带赔偿乙方损失并承担每日每户200元的违约责任  

4.因一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赔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对方直接经济损失乘以本合同未执行的流转年限数。  

八、其他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合同。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员会、乡政府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双方、鉴证机构、乡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一份。  

甲  方(盖章)   青神县高台乡南坝子村6社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甲方社员代表(签字):  

乙  方(签字):李吉民  青神县西龙镇鹰台村2社  

  

   

                                         2010年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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