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5-23 15:50:02 阅读:

内容摘要:县区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因公出国(境)

县区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l、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培训、开展商务活动等,都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因公出国(境)活动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的,领导干部不得进行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照顾性考察。  

3、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有自治区、市或本系统上级部门的正式文件通知(复印件、电话通知等非正式公文无效)。  

4、随团出国(境)的,有关部门要事先申报,履行审批手续。由中央、国家机关、自治区、市组团,需由我区领导干部随团的,在接到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后,本人所在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提前1个月上报公文请示,详细说明出国(境)事由、人员、时间、路线、地点和经费来源等,并附有关文件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考察、培训要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出访、考察、培训任务。各分管领导要认真审批,严格把关,由各类旅游机构组团出国(境)的,一律不予审批。要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的人数和次数,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科级干部五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原则上不派遣已离退休的干部出国(境)执行公务。  

5、审批程序。区四套班子正职领导需要出国(境)的,由区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区委书记、区长出国(境)的,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按宁党办[2004]60号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他区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由所在班子正职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审批。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公安局局长需要出国(境)的应由单位党组、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区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委主要领导审批。  

区直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应由分管领导审核、区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主要领导审批。  

6、出国(境)请示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由区委组织部向提出申请的单位下达批复。提出申请的单位和区政府人事部门接到批复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7、严格经费审核。区财政局要从严审核,严格控制出国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计划,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批准的出国线路、人数、时间等进行编制,严禁突破,确保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只减不增。  

8、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被批准出国(境)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出国(境)的有关纪律。出国(境)前,要履行请假手续,归国后,要立即到区委组织部销假,并写出学习、考察报告报区委组织部。  

9、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热词搜索: 组织部 试行 因公 管理办法 县区
免责声明: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有文章无意中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予以更正。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